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7日,原告運輸公司為其租賃的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車輛損失保險等險種,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約定下列原因導致的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五)保險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裝載的規定。2014年5月3日,原告運輸公司駕駛員陳某駕駛該車在盱眙境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該起事故經盱眙縣公安局古桑派出所認定:駕駛員陳某駕駛的該貨車在拐彎時不慎側翻,致貨車受損嚴重,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具體損失以保險公司現場勘查為準。事故發生后,原告運輸公司向保險公司報案,原告運輸公司駕駛員陳某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簽名,該索賠申請書載明的出險經過及損失情況為標的裝載石頭約五十噸左右,行駛中因路面不平造成側翻。行駛證上載明的核定載質量為15.7噸。2015年3月27日,被告某保險公司出具拒賠通知書,認為該事故不屬于賠償責任范圍。

  本案爭議焦點為:事故發生時車輛存在超載現象,保險公司能否據此適用保險責任免除條款的約定拒賠。

  第一種觀點認為: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該車輛系在拐彎時不慎發生側翻,導致貨車受損。并不能以此認定超載是該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且保險公司應當對保險條款中所指向的法律規定做明確說明,因而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運輸公司和駕駛人員作為專業從事運輸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關的法律能夠充分的了解,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和免責條款進行說明和解釋就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了。本案涉案車輛存在超載現象是事實,雖然事故認定書中未明確載明超載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但不能否認超載是側翻的原因之一,且保險條款并未約定免賠的前提是超載是事故發生主要原因,綜上,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1、本案所涉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約定的是因保險機動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裝載的規定的原因而導致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本案中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該車輛系在拐彎時不慎發生側翻,導致貨車受損。并不能以此認定超載是該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被告某保險公司也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據該條款拒賠依據不足。

  2、就該責任免除條款本身而言,其所指向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裝載的規定,但被告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已經就該條款所指向的法律法規對裝載的具體規定向投保人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說明。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據該條款抗辯車輛超載屬于責任免除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