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加強法官與律師職業共同體建設,形成法官與律師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監督、正當交往和良性互動的新型關系,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律師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結合我省法院和律師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各級法院對有律師代理或者辯護的案件,開庭審理的應當及時向律師送達出庭通知書。合議庭成員變更、審理期限變更、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與案件進展有關的情況以及二審不開庭審理等重大程序性決定事項,應當及時告知律師。訴訟文書送達給當事人的同時,應當送達或者通知律師。

  二、各級法院應當嚴格落實司法公開制度,依托司法公開三大平臺,及時公開各類案件審判流程信息、生效裁判文書和執行信息,確保律師及時知悉案件進展情況。

  三、各級法院應當嚴格執行律師查閱案件材料的各項規定,規范接待律師閱卷的工作流程,保障律師的閱卷權。對于律師提出的閱卷要求,承辦法官、檔案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安排,不得限制律師閱卷的次數和時間;確因客觀因素無法當即安排的,必須向律師說明理由并安排其在三個工作日內閱卷。

  各級法院應當建立律師閱卷的專門場所,配備必要的設施為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有條件的法院,應當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置獨立的律師閱卷室。

  各級法院應當加強訴訟服務網閱卷平臺建設。律師通過閱卷平臺提出在線閱卷申請的,承辦法官和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卷材料推送至訴訟服務網,方便律師閱看。

  四、各級法院應當嚴格按照《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的要求,保障律師會見、收集證據以及庭審舉證、發問、質證、辯論權等訴訟權利。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律師依法提出的代理、辯護意見,并對是否采納情況及其理由加以說明。

  五、各級法院應當開通律師參與訴訟免予安全檢查的“綠色通道”。律師到法院參加庭審,憑律師執業證和出庭通知書,即可進入審判場所。

  六、各級法院的法官應當嚴格遵守開庭時間,庭審中應當耐心聽取律師的陳述,不得使用訓斥、嘲諷等語氣或語言,不得發表貶損律師的言論。對于律師有不當言行確須提醒的,可以視情休庭交流。除律師違反法庭規則或者法庭紀律外,法官不得訓誡律師,不得責令律師退出法庭或者限制律師參與訴訟活動。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健全和完善律師執業管理制度,教育引導律師堅守職業操守,在庭審中保持與司法人員的良性互動,依法表達代理或者辯護意見。

  七、各級法院應當允許律師庭審結束時復制庭審筆錄,具體辦法由省法院另行制定。

  八、各級法院應當保護律師在法院期間的人身權利。律師在審判活動中受到侮辱、誹謗、威脅、報復或者人身傷害的,法官和司法警察應當即時制止、處置。必要時,可以采取由法警護送等方式,保護律師安全離開法院,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或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處理。

  九、各級法院、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律師執業權利救濟和保障機制。律師在參與訴訟和履行職責過程中認為其執業權利受到妨害或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主管部門、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機關投訴。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情況的,應當當面聽取,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并及時答復。

  十、各級法院、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暢通律師投訴渠道。在訴訟服務網律師通道平臺、江蘇省律師服務系統開設律師意見箱,明確專門機構負責對律師投訴和意見建議的收集、處理、反饋工作,并公開聯系方式。

  十一、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執業權利受到侵犯時,應當迅速啟動快速處置機制和聯動機制,協調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律師的執業權利和職業尊嚴。

  十二、各級法院應當加強江蘇法院訴訟服務網建設,實現網上立案、遞交訴訟材料、送達、閱卷、庭審視頻回放、案件查詢、聯系法官、庭審排期自動避讓等訴訟服務功能,為律師提供“一站式”的網上訴訟服務。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倡導律師通過江蘇法院訴訟服務網進行網上訴訟。

  十三、各級法院應當在訴訟服務中心開辟專門律師服務窗口或者設立專門的律師會見室,負責接收律師提交的訴訟材料、約見法官、查詢咨詢、信訪投訴等各類訴訟服務。

  十四、有條件的法院應當在審判區域設置專門的律師更衣室、休息室或者休息區域,配置必要的設備設施。

  十五、各級法院、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建立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溝通反饋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工作情況,及時調查處理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突發事件。

  十六、各級法院、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法官協會與律師協會之間的溝通交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工作情況,交流工作經驗,交換刊物資料,商討工作計劃。

  十七、各級法院、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擬出臺有關重大改革舉措,應當主動聽取法官、律師的意見建議或者吸收法官、律師參與具體改革措施制訂工作,凝聚改革共識。

  十八、各級法院、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通過召開律師或者法官座談會、發放征求意見函、雙向評價等方式,收集對審判工作或者律師執業情況、法官或者律師隊伍建設、紀律作風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九、各級法院、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通過組織法官、律師參加聯合培訓、學術研討、合作申報課題、優秀文書評選、典型案例評析等形式,開展業務交流,共同培育法律思維、提升工作能力。

  二十、各級法院、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和本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評估工作情況,提高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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