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一審案件同比增加150.4%,3077名污染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共開出1.19億元環境損害修復“罰單”……23日,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2018年度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一連串數字背后,傳遞出我省法院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綠水青山的司法導向,隨著環境資源專業化審判水平的不斷提高,一張嚴密的“法網”正日臻完善。

3077名污染者被追究刑責

依法嚴懲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犯罪行為,去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審環境資源類刑事案件1393件,對3077名污染者追究刑事責任,共判處污染者賠償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19億元。

在23日公布的倪炳松等人跨省向長江傾倒生活垃圾污染環境案中,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向長江南通段、太倉段直接傾倒生活垃圾2萬多噸,非法掩埋生活垃圾2萬多噸,這些生活垃圾含有有毒有害物質,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為防止污染擴大,太倉、上海、安徽等地政府均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打撈、處置垃圾,相關處置修復費用預計超過千萬元。去年12月,倪炳松等10人被法院判處1年半至6年半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值得關注的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不僅根據其社會危害性依法從重量刑,同時注重全面追責嚴查中間人等,對全環節、全鏈條的犯罪行為予以打擊,全面發揮刑罰的懲戒作用。

而在高峰等人非法采礦案中,被告人高峰等人在駱馬湖非法盜采黃沙100余萬噸,還通過行賄方式逃避行政監管。考慮到非法采礦不僅侵犯國家礦產資源,還嚴重影響橋梁、堤壩、航道安全,破壞水生生物覓食、棲息、繁殖場所,導致河床荒漠化,嚴重危害生態環境,法院判決被告人最高達5年3個月有期徒刑,并處最高額為300萬元的罰金,追繳全部違法所得,有力震懾了河道采砂犯罪行為。

激勵引導生態環境有效修復

在我省法院的環境資源審判中,生態環境修復是一個高頻詞。省高院環境資源法庭庭長劉建功介紹,隨著環境資源案件恢復性司法機制的有效運行,“補種復綠”“增殖放流”等修復性裁判執行模式在江蘇漸成常態。

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我省法院將污染者承擔生態修復責任狀況作為污染環境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對于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繳納修復費用、對環境修復作出較大貢獻的,我省法院通過緩刑的適用發揮正向激勵作用。在鎮江市丹徒區檢察院訴朱小榮等7人生態環境損害民事公益訴訟案中,朱小榮等人在丹徒區辛豐鎮非法采礦1萬多噸。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丹徒法院判決被告承擔將遭受損害的生態環境恢復原狀的修復責任,并且將該判決的履行情況作為刑事案件的量刑因素,1個月內朱小榮等7人就自行將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實現了環境資源審判促進生態環境有效修復的司法目的。

在破解“鄰避”困境上,法院也通過司法裁判提供了解決路徑。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對社會整體有益,但也可能對周圍生態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居民或企業不希望項目建在其附近,由此形成“鄰避”困境。在德科公司訴生態環境廳環境影響評價行政許可案中,德科公司認為生態環境廳批復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BOT項目離自己公司太近,會受到影響,遂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在審理中明確了相關主體的義務,比如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信息公開義務,讓老百姓了解有沒有發生污染;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履行監管職責,有效預防污染的發生等。經過充分審查,法院駁回了德科公司的訴訟請求。

支持“官告官”,倒逼依法履職

去年,全省法院受理檢察機關公益訴訟案件118件,其中民事公益訴訟109件,行政公益訴訟9件,受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15件。

23日公布的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中,有兩起行政公益訴訟。在盱眙縣檢察院訴盱眙縣農委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中,盱眙縣農委雖然給違法占用公益林地的該縣某駕培中心開出了罰單,但怠于履職,導致被占用的林地未得到及時修復。在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后,盱眙縣農委依舊沒有履行職責,遂被檢察機關告上法院。法院審理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判令縣農委怠于履職的行為違法,督促其依法履職。

    對于非法牟取不當利益,放縱污染行為的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法院則嚴厲打擊,依法追究行政監管失職者的刑事責任。在游余權利用環境監管職權受賄案中,游余權利用其擔任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人的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賄賂合計超過23萬元,為他人在日常環境監管、信訪舉報查處等方面牟取利益。法院依法判處游余權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6萬元,沒收涉案贓款2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