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江蘇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自今年2月29日成立以來開展主要工作的情況,并向社會各界發布了江蘇“懲治破壞訴訟秩序 嚴重侵害法官權益”十個典型案例。截止目前,該委員會共收集整理各類破壞訴訟程序、侵害法官權益典型案例約50余件,主要涉及破壞法庭秩序、暴力抗拒執法、侮辱誹謗法官名譽、侵害法官及近親屬人身安全等不法行為。

  江蘇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主任宋健介紹,今天發布的十大案例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法官日常訴訟和執行程序中依法正當履行職責而遭受不法侵害;另一類是直接針對法官及近親屬的侮辱、威脅和暴力侵害。法院通過對不法侵害行為的嚴厲懲處,實現對法官履職權利的維護和履職安全的保障。侵害法官的行為依類別和傷害程度可區分為三類,第一類表現為對法官直接進行身體攻擊和傷害;第二類表現為對法官進行言辭侮辱、謾罵等名譽攻擊;而第三類則表現為在極端情形下,當事人采取自辱、自污甚至自殺式的攻擊方式,要挾法官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裁決。

  據介紹,在侵害法官依法正當履職行為方面,不僅發生的侵害行為多樣,而且涉及訴訟各個環節。比如妨礙司法送達,在宿遷某工程公司妨礙訴訟被處罰案中,該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員工強行扣留拍攝留置送達過程的手機,并對法院工作人員進行辱罵毆打。沭陽法院針對這些行為,依法對該工程公司罰款三十萬元;對公司負責人徐某拘留十五天、罰款五萬元;對公司員工趙某拘留十五天、罰款三萬元,從而向社會表明司法送達的嚴肅性;如破壞法庭秩序,在付某、章某擾亂法庭秩序被處罰案中,張家港法院對哄鬧法庭、謾罵法官并咬傷法官的旁聽人員付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處罰決定;對阻止法警實施拘留行為的章某,一并作出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充分表明法院堅決制止與遏制法庭哄鬧撒潑行為的鮮明態度。

  此外,被執行人消極抵制與抗拒執行行為的方式層出不窮。如在宋泉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中,被執行人宋泉所涉被執行標的很小,僅兩萬余元,但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咬傷執行法警手指,其拒絕執行為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高郵法院認定宋泉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后因其認罪態度較好,最終判處緩刑。

  “司法送達看似微不足道,但卻絕非無關緊要。法院這類履職行為一旦受到妨礙,其他訴訟程序也將無法啟動。而在法庭上,如果任由法庭中發生的哄鬧撒潑行為不斷蔓延而不加制止與遏制,勢必將嚴重破壞法官正常履職的司法環境,進而從根本上損害法律尊嚴,損害司法權威。”宋健說。

  而在直接針對法官及近親屬侮辱、威脅和暴力侵害方面,當事人故意傷害或威脅法官及家人,或使用言詞侮辱法官,都直接威脅到法官履職安全,同時更嚴重影響法官職業聲譽。在王愛蘭犯妨害公務罪案中,王愛蘭在海安法院墩頭法庭等待開庭時,兩次用自殺方式要挾法官,干擾辦案,并刺傷前來阻止的法官。海安法院以王愛蘭犯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宋健強調說,法官作為普通公民,其權益受憲法和法律保護;而法官作為執掌國家裁判權的司法者,其權益還應當獲得特殊保護。因為維護法官權益,尊重法官職業尊嚴,營造安全有序良好的司法環境,并不僅僅是針對法官個人或法官群體,本質上體現的是對國家法律的尊重,其目的是確保國家法律的貫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