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門概況

  一、主要職能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2、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3、受理不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各類案件。

  4、依法審判由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5、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6、審判無期徒刑、死緩刑的減刑案件,指導下級法院假釋工作。

  7、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9、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10、統一管理和協調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11、組織、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辦理司法協助事項,開展同外國司法界、國際組織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

  12、對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13、對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開展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協助省主管部門管理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14、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15、按照權限管理本院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16、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17、承辦其他應由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18、南京鐵路法院和徐州鐵路法院: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理范圍的若干規定》指定的專屬管理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2)10號文的規定,受理國家鐵路和合資(地方)鐵路,涉及江蘇省11個地級市、安徽省5個地級市,營運里程約2100公里。寧杭城際、寧啟鐵路復線建成運營后,部分線路及江蘇高院指定管理的其他民、商事案件;依法對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提出申訴、申請再審的案件,對確有錯誤的案件進行再審;對本院生效的裁判文書進行強制執行,并辦理上級法院指定執行案件。

  二、部門決算單位構成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度部門決算包括: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本級)、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徐州鐵路運輸法院。省法院(本級)內設機構26個,其中審判業務部門15個、綜合部門9個、機關服務中心1個(法苑賓館)、教育培訓機構(江蘇法官培訓學院)1個。人員編制:行政716人、全額事業22人、自收自支30人。到2014年12月底實有人員712人,其中:行政人員699人、全額事業人員13人、離休人員28人、退休人員179人,其他人員35人。

  第二部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度決算表

 


 

   第三部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度決算情況說明

  一、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一)部門收入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度收入決算37074.31萬元,比上年增加9747.88萬元,增長35.67%。主要原因是新增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和徐州鐵路運輸法院2家法院,增加財政撥款收入5530.47萬元、其他收入增加1657.18萬元、上年結余結轉增加2560.23萬元。其中:

  1、財政撥款收入27124.30萬元,為當年從省級財政取得的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

  2、其他收入2739.67萬元,除 “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收入,其中本級財政橫向撥款1183.8萬元(主要為江蘇省法官培訓學院維修經費)、非本級財政撥款(主要為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等補助)205.25萬元、人民法院報返還公告費148.46萬元、利息等收入2.16萬元、上海鐵路局移交補償款撥入南京鐵路運輸法院1200萬元。

  3、上年結轉和結余7210.34萬元,為以前年度支出預算因客觀條件變化未執行完畢、結轉到本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既包括財政撥款的結轉和結余,也包括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結轉和結余。

  (二)部門支出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度支出決算25102.26萬元,比上年增加4987.15萬元,增長24.79%,主要包括新增南京、徐州2家鐵路運輸法院支出  3334.57萬元。具體支出情況如下:

  1、法院支出21810.06萬元,主要用于行政運行、一般管理事務、案件審判、案件執行、機關服務和其他法院支出。

  2、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784.9萬元,為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經費。

  3、住房保障支出1353.95萬元,用于職工住房公積金、老職工提租補貼和新職工購房補貼。

  4、其他支出153.36萬元,用于出國和其他追加經費

  5、年末結轉和結余11972.053萬元,為2014年度和2013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包括財政撥款和其他資金結轉結余。

  二、財政撥款支出情況說明

  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支出總體情況,既包括使用本年從省級財政取得的財政撥款發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發生的支出。

  (一)財政撥款支出總體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4年度財政撥款支出22557.77萬元,占本年支出的89.86%。其中:基本支出14841.82萬元,占本年財政撥款支出的65.79%;項目支出7715.95萬元,占本年財政撥款支出34.21%。

  (二)財政撥款支出構成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度財政撥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法院支出19265.57萬元,占85.41%;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784.9萬元,占7.91%;住房保障支出1353.95萬元,占6%;其他支出153.36萬元,占0.68%。

  三、“三公”經費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情況

  (一)一般公共預算撥款安排的“三公”經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說明

  2014年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三公”經費支出預算為1465.8萬元,支出決算1152.61萬元,完成預算的78.63%,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支出 157.86萬元,完成預算的87.7%;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支出799.42萬元,完成預算的96.49%;公務接待費支出195.33萬元,完成預算的42.71%。

  2014年度“三公”經費支出決算與預算差異的主要原因:一是單位領導高度重視,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十項規定,落實國務院的“約法三章”,嚴控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二是認真執行省級部門預算政策要求,堅持“勤儉節約、統籌兼顧”的基本原則,進一步控制和壓縮一般性經費支出,確保“三公”經費在2013年度開支的基礎上壓減5%。三是省法院根據我省出臺的有關文件精神,及時修訂單位財務報銷規定,同時制定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差旅費報銷規定、以及會議經費開支等規定,嚴格按照公務出行、公務住宿、公務用餐及其他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切實落實財務管理工作。

  (二)一般公共預算撥款安排的“三公”經費支出決算具體情況說明

  2014年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預算撥款安排的“三公”經費支出中,因公出國(境)費支出157.86萬元,占13.7%;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支出799.42萬元,占69.36%;公務接待費支出195.33萬元,占16.94%。具體情況如下:

  1、因公出國(境)費支出157.86萬元。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支出安排的出國(境)團組9個,累計30人次。開支內容主要為交通費、業務培訓費。

  2、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支出799.42萬元。其中:

  (1)公務用車購置支出117.2萬元,本年度使用一般公共預算撥款購置公務用車5輛,主要為執法執勤用車報廢更新購置車輛。

  (2)公務員用車運行支出682.22萬元,主要用于民、商、行事案件立案、審理等業務用車運行支出,刑事案件取證、執行等運行支出,和部分綜合部門工作用車支出。2014年使用一般公共預算撥款開支運行維護費的公務用車保有量 131輛。

  3、公務接待費195.33萬元。其中:

  (1)外事接待支出11.28萬元。主要為:接待臺灣、香港、美國、意大利、澳大利亞等司法交流團,2014年使用一般公共預算撥款開支的外事接待10批次,95人次。

  (2)國內公務接待支出184.05萬元。主要為:接待外省法院案件協助、司改調研等支出,接待基層法院案件審判監督、工作匯報等支出,接待其他相關部門來人來訪支出。2014年使用一般公共預算撥款開支的國內公務接待1344批次,11241人次。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當年從省級財政取得的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用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指事業單位收到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資金。

  四、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指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在“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上年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預算因客觀條件變化未執行完畢、結轉到本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既包括財政撥款的結轉和結余,也包括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結轉和結余。

  八、一般公共服務(類)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務的支出。如財政廳保障機構正常運轉、開展財政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九、公共安全(類)支出:指政府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司法廳機關及所屬單位保障機構正常運轉、開展司法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十、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指政府在社會保障與就業方面的支出。包括社會保障與就業管理事務、民政管理事務、財政對社會保險基金補助、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企業改革補助、就業補助、撫恤、退役安置、社會福利、殘疾人事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災害生活救助、紅十字會事務等。如行政機關開支的離退休人員經費和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為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和服務所發生的工作支出。

  十一、節能環保(類)支出:指政府節能環保支出。包括環境保護管理事務支出、環境監測與監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態保護支出、天然林保護工程支出、退耕還林支出、能源節約利用、污染減排、可再生能源和資源綜合利用等支出。如環保廳及所屬單位保障機構正常運轉、開展環境保護管理活動所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十二、住房保障(類)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鄉社區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向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等。

  十三、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類)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十四、年末結轉和結余資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繼續使用的資金,既包括財政撥款的結轉和結余,也包括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結轉和結余

  十五、基本支出:是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六、項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經費”:是指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