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部門概況

    一、主要職能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2、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3、受理不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各類案件。

    4、依法審判由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5、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6、審判無期徒刑、死緩刑的減刑案件,指導下級法院假釋工作。

    7、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9、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10、統一管理和協調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11、組織、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辦理司法協助事項,開展同外國司法界、國際組織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

    12、對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13、對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開展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協助省主管部門管理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14、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15、按照權限管理本院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16、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17、承辦其他應由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18、徐州鐵路法院: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理范圍的若干規定》指定的專屬管理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2)10號文的規定,受理國家鐵路和合資(地方)鐵路,部分線路及江蘇高院指定管理的其他民、商事案件;依法對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提出申訴、申請再審的案件,對確有錯誤的案件進行再審;對本院生效的裁判文書進行強制執行,并辦理上級法院指定執行案件。

    二、2016年主要工作任務及目標

    2016年是推進"十三五"經濟社會發展的開局之年,也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一年。全省法院將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十次、十一次全會精神,全面加強審判執行工作,大力提升自身建設水平,更加積極地投身平安江蘇、法治江蘇建設,不斷開創全省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一是在依法公正履職上取得新成效。牢牢把握推進"十三五"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民法院提出的新要求,堅持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指導審判執行工作,認真履行司法審判職責,積極應對經濟發展新常態,依法妥善審理各類涉訴矛盾糾紛,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是在推進司法改革上取得新成效。認真按照中央、省委的統一部署,突出問題導向、尊重司法規律,全面啟動、深入推進司法改革試點工作,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突出問題。

    三是在踐行司法為民上取得新成效。深化立案登記制改革,依法及時受理、妥善審理各類涉及民生案件,繼續創新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機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加強和改進訴訟服務工作,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四是在加強隊伍建設上取得新成效。堅持全面從嚴治黨,鞏固和擴大"三嚴三實"主題教育成效,繼續抓好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的落實,建立健全解決"四風"問題長效機制,進一步優化司法作風、規范司法行為、提升司法能力,以零容忍的態度查處和懲治違紀違法行為。

    五是在接受各方監督取得新成效。繼續完善接受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檢察監督及社會各界監督機制,認真做好年度報告和專項報告工作,健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建議辦理等制度,注重聽取社會各界和群眾的意見,不斷加強和改進全省法院工作。

    三、部門機構設置及職責

    (1)辦公室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政務工作;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領導交辦的事項;負責與省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督辦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委員提案及來信;負責院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和機關公務接待活動;歸口管理全省法院外事和港澳臺工作;負責院黨組文件理文和保密指導工作;負責本院機關檔案、律師閱卷、收發、圖書資料管理等工作。

    (2)組織人事處負責本院機關人員考核、調配、任免、軍轉干部安置等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承辦本院機關有關機構編制的具體工作;負責本院機關人員工資、福利、人事檔案、崗位目標考核等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院機關后備干部的管理;協助業務主管部門做好本院機關人員招錄工作等;負責書記員分類管理工作。

    (3)法官管理處負責承辦全省法院系統有關機構編制、院印刻制等工作;協助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抓好法院系統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和后備干部的管理;協助業務主管部門指導、協調下級法院招用人員,承辦法院系統新進人員考試錄用審核工作;擬定全省法院法官等級管理工作;負責承辦全省法院司法警察警銜評授管理工作;負責下級法院人事信息的采集、使用、上報工作;負責承辦人民陪審員的選任、管理的具體工作等。

    (4)教育處負責全省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省法院評先創優、表彰獎勵和各項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研究制定全省法院各類人員的教育規劃、年度培訓計劃和相關規章制度,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5)立案第一庭負責本院各類一、二審案件、減刑假釋案件、審判監督案件的審查立案和受理;負責案件管轄等程序性案件的審理、民事涉外司法協助、涉僑案件通報、民事審查案件歸口調卷等工作;負責訴前保全、司法救助的實施、訴訟費用的收取催交等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6)立案第二庭負責集中處理、交辦、督辦全國人大、中央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辦公室、中央政法委交辦、督辦的重點信訪案件工作;負責辦理黨委、人大等領導機關批轉、交辦的信訪件。負責案件當事人或者其他厲害關系人涉案、涉訴來信、來訪的處理、接待工作;負責重要時期、重大活動期間的進京接訪工作;負責對本院涉訴信訪工作的指導、管理和協調工作。

