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洪澤法院依法對庭審中作虛假陳述的當事人袁某依法予以懲戒并罰款500元。這是該院打擊當事人庭審中虛假陳述開出的首張罰單。

  洪澤法院在審理原告付某訴袁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袁某在開庭審理前簽署保證書并承諾“據實陳述自己所親身經歷的與案件相關的事實,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處罰”。而作為實際借款人的袁某對收到的借款數額,前次開庭中否認收到任何借款,最后一次庭審中陳述實際拿到了部分借款。對于足以影響裁判的關鍵事實,袁某作前后兩次相反陳述,面對法官的再次追問,袁某承認了其作虛假陳述的事實。袁某的虛假陳述,不僅擾亂了訴訟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也損害了司法權威。鑒于袁某事后向法院具結悔過,認錯態度較好。洪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