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汪浩四次承攬某鋼管廠的車間維修工程,并均將維修項目交原告張明具體施工,施工費用由原、被告按質按量進行結算。雙方均無維修房屋資質。因施工存在質量問題,前三次經被告汪浩通知,原告張明都來返修,第四次又有質量問題時,被告通知原告前來返修,原告要求被告先付路費未果拒絕返修,導致某鋼管廠為此扣被告質保金35000元,被告因此扣了原告勞動報酬6000元未付。現原告張明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勞動報酬及利息。

  本案中,原告對維修出現的質量問題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直接影響到其訴訟請求的成立與否。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不應對出現的質量問題承擔責任。理由是:被告汪浩怠于行使自己的質量監督權,選任一個無任何裝修施工資質的人進行專業維修工作,被告對其損失的造成存在重大過錯;且原、被告未約定裝修的質保期,既然被告結算并向原告支付了維修款,應視為被告對原告的裝修質量驗收完畢。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張明應對維修出現的質量問題承擔責任,且對被告汪浩被扣質保金的損失也應承擔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第一,本案原、被告均不具備維修房屋的資質,因而原、被告雙方訂立的維修房屋的合同系無效合同,如有損失雙方應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被告汪浩作為維修房屋的承建方,悉數將維修內容交原告張明施工,維修屋面玻璃鋼瓦均由被告汪浩出資,其中三次由原告張明替被告購買,維修時的用工及所用的附屬材料螺釘、膠水等均有原告張明自行解決。因原告未能提供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無法確定雙方對維修質量約定的內容。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本案中,維修后屋面玻璃鋼瓦不脫落、不漏水應是最基本的質量要求。原告張明在施工過程中使用螺釘的疏密度、松緊度、使用膠水的多少、玻璃鋼瓦接頭等問題,都可能發生屋面玻璃鋼瓦脫落等質量問題。因此,維修屋面出現玻璃鋼瓦脫落、漏水等質量問題與維修人員原告張明均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第三,本案中前三次質量出現問題時經被告汪浩聯系,原告張明均能來返修,按常理足以證明原告張明有返修義務,否則原告張明不可能返修;第四次因原告張明要求被告汪浩先付路費未果拒絕返修。依據合同法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原告張明沒有返修,違反了返修的義務,實際造成被告汪浩35000元質保金被發包方扣發。訴訟中,被告汪浩提供大量現場照片證實原告張明維修的屋面玻璃鋼脫落等存在的質量問題,原告張明明確表示不同意,但原告張明作為施工方,其所施工的維修工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其又不能舉證證明存在的在質量問題與其無關,此質量問題致使被告汪浩在與盱眙某鋼管有限公司結算時被扣除質保金,原告張明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筆者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