    (7)刑事審判第一庭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審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負責全省法院少年法庭的指導工作。

    (8)刑事審判第二庭依法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依法審判涉外、涉港澳臺、涉僑以及涉邪教犯罪第一、二審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9)民事審判第一庭依法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人身權利、房產及相關合同等糾紛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10)民事審判第二庭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合同、證券、票據等糾紛案件。

    (11)民事審判第三庭依法審判第一、二審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依法審判有關涉外、涉港澳臺案件。

    (12)行政審判庭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判有關行政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

    (13)環境資源審判庭負責依法審理土地和環境資源保護類案件。

    (14)審判監督第一庭復查本院立案審查的所有刑事申訴案件、針對本院生效行政裁判提出的申訴案件、部分人大代表關注的交督辦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部分民商事申請再審案件,并審理復查之后決定再審的案件。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及其他針對本院生效裁判進行再審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再審案件。審理中級法院一審再審后的上訴案件。審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包含限制減刑)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不包括前述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的再減刑或假釋案件),"三類罪犯"減刑假釋案件備案審查及審核工作。對全省法院相應于以上審判內容的審判監督業務進行指導。

    (15)審判監督第二庭負責當事人不服中級人民法院民事生效裁判的申請再審案件、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監督案件(包括對本院民事生效裁判的檢察建議案件,對中級人民法院民事生效裁判的抗訴案件)、以及本院院長依職權提起再審案件的審查,決定是否啟動再審和啟動再審后的再審審理。負責對下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監督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16)審判監督第三庭負責各類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工作。

    (17)執行局執行本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當事人對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不服,向本院申請復議的案件;統一管理和協調全省法院執行工作。

    (18)研究室承擔重要文稿起草、信息編報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律適用及司法實務問題調研活動;負責《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審判研究》等刊物編輯工作;組織遴選編報典型指導性案例;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組織法律、法規等修改工作;組織開展全省法院學術交流、論文研討活動;根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體制改革部署,制定提出江蘇法院司法改革實施方案,參與管理、組織、協調、研究、論證法院系統司法改革各項工作;負責與省級有關政法部門工作對接和聯系溝通;承辦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19)新聞辦公室宣傳全省法院重要會議精神和各項審判工作;宣傳全省法院隊伍建設進展情況和先進典型;負責接待、協調各級新聞單位采訪事宜。

    (20)技術處負責全省法院信息化的規劃、調研、設備選型、組織實施,信息化業務指導、交流、技術培訓等工作;負責本院機關各類信息化系統或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維保障以及技術支持服務;負責司法技術咨詢、司法技術審核等。

    (21)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負責本院機關的固定資產、基本建設、環境秩序的規劃、管理;負責本院各項經費、辦公用品保障和車輛的使用、管理;負責全省法院的武器、彈藥及服裝、車輛等專項物資裝備計劃、購置、分配和管理;指導下級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等工作。

    (22)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案件審判流程管理、案件質量監督評查、審判業績考評、本院審判委員會事務管理、案件督查督辦、全省法院司法統計等工作。

    (23)監察局負責全省法院廉政教育活動;受理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全省法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和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受理全省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等。

    (24)機關黨委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黨員學習政治理論和科學文化知識;負責機關黨組織的工作,發展新黨員,對黨員進行管理和監督;領導院機關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工作。

    (25)老干部處負責組織本院退(離)休干部參加有關會議和政治活動;做好老干部信息管理工作;負責退(離)休干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等服務安排;積極組織退離休干部開展法律咨詢、文化、健身等社會活動。

    (26)司法警察總隊負責本院庭審執勤、警務保障、涉訴信訪、機關安全保衛和對下業務指導等工作。

    (27)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依法辦理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

