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5日是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的第二個環境日。為進一步加強群眾參與,提升全民環境意識,我們將一年以來環境資源司法審判總體情況以及典型案例向社會作簡要通報。

  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環境類案件1515件,審結1188件。其中受理刑事案件700件、民事案件146件、行政案件669件; 2016年1-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案件597件,審結430件。其中受理刑事案件185件、民事案件116件、行政案件296件。2015年、2016年1-5月收案數、結案數同比均大幅增長。

  一、環境資源刑事審判工作情況

  全省法院不斷加大司法懲戒力度,懲治破壞環境資源違法犯罪。

  一是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威懾作用,提高刑事懲治強度。鎮江中院一審、省法院二審的婁底盛鴻公司等走私廢物案,系國家海關總署2014年緝私十大案件,也是全國涉案數量最大的走私高爐灰、高爐渣等固體廢物案,法院依法對3個犯罪單位分別判處50萬-250萬罰金、對7名犯罪個人分別判處5-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中,對主犯何某某判處有期10年,是我省同類案件中判決的最高刑期,有力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等30多家媒體予以廣泛報道。徐州云龍法院一審、徐州中院二審的田某某、厲某某污染環境案,系公安部督辦的全國最大的非法處置廢舊鉛酸電池案,涉案危險廢物量達13500余噸,30余名被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支持依法追究污染者環境修復責任,以經濟手段遏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犯罪行為。無錫中院對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仍將工業廢渣交給他人處理,導致大量危險廢物被傾倒的某材料股份公司判處罰金五百萬元;徐州新沂法院在對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審批,購買廢鹽酸清洗石頭,造成周邊農田污染的李某判處刑罰的同時,判決賠償環境修復費用損失73664元,并迅速執行完畢。

  三是環境刑事犯罪制裁領域不斷拓展。涵蓋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盜伐林木罪,非法采礦罪,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污染環境罪以及環境違法職務犯罪等各種類型。揚中市三茅街道興華村村民組長陳某某,在未經依法批準用地的情況下,擅自將村民小組集體土地出租給他人,承租人以建筑倒渣等固體廢棄物對租用土地進行平整,破壞了約8畝基本農田,被鎮江丹陽市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鄭某某、劉某某因非法運輸、出售和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虎紋蛙等,被南京市建鄴區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王某某、李某、鐘某某在沒有經營許可證且不具備處置危險廢物資質的情況下,從山東省臨沂市購進使用后的一次性輸液器10余噸,非法加工成塑料顆粒半成品,被淮安市清浦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環境公益訴訟審判工作情況

  近年來,江蘇法院積極探索推進環境公益訴訟的有效路徑,不斷加大環境公共利益司法保護力度,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效。

  一是依法受理各類案件。一年來。全省新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14 件,數量居全國法院前列。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既有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也有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

  二是探索新的公益訴訟方式。2015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江蘇等部分省市檢察機關試點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批的全國首批共2件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案件均在江蘇,分別由我省常州中院、徐州中院受理。二案分別于今年4月中旬在全國法院率先一審開庭并當庭宣判。為確保該類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審理,我省法院在審判程序、庭審方式等方面作了積極探索,受到社會各界好評。其中,徐州中院在徐州市檢察院訴鴻順造紙公司環境公益訴訟案中,判令被告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共計人民幣105.82萬元,支付至徐州市環境保護公益金專項資金賬戶。常州中院在常州市檢察院訴許建惠、許玉仙環境公益訴訟案中,對租用他人廠房,無營業執照、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廢樹脂桶和廢油桶的清洗業務,污染周邊環境的被告,依法判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環境繼續污染危險、對被污染土壤實施修復、給付環境損失賠償金150萬至常州市環境公益基金專用帳戶。該案一審宣判后,被告未提起上訴。

  三是注重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協調,確保實現最佳審判效果。鎮江中院在審理鎮江市生態環境公益保護協會訴優立光學公司等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中,根據科學鑒定依法認定樹脂鏡片粉末不屬于危險固體廢物,同時向丹陽市政府、丹陽市環境保護局、丹陽市眼鏡商會等發出制定有效措施妥善處理樹脂鏡片粉末等固體廢物司法建議。既有效推進了丹陽眼鏡行業環境治理工作,切實維護了社會公共環境利益,避免行業性污染事件的發生,又解決了長期困擾企業的樹脂鏡片粉末處置成本過高、處置能力有限等突出問題,推動了丹陽眼鏡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環境資源行政審判工作情況

