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報業網訊6月23日上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全省各級法院開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動情況召開新聞發布會。

  據了解,今年“6.26”國際禁毒日前夕,全省共有54家法院集中對134件毒品犯罪案件中的230名被告人進行公開宣判。交匯點記者在發布會現場通過視頻連線觀看了部分法院的宣判情況。

  在省法院發布的《江蘇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審判白皮書》中記者獲悉,2013-2015年度,全省各級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一審案件16740件,其中,2013年全年受理4343件,審結4263件,2014年全年受理4695件,審結4613件,2015年全年受理7702件,審結7493件。2015年較2014年同期相比毒品犯罪總體收結案數量和增幅均大幅度上漲,分別上升64.1%和62.4%,收結案數量和增幅均創歷史最高值,是繼2010年江蘇省毒品犯罪案件躍升至4000件的歷史高位后,又一次顯著攀升。

  江蘇省法院副院長李玉生特別提到,當前江蘇毒品犯罪態勢極為嚴峻,亟需采取有力措施,堅決遏制毒品犯罪高發蔓延態勢。

  此外,省法院今天還通報了十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販賣、運輸毒品案件,病殘人員利用特殊身體狀況實施毒品犯罪案件,利用網絡、快遞販賣毒品案件,欺騙、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并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案件,吸毒引發的殺人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等。

  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唐永鋒等販賣、運輸毒品案

  --大宗販賣、運輸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唐永鋒于2013年10月2日、9日、16日分三次將裝有冰毒(甲基苯丙胺)約7000克、9000克和10000克的紙箱通過深圳開往連云港的長途客車運輸至南京,并安排其在南京的馬仔李小龍、郭某某到浦口區南京工業大學附近及寧合高速湯泉服務區接貨后,將毒品轉移至其在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鳳凰和熙小區租住處儲藏待售。被告人馮邱負責在南京尋找販毒下家,在得到唐永鋒的同意后,安排唐永鋒馬仔送貨給毒品下家并收取毒資。10月16日,唐永鋒馬仔取貨后運至其在南京的租住處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查獲冰毒10557.99克。

  (二)裁判結果: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唐永鋒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約26000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據此,判處唐永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死刑。

  二、陶光玉等販賣毒品案

  --利用殘疾人身份及孕婦,在緩刑及取保候審期間多次實施販賣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陶光玉系盲人,因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在緩刑考驗期間因犯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因身體原因被取保候審,未收監執行。取保候審期間,2013年5月14日陶光玉及其同居男友陸童購得冰毒約3千克用于販賣。當日,陶光玉向姚俊虎販賣冰毒約6克。同日,陶光玉及陸童被公安機關抓獲,在其住處查獲大量毒品。后又查明2013年5月1日,陶光玉還曾將200余克毒品交給陶佳佳,希望利用陶佳佳孕婦的身份讓其幫助販毒。陶光玉共販賣冰毒3337.182克,還販賣大麻以及冰毒和海洛因混合毒品300余克。陶佳佳共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236.921克,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混合毒品10余克。

  (二)裁判結果: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陶光玉構成販賣毒品罪,將漏罪與新罪數罪并罰后決定對其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陶佳佳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陶光玉死刑。

  三、陳海翔販賣毒品案

  --利用網絡販賣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2015年七、八月間,被告人陳海翔采用在其建立的QQ群內發布販賣毒品信息,然后通過快遞郵寄毒品、支付寶轉賬支付毒資的方式,先后2次向魏銀根販賣毒品,計販賣甲基苯丙胺約11克。后陳海翔被公安機關抓獲,在其住處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92.09克。

  (二)裁判結果: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海翔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約11克,又被查獲甲基苯丙胺92.09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四、顧亞東販賣毒品案

  --累犯、毒品再犯、在監外執行和取保候審期間再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顧亞東患有病毒性肝炎等疾病。2011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寧法院判刑2年6個月,后因病于2013年4月26日被江蘇省監獄管理局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監外執行期間顧亞東多次實施毒品犯罪并被判刑,均因身體原因導致公安機關和監獄無法對其收押、收監。2014年7月至12月間,被告人顧亞東分別向陳海霞、魏平、馬潔、季榮貴(均另案處理)等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販賣甲基苯丙胺281.29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3.46克、氯胺酮1.18克。

  (二)裁判結果: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判決認為,被告人顧亞東明知毒品仍予以販賣,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顧亞東因販賣、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顧亞東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之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本案犯罪事實既有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的漏罪,又有新罪,數罪并罰后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五、張娟故意殺人案

  --吸毒導致精神障礙殺害女兒構成故意殺人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張娟的丈夫因販毒入獄后,由張娟獨自撫養女兒徐梓煊。張娟長期吸食毒品,導致自己曾多次出現幻覺,并因吸食毒品曾兩次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2014年8月11日,張娟騎電瓶車帶其女兒徐梓煊離開暫住地外出,至海門市濱江街道大新村十組地段,用繩子將其女兒徐梓煊吊在王振康家養雞棚外東北角的橫梁上,致徐梓煊死亡。作案后張娟獨自騎電瓶車離開現場返回暫住地。歸案后,被告人張娟被發現懷孕,后自然流產。

  (二)裁判結果: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