    (28)本預算包括徐州鐵路運輸法院,其工作職責主要:1、審判法律規定由區人民法院管轄和上級法院指定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審案件。2、受理不服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等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對其中確有錯誤的進行再審。3、審判由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4、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5、對基層調解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和工作協助。6、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結合業務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公民自覺地遵守憲法、法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四、編制依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省財政廳關于省級部門預算編制總體要求,堅持省級部門預算編制"全面統籌、保障重點;改革創新、探索突破;依法理財、公開透明"的原則,對預算編制的內容和方法統一按財政規定,做到編制數據完整、準確、及時。

    1、人員支出預算按國家和省有關人員支出的相關政策規定據實核定。在職人員按編報預算時的編制人數和實際人數核定;離退休和其他人員按編報預算時的實際人數核定。

    2、商品和服務支出預算按照省財政廳公布的綜合定額標準核定。商品和服務支出的明細項目金額,在單位商品和服務支出綜合限額內,根據省財政廳公布的分項指導定額標準和單位上年實際決算情況編報。

    3、專項支出預算編制,根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管理辦法》要求,結合部門工作的實際需要,對專項支出的明細項目進行市場調查,分析測算,確保項目實施達到預期目標的情況下,在部門收入預算控制限額和部門專項財政撥款控制限額內統籌安排,綜合平衡。

    第二部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門預算表

 

    第三部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收支預算總表情況說明

    本表反映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總體收支預算情況。根據《江蘇省財政廳關于2016年省級部門預算的批復》(蘇財預〔2016〕8號)填列。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收入、支出預算總計27041.09萬元,與上年相比收、支預算總計各增加580.07萬元,增長2.19%。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1032.07萬元、項目支出安排減少452萬元。其中:

    (一)收入預算總計27041.09萬元。包括:

    1.財政撥款收入預算總計27041.09萬元。

    一般公共預算收入預算27041.09萬元,與上年相比增加916.07萬元,增長3.51%。主要原因是增加人員經費的支出。

    2.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預算總計0萬元。與上年相比減少336萬元,減少100%。主要原因是2015年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徐州鐵路運輸法院將訴訟費收入列入了財政專戶管理資金。

    (二)支出預算總計27041.09萬元。包括:

    1.公共安全(類)支出23102.67萬元,主要用于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與上年相比減少138.18萬元,減少0.59%。主要原因是2015年度部門預算中包含了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的基本支出,2016年該法院已經劃至南京市財政支出。

    2.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2001.17萬元,主要用于離退休人員的經費支出。與上年相比增加219.12萬元,增長12.30%。主要原因是2016年增加了退休人員2名。

    3.住房保障(類)支出1937.25萬元,主要用于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新職工逐月購房補貼支出。與上年相比增加499.13萬元,增長34.71%。主要原因是調整了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新職工逐月購房補貼標準。

    此外,基本支出預算數為15714.9萬元。與上年相比增加1032.07萬元,增長7.02%。主要原因是人員經費的增加。

    項目支出預算數為11143.27萬元。與上年相比減少452萬元,減少3.9%。主要原因是減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的項目經費支出。

    單位預留機動經費預算數為182.92萬元。與上年一致。

    二、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本表反映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總體收入預算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本年收入預算合計27041.09萬元,其中:

    一般公共預算收入27041.09萬元,占100%;

    三、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本表反映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總體支出預算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本年支出預算合計27041.09萬元,其中:

    基本支出15714.9萬元,占58.11%;

    項目支出11143.27萬元,占41.21%;

    單位預留機動經費182.92萬元,占0.68%;


    四、財政撥款收支預算總表情況說明

    本表反映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財政撥款總體收支預算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27041.09萬元。與上年相比,財政撥款收、支總計各增加916.07萬元,增長3.51%。主要原因是增加人員經費的支出

    五、財政撥款支出預算表情況說明

    本表反映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財政撥款支出預算安排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財政撥款預算支出27041.09萬元,占本年支出合計的100%。與上年相比,財政撥款支出增加916.07萬元,增長3.51%。主要原因是增加人員經費的支出

    其中:

    (一)公共安全(類)

    1.國家安全(款)機關服務(項)支出1600萬元,與上年相比增加400萬元,增長33.33%。主要原因是機關服務后勤保障經費增加。

    2.法院(款)行政運行(項)支出11776.48萬元,與上年相比增加438.95萬元,增長38.72%。主要原因是人員經費增加。

    3.法院(款)一般行政事務管理(項)支出5982.89萬元,與上年相比減少42.38萬元,減少0.70%。主要原因是減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的支出。

