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是大陸法系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簡稱誠信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一項基本道德準則,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法律規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種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規范。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中均有誠信原則的明文規定。

  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是現代民法價值理念的體現,現代民法的理念價值---實質正義是歷史的產物。進入20世紀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作為19世紀的近代民法基礎的兩個基本判斷,即所謂的平等性和互換性已經喪失,出現了嚴重的兩極分化和對立造成當事人之間經濟地位事實上的不平等,迫使立法者、司法者和學者必須面對現實,拋棄近代民法的形式主義。如何實現這一目標,是20世紀之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學者所共同面對的難題,誠實信用原則就是在此社會經濟背景下應運而生的。其經過立法者、司法者和學者的不斷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釋并賦予新的內涵,最終從近代民法中的契約原則上升為民法的基本原則,適應了歷史的需要,可以說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民法理念的實質正義?,F代民法實質正義的理念的形成,促進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而誠實信用原則則全面貫穿了實質正義的精神。現代民法理念的形成與相應的立法的出現是相輔相成的,二者之間是一種互動關系,互相促進,互為條件。貫徹實質正義精神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客觀上體現為兩種利益關系的平衡,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即社會妥當性。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誠信原則具有道德教化屬性恰好將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很好地結合了起來。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誠信原則是在全社會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法律基礎。

  市場經濟同時也是信用經濟,穩固的信用基礎是市場經濟的動力和源泉。我國要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必須在廣泛倡導誠信觀念的基礎上培植和維護信譽,建立堅實的社會信用體系,這樣才能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提高經濟效益,并以良好的形象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但是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尚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約束、懲治失信行為的法規制度不夠完善,加之配套的治理措施跟不上,因而失信用、無信譽、輕信義的不良風氣時有發生,在有的時候、有的地方特別嚴重。不信守合同、逃避債務、虛假廣告、假冒偽劣商品等等不一而足。在現實生活中,諸如問題奶粉、黑心棉、毒大米、地溝油等屢禁不止,看起來是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誠信問題,其實是變相的違反法律的問題。不講誠信的不良風氣的蔓延、長期的誠信缺失,必將導致社會道德的淪喪和社會矛盾沖突的加劇,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削弱了社會信用基礎,人為造成經營成本增加,經濟糾紛增多,從而引發與經濟相關的其他損害信用原則的社會行為和現象,導致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崩塌。

  政治領域的政府誠信表現在政策是否穩定,政府權利運作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政府能否承擔責任。一個講信用的政府,必須是執政為民的政府、敢于為民負責的政府、依法行政的政府。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政府、人民公仆必須為人民服務。要正視社會發展中出現的各種社會問題,尤其要注意不能因為個別現象玷污政府的整體形象。比如有的地方基層干部被群眾稱為“喝白酒、打白條、說白話”,就是對少數害群之馬的生動畫像,個別人的行為雖然說并不能代表政府,但是嚴重影響誠信政府的形象,危害極大。加強干部隊伍建設,提升整體形象,通過建設誠信政府、法治政府,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完善,保持社會穩定發展,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自覺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取信于民,是當務之急。

  現實生活中法律也同樣面臨著“信用缺失”。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300多部法律、800多個行政法規、3萬多個規章,涉及各個領域,可以說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

  “有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形成,法律是社會誠信與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突破它的行為就應該受到法律制裁也基本上形成共識。但是在“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具體操作層面上,卻出現了法律誠信的失卻,以權壓法、權大于法、官官相護、以權謀私、不按法律法規辦事、群眾利益得不到法律范圍內的尊重和保護等等現象屢見不鮮,嚴重破壞了黨群關系、干群關系,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是對法律權威性的極大挑釁。

  發揮誠信原則在社會法治中的作用,實質是用“誠信原則”這一帝王條款對現有的立法、行政、司法的各個環節進行檢視、改造,真正實現經濟領域的公正、自由,社會層面的“良法之治”。筆者認為,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加強誠信立法。加快社會誠信相關立法,形成規范的社會誠信法律體系。在社會誠信立法過程中,要設定違反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真正震懾失信行為人,體現法律的嚴肅性。提高立法質量,注重增強立法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增強法律條文的嚴密性、用語的準確性、邏輯的周延性、實踐的可操作性和適度的前瞻性,能夠適應客觀形勢的發展變化。對已經過時、相互沖突、操作性不強的法律規范進行修改、解釋、配套或者廢止。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做到審慎立法,使法律規范充分反映社會誠信建設的特點和規律,符合時代發展要求,有助于更好地推進社會誠信建設。

  二是堅持嚴格執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在依法行使執法權的過程中,不越位、不缺位,不能不作為,也不能亂作為,要堅持誠信執法,樹立行政機關的公信力。堅決處理“釣魚式執法”的行為,樹立執法機關的良好形象,帶頭營造公平誠信的社會環境。行政機關在對失信行為進行處置時,還應積極開展工作創新,在建立健全失信行為懲戒機制,建立失信行為記錄,增加失信行為的違法成本,切實保障守信者的合法權益。

  三是做好司法引導。司法是保障社會誠信的重要手段,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以法治建設推進社會誠信建設,一方面應加強司法機關自身誠信建設,促使司法機關在社會誠信建設中率先垂范,做到誠信司法、公正司法,確保司法結果公正;另一方面應注重發揮司法活動對社會誠信的引導作用,在司法活動中堅持懲惡揚善,褒揚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讓誠信的人受到尊重和表彰、更講誠信,讓失信的人受到鞭撻和責罰、無以立足,引導公眾樹立誠信的價值觀。同時司法機關在法律規定不到位的情況下,可以結合社會誠信的道德標準裁判,堅持能動司法,推動和保障社會誠信建設。

  四是注重普法宣傳。只有深入推進全民普法教育,才能不斷提高公民的法律素養,培養公民的誠信意識。當前“六五”普法宣傳教育的重點,應該是抓好各級領導干部、機關事業人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青少年的法制宣傳教育,引導他們增強法治觀念和誠信意識。開展內容豐富、群眾喜聞樂見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以適應新形勢下群眾法律需求的新變化、新特點,大力弘揚法治和誠信觀念,使全社會尊重法律、崇尚法治、自覺守信、扶持誠信成為風氣,成為習慣。深入到農村、企業、社區,廣泛開展法律基礎知識普及教育,使廣大人民群眾牢固樹立“講誠信,先學法”的思想觀念。對社會存在的不良誠信價值觀,通過案例分析、張榜公示、媒體揭露等警示教育,進行逐步矯正,使正確的社會主義誠信價值觀得到普及和弘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