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破產審判職能作用,促進僵尸企業出清,推動過剩產能化解,推進產業結構轉型,是人民法院服務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首要任務。根據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產能任務要求,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1、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省委十二屆十次、十一次、十二次會議、省委省政府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工作會議精神,牢固樹立并自覺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堅持積極推進和穩妥處置相結合、分類處置和綜合施策相結合、市場主體和政府支持相結合,運用破產清算、重整、和解手段,積極穩妥處置僵尸企業,退出低效產能,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加快產業結構改造升級,釋放新需求,創造新供給,為實現我省經濟長期穩定增長,促進產業向中高端邁進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工作原則
  2、積極推進和穩妥處置相結合。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黨中央在新形勢、新常態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經濟長期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戰略決策。完善企業市場化救治和退出機制,積極推進僵尸企業破產處置,正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具體要求。全省各級法院務必要將思想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更加自覺主動地強化看齊意識,切實增強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決不能因破產審判困難多而不為、有風險而躲避、有陣痛而不前。要以服務市場主體有序退出為出發點,以實現破產審判常態化、法治化、高效化為落腳點,以改革的氣魄和改革的方式加快健全完善破產審判機制及各項配套保障機制,依法為實施市場化破產程序創造條件,確保僵尸企業及時有效出清,切實服務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產能工作順利實施。要堅持利益衡平原則,妥善處理企業職工、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審慎協調個體、集體、全局利益三者關系,努力實現去產能、促發展、保穩定的動態平衡。
  3、分類處置和綜合施策相結合。準確領會盡可能多兼并重組、少破產清算這一政策引導,破產重整、破產和解作為仍具有再生價值但陷入困境企業的挽救程序,不僅能夠促進社會財富增長,而且有助于社會和諧穩定,這就要求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引導適用破產挽救程序,但對于確無挽救可能的企業,該破產清算的要依法破產清算,決不能盲目適用挽救程序延誤市場退出進程,造成更大損失。充分認識企業破產系統化屬性,將破產審判列入人民法院全局性重點工作,統籌企業破產救治和破產清算,同步推進破產債務處置與破產欺詐規制、司法內部銜接與外部協調配合、審判隊伍建設和管理人市場培育,切實推動破產審判質效有力提升。
  4、市場主體和政府支持相結合。按照市場主體、司法主導、政府支持原則,妥善處理市場、司法與政府三者關系。企業破產制度根植于市場經濟,要切實尊重市場主體地位,遵循市場基本規律,善于用市場機制解決企業破產中面臨的問題。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就要求司法機關切實尊重既有法律規則和市場規則,正確處理落實政策和嚴格執法的關系,堅持通過嚴格執行法律、公正高效審判,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市場機制也存在盲點,職工民生保障、國有資產保護、社會和諧穩定、金融安全維護等一系列問題有賴于政府介入,要積極爭取政府支持配合,抓住供給側機構性改革去產能這一契機,推動政府更為有效地發揮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能,力爭形成企業破產府院聯動常態化、長效化機制。
  三、依法受理破產申請
  5、做好破產申請受理審查。準確把握破產申請法定受理條件,依法保障產能化解和僵尸企業出清政策有效落實,切實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債務企業符合僵尸企業出清政策,具備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依法受理破產申請,做到快立快審快結,推動要素資源盡快釋放。債務企業不屬于政策出清之列,但具備法定受理條件的,也應當依法受理破產申請,推動企業市場化退出,讓債權人得到公平受償。債務企業符合出清政策,但不具備破產條件的,依法引導以程序外重組、自行清算等方式予以出清。債務企業不具備法定受理條件,以及欺詐破產阻礙執行、轉移資產逃廢債務的,必須堅決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必須堅決駁回申請。
  6、加強破產風險預警。建立企業破產風險研判機制,依托屬地政府去產能協調平臺,高度關注僵尸企業清理決策部署,密切跟蹤轄區企業債務風險,提前做好相關應對準備,推動形成破產處置合力。建立個案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受理破產申請前,應當全方位多渠道掌握企業破產可能存在的欠薪、欠稅、欠費、欠貸、欠息、涉訴、擔保等各類矛盾風險,債務企業破產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必須向屬地政府通報情況,取得屬地政府支持,協調提前做好府院聯動應對預案。
