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被申請人曾某對申請人詹某實施家庭暴力,如違反上述禁令,本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月19日,家住丹徒區的詹女士拿到了丹徒區人民法院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這讓屢遭家庭暴力的她有了“護身符”。這也是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后,丹徒法院發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4月18日上午,詹女士來到丹徒區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她向法官哭訴:這幾年,丈夫曾某無端懷疑自己有第三者,經常實施辱罵毆打,嚴重時詹女士鼻骨被打骨折。詹女士曾報警求救,也找所在村委會調解,但均無濟于事。后詹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曾某拒不到庭,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詹女士又被多次辱罵毆打,導致其有家不敢回,在外戰戰兢兢生活。

  “我真的被打怕打傷了,我不想再過現在的生活。”詹女士說,她偶然看到丹徒法院關于《反家庭暴力法》的宣傳后,就想到來法院尋求保護。

  丹徒法院民一庭庭長步躍剛經過審查證據、向詹女士了解相關情況后,認為其申請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4月19日,丹徒法院發出了該院第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將裁定書送達給詹女士丈夫曾某,并對其進行了訓誡,耐心細致地向雙方當事人釋明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和違反人身保護令的法律責任,希望雙方當事人能夠心平氣和地直面婚姻中存在的問題,正確處理家庭矛盾。同時,該院也依法向當事人所在的派出所及村委會送達了民事裁定書,請相關部門予以協助執行,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