近日,吳中法院遇到一件“奇怪”的執行案件,該案的執行標的既不是物品也不是財產,卻是一個剛滿4歲的孩子。

  本案的申請執行人是安徽女子曉麗,2002年來蘇務工期間與正在讀大學的郭海相識相戀并同居。雖然二人在2009年舉行了婚禮,卻一直沒有領結婚證。2011年8月,兒子辰辰出生,此后,曉麗帶著孩子離開住處,一邊照料孩子一邊繼續打工。曉麗的工資不高,而郭海一方面不愿補貼孩子的奶粉錢,另一方面遲遲不肯辦理結婚登記。2014年底,心灰意冷的曉麗將郭海告上法院,要求取得兒子辰辰的撫養權。

  案件審理期間恰逢過年,因為爺爺奶奶一年沒見孫子,曉麗同意讓男方接走辰辰照顧幾天,沒想到,辰辰被爺爺奶奶帶回蘇北老家,再不肯出現。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辰辰年齡尚小,且出生后一直隨曉麗共同生活,對母親產生了穩定的精神和生活依賴,而被郭海接走后,是單獨隨爺爺奶奶生活。因此,雖然郭海的經濟條件、受教育程度均優于曉麗,但是孩子目前年齡段更需要父母的親力照料。從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法院判決辰辰由曉麗撫養,郭海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

  雖然得到了法院判決的支持,但辰辰在郭海的老家,他們拒絕讓曉麗接回孩子,曉麗對此束手無策。思子心切,2015年9月,曉麗向吳中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郭海將辰辰交由自己撫養。

  法院判決一經生效,各方當事人應按照判決書確定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否則,判決書將變成一紙空文,不僅使當事人權益得不到保障,更有損司法權威和法律尊嚴。但孩子撫養權的移交該怎么執行呢?“與財產類案件的執行方法不同,強行帶走孩子顯然是不行的,”本案執行法官李躍輝表示:“要盡量避免執行對孩子生活、心理造成不利影響,說服教育和法律威懾并施,促使男方主動將孩子交給女方撫養。”

  起先,郭海對法院的執行通知及傳喚置之不理,還對曉麗宣稱,如果執行就要“對你不客氣”、“把你侄兒的腿打斷”。因郭海拒不履行義務,吳中法院決定對他進行罰款和拘留,并將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聽要被拘留,郭海終于露面了。考慮到郭海一家對孩子的深厚感情,李躍輝反復對郭海做法律釋明及心理疏導工作,并說服曉麗同意男方可以定期探望辰辰。郭海寫下悔過書,對自己不配合法院工作和不尊重女方的行為表示深刻懺悔。辰辰終于回到母親的懷抱,雙方均對執行法官的辛勤工作、人性執法表示滿意。

  親情被譽為最無私、最純潔、最真摯的情感,法院經常會處理到涉及親情的案件。李躍輝說:“要處理好此類案件,不能生搬硬套照搬法律,也不能簡單機械地強制執行了事,而應融情于法,多做和解工作,力爭實現案結事了人和,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