  全省法院在環境行政案件審理中,強化行政執法司法監督。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處罰依法予以變更或撤銷,對行政機關的消極不作為行為確認違法。徐州中院在劉某某、司某某等27人訴被告徐州市云龍區政府征收行為無效一案中,依法判決確認被告對相關集體土地被征收后的組織實施行為違法。南京六合法院在袁某某訴南京市環保局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中,判決確認被告對原告袁時祥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違法。該院在南京捷威干洗中心訴南京市棲霞區燕子磯街道辦事處環保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一案中,依法判決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被告賠償原告18800元。

  強化監督的同時,全省法院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省法院審理的張某某等與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環評行政許可案,在判決中根據國家標準和權威解釋,準確闡述電磁輻射實際影響,消除公眾誤解,保障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依法維護行政執法效力,排除行政執法障礙。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為2015年全國十大環境保護行政案件。南京中院一審、省法院二審的范某某訴江蘇省環境保護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政府信息公開糾紛案,法院依法確認要求公開的信息與原告本人生產、生產、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駁回其相關信息公開訴求,遏制濫用訴權,干擾正常行政執法等現象。

  四、環境審判判決與執行方式的創新探索情況

  全省法院在環境案件審理、判決中,不斷深化恢復性司法理念,不斷創新案件判決方式,切實保障生態環境得到最有效的司法保護。

  常州中院在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判決向直接傾倒污染物污染環境者提供出租場地、出借經營資質、提供危險廢物的各企業共同承擔環境侵權賠償責任,并引入第三方修復機制,由環保企業實施修復,法院負責審核修復方案,環保機關監督實施和驗收。該案件被評為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十大環境侵權典型案例。

  連云港中院與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與市林業局等單位共同建立了400畝的連云港法院環境司法執法基地,對判決補種復綠的案件,集中在該基地統一執行,并委托林業部門和當地政府負責后續養護,形成了“一案一修復,一樹一養護”的環境生態保護模式。目前,共在11起案件中判決違法責任人種植樹木5255棵,已完成種植 4900余棵。連云港法院還不斷拓展對污染環境但缺乏賠償能力的當事人實施“勞役代償”的具體形式。連云區法院在一起非法捕撈海產品犯罪案件中,除判令六被告人有期徒刑外,同時判令其增殖放流中國對蝦苗1300余萬尾,并于今年5月在連云港市海州灣海洋牧場順利執行,有效地促進了漁業資源的生態恢復。《人民日報》等國內主流媒體對該創新做法持續深入報道,部分國外媒體也進行了轉載。

  鎮江京口法院在審理非法占用耕地刑事案件中,將刑責輕重與耕地恢復效果結合,促使被告主動采取措施修復毀損耕地,破解了長期困擾土地執法的恢復難題。

  無錫錫山法院在某公司訴某環保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中,貫徹環保優先原則,以環境保護法為指引,結合合同法等傳統民事法律,對第三方治理中法律關系的性質、違約責任的認定、行政罰款的負擔、不同階段污水處理設施改造費用的承擔等問題詳細論證,依法判決某環保公司賠償412萬余元,為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五、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機制建設情況

  2016年5月,鹽城中院組織成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庭。目前全省已有省法院、7家中院和4家基層法院成立了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為環境資源審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機制提供了組織保障和機構載體。全省各級法院強化與檢察機關及公安、環保等相關行政機關的配合與協調。省法院與省檢察院、公安廳、環保廳聯合下發《關于規范全省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檢測鑒定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規范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中有關檢測數據認可、涉案污染物檢測、污染廢物認定及環境污染損害評估等事項。鹽城中院會同市檢察院、市公安局聯合制定發布《關于資源環境類刑事案件集中管轄的實施意見》,明確,環境資源類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轄法院,確定了偵查按地域分開、偵查與逮捕統一、審查與起訴集中、起訴與審判對應等原則。徐州中院與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共同制定《關于建立徐州市環境司法、執法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全面建立信息共享、線索移送、工作協作、問題研討、監督制約等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