  7、強化破產受理審級監督。上級法院應當切實肩負起監督指導職責,督促下級法院做好破產申請受理審查工作,下大力氣解決“受理難”、“受理亂”問題。建立破產申請受理請示報告制度,是否受理破產申請存在爭議的,應當向上級法院書面報告,必要時可以層報省法院。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對于應當受理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應當受理的破產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責令下級法院依法及時糾正,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必須移送查處,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四、積極穩妥開展破產挽救
  8、建立挽救價值和再生可能識別機制。僵尸企業主要依靠政府補貼、稅費返還、銀行續貸等非市場因素予以維持,無望恢復生氣,但資產質量仍存差異。運用破產程序處置僵尸企業,應當先行通過聽證、咨詢政府相關部門、第三方專業機構等方式,精準識別債務企業是否具備挽救價值和再生可能,是否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對于仍具有品牌、市場、資產價值,因資金鏈面臨壓力或經營不善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企業,積極引導適用破產重整程序,壓縮過剩產能,改善經營管理,推動技術改造,提升供給品質。對于因經營規模較小、雖有挽救必要但重整成本明顯高于重整收益的困難企業,積極引導適用和解程序,減輕企業債務負擔。對于產能違規違法、低端低效、救助無望的企業,盡快破產清算,堅決避免應當淘汰的產能利用重整程序變相回流。
  9、積極推動企業重整和解。當事人同時申請債務人清算、重整、和解的,要在精準識別的基礎上,對于有重整、和解可能的,依法受理重整、和解申請。暢通清算轉入重整、和解程序,債務人或出資人申請清算轉入重整、和解,符合條件的,應當裁定準許。充分認識破產管理人對于企業重整的重要價值,根據需要選任富有商業經驗、管理經驗、談判經驗的中介機構擔任重整案件管理人。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積極支持債權人、債務人、戰略投資人、管理人為挽救企業所作的預重整等相關工作,營造有利于破產挽救的良好司法環境。
  10、穩妥開展重整企業債務處置。債務豁免、轉貸、降息、債轉股、引入第三方投資人等債務處置方式選擇上,應當優先尊重債權人自主意愿,堅持通過協商方式盡力促成各方達成合意。密切關注債轉股等債務處置政策要求,結合企業市場前景等因素引導利害關系人審慎選擇債務重組方式,避免引發新的連鎖債務風險,切實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依法引導將債務人股權調整與經營管理、治理結構改善相結合,推動企業經營能力持續優化。
  11、審慎適用重整計劃強制批準權。要依法審查重整計劃是否充分保護債權人應有權益,確保反對重整計劃草案的利害關系人在破產重整中至少可以獲得破產清算應當獲得的清償,決不能借挽救企業之名違法審批。切實糾正“重償債方案、輕經營方案”錯誤認識,避免讓破產重整成為低層次的企業保留,重整計劃只規定債務重組方案,未規定營業整合和資產重組方案的,原則上不得行使重整計劃強制批準權,確需強制批準的,應當經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
  五、做好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銜接
  12、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督促管理人盡快通知相關法院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相關法院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內解除保全措施。省內相關法院不予解除保全措施的,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層報共同上級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上級法院收到報請后三日內立案監督,符合解除保全措施條件的,可以在立案后十五日內徑行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3、依法中止執行程序。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督促管理人及時通知已知執行法院中止執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行程序未依法中止的,采取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執行回轉的財產應當納入債務人財產。執行程序未依法中止,造成債權人損失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采取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及相關人員責任。
  14、準確區分執行財產與債務人財產。執行財產拍賣變賣成交裁定送達買受人的,針對拍賣變賣財產的執行程序完畢,相應財產屬于執行財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或其他執行款尚未交付申請執行人的,應認定針對相應款項的執行程序尚未完畢,相應款項移交破產管理人,納入債務人財產統一處置。
