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下午,宜興首例污染環境罪案件在宜興市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三名被告人依法受刑。宜興市人民法院院長劉勇親自擔任本案審判長并主審此案,宜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玉玨出庭支持公訴。

  宜興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以來,被告人潘國良多次從他人處回收化工廢料并轉售牟利。2014年10月至11月,潘國良因擔心被查處,明知被告人姜振銀、姜金棟沒有處置化工廢料的資質,指示二人幫其轉移回收及囤積的化工廢料并進行違法處理。姜振銀、姜金棟明知是化工廢料,為賺取運費,根據潘國良安排先后4次將110余桶化工廢料運至宜興新街街道,隨意傾倒在荒地上。案發后,有關部門共發現裝有化工廢料的鐵桶56只,總重11.54噸。經鑒定,發現的化工廢料均屬于危險廢物,其所含二甲基甲酰胺是一種有毒物質,可經呼吸道、皮膚及消化道對人體造成刺激性毒害。

  宜興法院認為,被告人潘國良、姜振銀、姜金棟違反國家規定,隨意處置、傾倒危險廢物11.54噸,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此外,宜興市人民檢察院還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三被告人及委托他們處理化工廢料的企業賠償犯罪行為對環境所造成的損失共計人民幣135351元。經法院主持調解,該賠償款已全部履行到位。在共同犯罪中,潘國良積極組織實施犯罪,是主犯,姜振銀、姜金棟為從犯,結合他們的認罪態度及積極賠償等悔罪表現,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潘國良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姜振銀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姜金棟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在審理此案中,宜興法院以修復環境為重要抓手,要求被告人積極修復環境,并將此作為刑事責任量刑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有力踐行了環境案件重在修復環境的公益目標,并實行嚴厲打擊污染環境犯罪和有效恢復生態環境的有機統一。

  庭審結束后,審判長劉勇接受了媒體采訪,他說:“建設生態文明,依法保護環境,是司法審判應有的職責與擔當。長久以來,污染環境案件辦理時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問題,導致污染環境違法行為入刑率較低。今天我院審理的這起案件,是宜興首例污染環境入刑案件,這就發岀了一個明顯的信號:對于污染環境者,不但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必將對環境污染者起到極大的威懾和警示作用,讓更多企業引以為戒,讓違法者不敢違。此外,通過民事公益訴訟,讓污染環境的違法主體修復受損的環境。這樣,通過依法從重處罰,增加違法成本,提高相關企業和個人的環保法治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