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4日江蘇省法官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法官履行職務,維護法官合法權益,樹立司法權威,根據《江蘇省法官協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結合法院工作特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根據《章程》第三條規定,負責受理權益被侵害法官的援助申請,督促有關法院或部門履行保護法官權益的職責,消除對權益被侵害法官聲譽的不良影響,必要時介入事件調查、協調權益保障補救措施、提升法官安全防范意識等,切實履行法官權益保障的職責。

  第三條 通過各種形式對全體法官進行安全防范、心理健康、危機處置等方面的專題培訓。

  第四條 圍繞法官權益保障工作選擇相關課題進行調研,形成調研報告,并及時推動成果轉化。

  第五條 精心組織策劃每年2月26日“江蘇法官權益保障日”宣傳工作,擴大維護法官權益保障工作的宣傳效果。

  第六條 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會議,通報和決議有關法官權益保障重大事項和工作方案,也可以根據需要,召開全體委員臨時會議。委員會日常工作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微信工作群等便捷方式隨時進行。

  第二章 法官申請援助程序

  第七條 法官本人認為存在《章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其已向所在法院報告,但本單位不處理或其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采取電話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向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援助申請,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區委員提出援助申請。

  第八條 委員會辦公室直接接到法官援助申請的,應及時向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報告,并直接與求助法官本人及其所在法院聯系,建議所在法院先行處理,也可以直接指派所在地區委員初步了解情況。

  所在地區委員直接接到法官援助申請的,可先行就申請援助事項與求助法官本人及其所在法院聯系,初步了解情況,建議所在法院先行處理,并及時向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匯報。

  第九條 根據初步了解的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向求助法官所在法院發出《法官權益保障建議書》,建議所在法院就法官申請援助事項進行調查處理。所在法院就法官申請援助事項作出處理結論的,應當及時告知委員會辦公室,并抄送上一級法院。委員會應當就處理結論及時與求助法官進行溝通,并聽取意見。

  第十條 求助法官所在法院對《法官權益保障建議書》置之不理或者消極對待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根據《章程》第十六條的規定,直接啟動調查核實程序。

  委員會可指派委員就求助法官援助申請事項進行調查,并可根據《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召集相關人員進行聽證,并起草書面調查報告呈報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 委員會應當召開主任會議或全體委員會議,就委員調查情況進行討論,并依照《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保障委員會對求助法官申請援助的事項,一般應當在受理后三個月內作出處理,并將調查意見及時向求助法官作出反饋。

  第三章 法官權益維護措施

  第十三條 發生法官權益受到重大不法侵害事件,任何委員均有權提請主任會議決定,及時研究提出對受害法官權益進行維護的方案及措施。

  第十四條 法官及其近親屬因法官履職遭受重大人身、財產和安全損害的,經主任會議決定,應當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內向社會作出回應,就發生不法侵害事件提出強烈譴責,并建議有關方面依法追究責任,同時督促所在法院及時對受害法官及其近親屬進行安撫。

  第十五條 發生妨礙法官依法獨立辦案、違法追究法官審判責任、不當考核法官審判業績、錯誤作出對法官懲戒決定等損害法官權益事件的,委員會應當根據求助法官的申請,在調查核實后,指導法官正確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向求助法官所在法院或相關單位發出建議,同時抄送其上一級法院。委員會也可以根據事件的性質及求助法官的需要,以委員會的名義聯系相關法律援助機構,對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六條 發生有重大影響的侵害法官權益事件的,委員會可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事件的影響程度,決定是否建議有關部門召開新聞發布會,澄清事件真相,譴責侵權行為,恢復法官名譽。

  第十七條 對于不當或過度分配法官業外負擔并嚴重影響法官正常審判工作的,委員會可根據《章程》第十九條的規定,發函建議相關法院改進工作,必要時可根據調研結果向省法院黨組報告并提出建議;確認不屬于不當或過度分配法官業外負擔的,對求助法官做好相應解釋、疏導工作。

  第十八條 對在履職過程中遭受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法官,委員會可以建議受害法官所在法院給予其一定物質補償,也可以專程對其進行慰問。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委員會應當積極履行保障法官權益的工作職責,維護法官職業尊嚴,推動法官福利待遇的提升。

  第二十條 為開展工作需要,委員可在其轄區法院招募法官權益保障志愿者若干名,并報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設立并向全體法官公開專用求助電話和電子郵箱,供法官申請援助、投訴以及提出建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及時接聽電話、收閱電子郵件并及時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工作細則由江蘇省法官協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工作細則經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后生效。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等司法輔助人員在履職過程中遭受不法損害,向委員會或所在地區委員提出援助申請的,委員會或所在地區委員應當予以關注,并積極推動所在法院及時維護司法輔助人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