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4年國家環保部發布了當年第三季度74個重點城市空氣質量狀況,在空氣質量相對較好的前10位“洗肺”城市中,鹽城市位列第四,僅次于海口、舟山、拉薩。

  “主動策應鹽城市委、市政府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步調,創新環境資源審判機制,讓鹽城成為天藍地綠、水凈氣爽,讓本地人自豪、外地人向往的宜居宜業的美好家園,法院人責無旁貸!” 鹽城市中級法院院長王世華信心滿滿地說。行動是最好驗證,鹽城中院力推可行舉措,使鹽城“生態名片”日益靚麗,正釋放出綠色發展的別樣魅力。

  因勢主動“變陣”。鹽城中院已確定由東臺法院受理大豐、亭湖、鹽都、射陽、開發區境內的環資案件;由射陽法院受理東臺、建湖、阜寧、濱海、響水境內的環資案件。按照審判任務之需,積極爭取市委和有關部門的支持,組建市中院“五位一體”、“三審合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同時敦促東臺、射陽兩法院迅速充實審判力量盡快適應新需要,擔當新重任,確保環境保護案件集中管轄、歸口審理有序入軌、高效運轉。

  嚴格“生保”制度。嚴格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實行“零容忍”,鹽城中院要求委以重任的法院不負重望,依法嚴懲破壞水資源、非法占用耕地、濫伐林木、非法捕獵等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違法犯罪,加大對環境監管失職、瀆職犯罪行為的打擊制裁力度,努力讓保護環境資源成為公眾內在的一種責任與美德。

  健全翔實規則。鹽城中院明示:根據環境資源訴訟的特點,兩基層法院要建立健全環境案件審理的特別程序規則,并探索完善證據保全、訴前禁令、依職權調查證據、舉證責任分配以及由生態環境專家擔任顧問、人民陪審員等制度,以此保證案件審理規范、透明、公正,經得起人民的評判和歷史的檢驗。

  在此同時,著力要求創新環境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和執行手段,探索適用于超標排放的懲罰性賠償、環境保護禁令、更新環保設施、代履行、第三方監督等方式手段,積極探索勞役代償、生態修復責任、替代恢復補償等恢復性司法措施,切實提升環資案件審判質量與效果。

  除此以外,還注重探索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完善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具體操作規則和審判程序,會同檢察機關選擇貼近民生、群眾關注、社會影響大的民事案件提起公益訴訟,充分發揮典型個案的正面傳導效應,在全社會營造起愛護環境人人有責,守住家園就是收獲未來的濃烈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