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來,浙江部分民企老板“跑路”,引起廣泛關注。同是民營經濟發達的蘇南地區,由于對民間借貸規范到位,有效解決了中小民企融資等難題,民間借貸糾紛得到及時處理,老板“跑路”現象僅零星出現。在擁有近10萬家小微企業的常熟,當地法院三年來審結民間借貸案3500多起,在全國獨家開展“商鋪使用權抵押”探索,得到省高院的充分肯定,新華社、人民日報等中央媒體前去聚焦。日前,記者在常熟市法院采訪發現,當地處理民間借貸糾紛的做法,對眾多市民和小微企業都有借鑒意義。

  獨家探索

  嘗試商鋪使用權抵押,幫小商戶從銀行貸款

  【背景】 小微企業融資難是個全國性難題。不過,在擁有3萬個商鋪的常熟服裝城,小老板們沒有這個煩惱。原來,除了以住房、廠房、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擔保外,這兒出現以“商鋪使用權”抵押的新型擔保方式:小老板們通過拍賣,以百萬元甚至更高的價格獲得商鋪的長期使用權,每年與市場簽訂租賃合同。貸款時,小老板以“商鋪使用權”抵押,市場進行“抵押登記”,中介按收益法評估,再由銀行按評估價確定貸款額度。

  【案例】 常熟農商行與盧某訂立了商鋪使用權擔保借款合同一份,銀行向他發放48萬貸款,利率為月利率7.1175‰,盧某以拍賣獲得的常熟服裝城一間商鋪使用權作抵押,并承諾,如果不按合同約定歸還全部貸款本息,銀行有權會同市場對他的商鋪拍租、發租或轉讓,所得款項優先歸還貸款。

  銀行如期發放了貸款,但盧某并未按約還款,被銀行告上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的商鋪使用權質押擔保借款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盧某在抵押貸款時,把商鋪的租賃合同、營業執照等權利憑證交給銀行,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銀行根據合同約定按時發放了貸款48萬元,但盧某未能按約歸還全部貸款本息,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作出判決,支持銀行的訴請。后來,盧某的一間商鋪被拍賣,所得款項一部分被歸還貸款本息。

  【點評】 允許以商鋪長期使用權作貸款抵押,各家銀行評估后開了綠燈,常熟服裝城成為全國的一個特例。常熟市法院院長張崢嶸說,這種擔保方式是新類型的,法律上目前尚無明確規定,在審理這類糾紛案時,法院嚴格遵循物權法的精神,依法認定這種抵押方式合法有效,解決了小老板們面臨的融資難問題。兩年多來,4600多個小老板通過這種方式從銀行獲得貸款81億余元。

  實用案例

  貸款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利率四倍,不予保護

  【案例】 今年常熟市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吳某由于經營需要,向曹某借款650萬,由于民間借貸市場利率高是普遍現象,所以當時雙方約定2.8%的月利率,但吳某的經營沒有起色,還本付息成了問題。曹某幾次催要無果,將吳某告上法庭。

  審理中,被告吳某和原告曹某對借款650萬這一基本事實無異議,問題主要焦點集中在2.8%的月利率上,吳某要求法院對利率依法處理。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護。該案中,雙方約定的借款利息為月利率2.8%,已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只能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對吳某此前償還的利息中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部分,應沖抵本金。因此,法院判決吳某歸還曹某剩余款項577萬余元。

  【點評】 常熟市法院院長張崢嶸說,由于銀行收縮銀根,一些小微企業從金融機構融資比較困難,面對經營困境時只能從民間借貸。民間借貸可以為小微企業提供資金,緩解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目前民間借貸存在很多不規范得的地方,特別是一些異化的民間借貸,比如高利貸,容易使企業陷入借新還舊、越滾越大的惡性循環,一旦資金鏈斷裂,就會面臨巨額資金無法償還的局面。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該從嚴審查借條背后的證據鏈,對高利貸不予保護。“如果雙方約定的利息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法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利息。”通訊員 沈高軒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