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作為最徹底的化妝,越來越多的被愛美女性所接受,隨著整容市場不斷擴大,良莠不齊的醫療服務主體充斥其中,醫療糾紛事件時有發生,目前,醫療整容糾紛存在以下特點:

  一、 醫療服務主體特殊性 公立醫院在衛生事業管理學中,被認定為具有一定福利性質的社會公益事業,一般不具有盈利性,往往以輸出衛生服務為目標。而醫療整容服務不屬于基本醫療服務,費用較高,系特殊醫療,從事該服務的有大量民營專科醫院。這些醫院一般規模較小,醫療技術較為薄弱,沒有完整的醫療急救體系,一旦發生醫療意外難以有效對患者進行救助。當然,也存在一些民營專科醫院水平較高,甚至通過JCI認證(JCI系世界衛生組織認可的全球評估醫院品質的權威評審機構,其認證被認為是全球醫院品質評價的金標準)。同時,公立醫院中也有部分整容整形專科存在,這些醫院往往是大型公立三甲醫院,并且從事婦幼、口腔等專科。

  二、 服務過程專業性 醫療服務本身具有極高的技術性、經驗性,內部專科分工明確,又互為一個整體。醫療整容行業在醫療行業中,從屬于特殊醫療,雖然難度相較心內科等,并不算大,但也有其特殊性和專業性,特別是,各醫學院校并未設置整容整形專業,面部整容行業是口腔專業的衍生,面部整容醫生往往由臨床口腔專業醫生轉業而來,形體整形醫生大多有外科醫生背景。交叉滲透的學科背景決定了醫學整容的復雜性,高專業門檻也容易造成醫患雙方的信息不對等,從而導致醫患雙方互不信任,引發糾紛。

  三、 鑒定整容效果成為難點 目前醫療鑒定已經成為醫療糾紛中明確醫方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損害因果關系的主要手段。但是對醫療整容糾紛來說,有一部分是因為手術給患者帶來了精神、肉體的損害,另一部分則是因為手術未達到預期效果,即手術后,患者的相貌、形體未達到醫方所承諾、患者所預期的形象,這種效果評價往往是一種主觀評價,審美評價,作為技術鑒定的醫療鑒定,不能很好對患者美學角度的損失進行估算,這也是目前醫療整容鑒定所遇到棘手的地方。

  針對以上特點,筆者認為可以從如下角度解決頻發的醫療美容糾紛問題:

  一、加強對民營整容醫院的監管,提高整容整形行業的準入門檻

  公立醫院的事業單位性質(目前公立醫院編制改革才剛剛起步)決定了衛生行政單位、衛生技術監督單位對其會有更周密的管理,且不僅是行政手段監管,還有人事、資金、技術上的管理,這使得公立醫院的政府監管較為行之有效;而民營醫院的監管手段單一,監管很難顧及所有醫院,往往造成民營整容醫院的監管成為事后監管和個案救濟,再加上民營整容醫院其性質類似于企業,有強烈的逐利動因,因此要加強對民營整容醫院的監管。一是定期檢查,對不符合醫院設置標準的,特別是無急救設施的醫院予以整治乃至取締,二是加強分類管理,嚴厲打擊醫生執業范圍外從事整容整形行業,三是推廣行業標準和準入標準,對于通過JCI認證或是其他專業認證的醫院予以扶持,樹立行業標桿,鼓勵有技術優勢的公立醫院整容整形科室發展。

  二、第三方介入,打破醫患信息不對等

  對于醫患信息不平等,首先醫院在整容手術前就應充分、完整的告知患者手術相關情況、風險,充分保證患者知情權。在此基礎上引入第三方,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介入,不僅為患者提供醫學、法律知識,也要爭取醫患雙方和解的可能。衛生行政部門在糾紛性質未明、存在醫療事故可能的糾紛中,應及早調查,并公布調查結果,對醫療整容機構存在過錯的,予以行政處罰。

  三、探索整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新路徑

  在醫療糾紛的訴訟路徑選擇上,過去曾選擇以醫療合同糾紛為案由,在《侵權責任法》出臺后,當事人和律師主要以醫療行為侵害當事人生命、健康權為由起訴。醫療整容糾紛維權可以考慮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路徑,理由如下:一是醫療整容行為相較其他醫療行為,不是社會必需品,社會保障作用不足,消費性較強,整容服務接受者更類似消費者而非患者;二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舉證責任對消費者更有利,侵權責任成立要有行為人主觀過錯、行為違法性、損害事實、損害與行為因果關系四個要件,證明四個要件皆成立的舉證責任較重,且除《侵權責任法》58條規定的情形外,醫方承擔的是過錯責任,而醫療鑒定結論對于美學損失、患者心理預期與實際落差等難以體現。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角度舉證難度較小,目前大量民營醫院存在廣告與實際服務不符的情況,廣告本身則是較易獲得的證據材料,患者很容易證明醫方存在欺詐、不誠信行為。三是保護力度大,侵權責任較違約責任,考慮了給患方精神造成損失的補償,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在人身、精神損害賠償的基礎上,增加了對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對消費者的賠償力度進一步加大。四是有利于消費者協會介入,過去因為訴訟路徑選擇問題,醫療整容糾紛介入的往往是醫療糾紛委員會,專業性強,但患方對其信任度不夠,消費者協會作為維護消費者權利的第三方,從消費者利益角度出發介入糾紛,聯動化解,更易平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