    4.法院(款)案件審判(項)支出1933.3萬元,與上年相比減少146.7萬元,減少7.05%。主要原因是減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的支出。

    5.法院(款)案件執行(項)支出1050萬元,與上年持平。

    6.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支出760萬元,與上年相比增加100萬元,增長15.15%。主要原因是增加對新疆、西藏、青海三地的援助經費支出。

    (二)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

    1.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未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支出2001.17萬元,與上年相比增加227.07萬元,增長12.80%。主要原因是增加離退休人員的支出。

    (三)住房保障支出(類)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支出842.83萬元,與上年相比增加41.87萬元,增長5.23%。主要原因是調整了住房公積金標準增加的支出。

    2.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補貼(項)支出1094.42萬元,與上年相比增加457.26萬元,增長71.77%。主要原因是調整了住房補貼、新職工逐月購房補貼標準增加的支出。

    六、財政撥款基本支出預算表情況說明

    本表反映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財政撥款基本支出預算安排情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財政撥款基本支出預算15714.9萬元,其中:

    (一)人員經費12024.57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績效工資、其他工資福利支出、離休費、退休費、生活補助、醫療費、獎勵金、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支出。

    (二)公用經費3690.33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差旅費、維修(護)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材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公務交通補貼、其他交通費用、離退休活動經費、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支出預算表情況說明

    本表反映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預算支出0萬元。

    八、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預算表情況說明

    本表反映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預算安排情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預算27041.09萬元,與上年相比增加916.07萬元,增長3.51%。主要原因是增加人員經費的支出。

    九、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預算表情況說明

    本表反映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預算安排情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預算15714.9萬元,其中:

    (一)人員經費12024.57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績效工資、其他工資福利支出、離休費、退休費、生活補助、醫療費、獎勵金、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支出。

    (二)公用經費3690.33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差旅費、維修(護)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材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公務交通補貼、其他交通費用、離退休活動經費、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十、一般公共預算機關運行經費支出預算表情況說明

    本表反映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機關運行經費支出預算安排情況。

    2016年本部門一般公共預算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3690.33萬元,比2015年增加58.03萬元,增長1.60%。主要原因是新進人員增加定額經費。

    十一、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會議費、培訓費支出預算表情況說明

    本表反映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資金安排的"三公"經費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撥款安排的"三公"經費預算支出中,因公出國(境)費支出180萬元,占"三公"經費的20.08%;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支出354.4萬元,占"三公"經費的39.54%;公務接待費支出362萬元,占"三公"經費的40.38%。具體情況如下:

    1.因公出國(境)費預算支出180萬元,本年數與上年數持平,零增長。

    2.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預算支出354.4萬元。其中:

    (1)公務用車購置預算支出50萬元,本年數小于上年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限制了一般公務用車的購置。

    (2)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預算支出304.4萬元,本年數小于上年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單位核定車輛編制數減少。

    3.公務接待費預算支出362萬元,本年數小于上年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嚴格控制公務接待支出,并按公務接待標準安排支出。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撥款安排的會議費預算支出367.76萬元,本年數小于上年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嚴格控制會議經費支出,并按會議標準安排經費。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撥款安排的培訓費預算支出1701.25萬元,本年數小于上年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嚴格控制各類培訓費支出,取消學歷教育補助。

    第四部分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指由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財政撥款數。

    二、一般公共預算:包括公共財政撥款(補助)資金、專項收入。

    三、財政專戶管理資金:包括專戶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主要是教育收費)、其他非稅收入。

    四、其他資金:包括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

    五、基本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商品和服務支出(定額)。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

    六、項目支出:包括編入部門預算的單位發展項目、省直發展項目支出安排數等。

    七、單位預留機動經費:指預算單位年初預留用于年度執行中增人、增資等不可預見支出的經費。

    八、"三公"經費:指省級部門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九、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差旅費、會議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辦公用房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等。在財政部有明確規定前,"機關運行經費"暫指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

    第五部分預算績效信息公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預算績效目標公開項目為應用軟件購建費,年度預算安排資金670萬元,具體情況及績效評價指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