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司法責任制,保障法官合法權益,維護法官職業尊嚴,確保法官依法、獨立、公正履行審判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江蘇省司法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江蘇省法官協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是江蘇省法官協會(以下簡稱省法官協會)設立的法官自治性組織,向省法官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第三條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給予援助;

  (二)協調、督促法官權益保障措施的落實;

  (三)指導法官正確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條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開展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對法官請求援助事項進行調查,根據法官權益受侵害的性質和程度,依據有關規定作出妥善處理。

  (二)及時高效。及時辦理法官權益保障事項,不得延誤、推諉,情況緊急時應協調有關方面立即處置。

  (三)民主公開。主動、經常了解法官特別是基層法官工作、生活狀況,廣泛、深入聽取意見、建議。

  (四)依法履職。維護法官權益應嚴格依法進行,不得代行其他部門的職權,不得干擾有關法院和部門的正常工作。

  第五條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工作經費納入省法官協會經費預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由33至35名委員組成,在全省三級法院法官中民主推選產生。其中,省法院委員名額7至9名,各市法院委員名額2名。

  第七條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二)為人正直,品德高尚,熱心法官權益保障工作,具有一定聲望和公認度;

  (三)熟悉法院工作,具有審判經驗,從事一線審判工作三年以上。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委員中應有一定比例的助理審判員。

  第八條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委員的推選方式:

  (一)各市法官協會提名中級法院、基層法院候選人各1名;省法院提名候選人7至9名;法官10人以上可聯名提名候選人1名;

  (二)省法官協會負責對提名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與各方協商產生正式候選人名單,提交省法官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九條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屆滿,應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條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委員調離審判崗位的,不再擔任委員職務。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委員請求不再擔任委員職務的,由省法官協會批準同意。

  第十一條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委員違反工作紀律的,可視情節予以勸誡。情節嚴重或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應建議省法官協會終止其委員資格,并將其違法違紀行為交有關執法執紀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委員缺額時,應及時增補。

  第十三條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省法院委員擔任,經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設副主任2名,分別由中級法院、基層法院委員擔任,經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工作規程另行制定。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法官認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請求援助:

  (一) 侵害法官人格尊嚴、損害法官名譽的;

  (二) 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的;

  (三) 妨礙法官依法獨立辦案的;

  (四)違法追究法官審判責任的;

  (五)錯誤作出法官懲戒決定的;

  (六)違反規定不當考核法官審判業績的;

  (七)損害法官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十六條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應對法官的援助請求進行調查核實,確實存在侵害法官合法權益的,可以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或省法官協會名義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外發表聲明,澄清事實真相,消除負面影響;

  (二)代為向有關方面反映情況,要求采取保護措施,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向有關方面提出建議,要求糾正不當做法。

  第十七條  對履職過程中遭受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法官,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可建議省法官協會或有關市法官協會通過一定方式給予物質或精神撫慰。

  第十八條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應根據全省法院實際,定期組織委員開展調查研究,形成專題報告報省法院黨組,供決策參考。

  第十九條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發現審判工作中存在影響法官履職、損害法官權益問題的,應及時向省法院有關部門或有關法院反映并提出建議。問題重大的,可向省法院黨組反映并提出建議。

  第二十條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應加強與省法院有關部門和各地法院的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法官權益保障狀況,督促法官權益保障措施落實。

  第二十一條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應定期組織法官開展職業風險防范教育,增強法官風險防范意識,提高法官風險防范能力。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實行集體決策、分工負責。重大問題由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委員根據集體決定與分工,履行各自職責。

  第二十三條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定期或根據需要召開全體會議。會議由主任或其委托的一名副主任主持。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所作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召開會議,應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四條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調查核實侵害法官權益的重大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省法官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