  15、推動執行轉入破產程序適用。將破產程序作為消化執行積案、緩解執行難的重要途徑,切實強化案件執行與破產審判協同配合,按照依法、有序、高效原則,積極穩妥適用執行轉入破產程序。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執行法院要在執行財產分配前,運用執行司法查控系統、全省法院關聯案件查詢系統等匯集針對同一企業的執行案件信息,依法有序推動符合破產條件的被執行企業轉入破產程序。建立全省法院執行轉入破產程序審限內控機制,被執行企業住所地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破產案件裁定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后五日內向上一級法院報告情況。省法院將另行制定執行轉入破產程序具體規定。
  六、加快破產案件審理進度
  16、設立僵尸企業破產處置綠色通道。破產申請、破產衍生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優先立案受理。當事人不服相關裁決提起上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優先移送上級法院立案受理。當事人申請減交破產案件申請費用,或者債務人提出緩交破產衍生糾紛訴訟費用,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予準許。創設破產與執行司法查控系統對接機制,規范對接手續,簡化對接流程,實現債務人財產網絡遠程查控,切實提升破產司法查控效率。切實尊重債權人自主選擇,靈活采取網絡拍賣、線下拍賣、折價抵償等方式處置資產,努力實現破產財產處置價值最大化,確保處置過程公正高效。
  17、簡化破產案件審理進程。堅持有效率的正義,在法定框架內,簡化審理流程,提升審判效率。逐案制定進度計劃,確保破產審判環環相扣,有序推進。盡可能壓縮債權申報等法定彈性期間,實現程序正義和程序高效的有機統一。在保障債權人知情權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通訊、網絡等便捷方式征集債權人表決意見,解決債權人會議成本高、周期長問題。對資產數額不大、經營地域不廣的債務企業,探索試行破產簡易審理。
  18、狠抓破產案件期限跟蹤管理。建立破產案件內控審限制度,破產清算及重整案件、破產和解案件、無產可破案件分別超過十二個月、六個月、四個月未審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后五日內向上一級法院報告情況,說明原因及進度計劃,超過內控審限六個月仍未審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后五日內向省法院報告情況。建立破產衍生案件審限內控機制,因衍生案件長期未結導致破產案件超過內控審限的,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可以層報共同上級法院督促審理。建立破產案件及衍生案件定期清理機制,切實避免人民法院成為僵尸企業“停尸房”。建立全省法院破產衍生案件協調機制,對于因受理破產而中止的衍生案件恢復審理、衍生案件集中管轄等問題,不同法院、同一法院不同部門之間應加強溝通協調,加快受理審理進程。
  19、創設破產案件動態監測平臺。以便利監督管理、便利案件審理為原則,加快推進全省法院破產案件動態監測平臺建設,劃分立案審查、債務清理、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破產清算不同階段,設置相關節點期限警戒線及審理規范要求,確保實現破產案件實時、全流程監控。要及時逐案錄入相關信息,一經發現破產案件未納入動態監測平臺的,省法院將予以通報。
  七、高度重視企業破產民生保障
  20、依法保障民生債權。嚴格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優先清償職工債權。破產財產具備先行變價處置條件的,可以先行處置部分財產,提前清償職工債權。積極爭取破產程序參與人、屬地政府墊付職工債權,解決職工債權清償客觀遲延問題。抓住中央設立僵尸企業清理轉崗專項資金有利契機,積極爭取設立企業破產職工安置基金,推動解決職工債權先行墊付及債權補償資金缺口。積極推動設立企業破產民生保障基金,用于保障因債務企業環境污染、食品安全、道路交通等人身侵權行為形成的破產債權,切實維護民生權益。
  21、依法保障職工參與權。嚴格遵循企業破產法規定,召開債權人會議應當邀請職工和工會代表參加,切實保障職工和工會代表就涉及職工切身利益事項的意見表達權。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應當確保選任一名職工代表或工會代表作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參與企業破產日常監管。充分尊重職工債權人就重整計劃的意見建議,依法設置專門職工債權人組表決重整計劃。
  22、推動職工妥善安置。債務企業確無存續可能的,應當督促管理人根據需要及時辦理勞動合同解除事宜,避免延誤職工簽訂再就業勞動合同。積極引導將職工安置與資產處置相結合,因地制宜采取“人隨資產走”等方式多出路安置職工。重整企業繼續保持原經營范圍的,應當引導盡可能保證企業原有職工工作崗位,確需裁員的,應當嚴格履行相應法定程序。強化與勞動人社部門協調對接,推動解決破產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創業再就業優惠政策落實等問題。
  八、切實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
  23、切實保障債權人主體地位。依法維護債權人各項實體性和程序性權利,切實尊重債權人意思自治,涉及債權人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債權人會議或債權人委員會決議。科學設置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議事規則、表決規則,為債權人實現自身權益提供更為充分的機制保障。妥善應對債務企業非法集資,穩妥處置涉案財物,依法維護利害關系人正當權益。
  24、依法打擊欺詐破產逃廢債務。督促管理人切實肩負起財產調查職責,依法保障管理人調查權力,促使其努力查找追收債務人財產,最大限度維護債權人利益。對于不當處置企業財產的,依法撤銷或者認定無效,追回有關財產。對于出資不實、抽逃出資,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得非正常收入或侵占企業財產的,依法予以追回。推動建立與公安、檢察聯動打擊欺詐破產逃廢債務工作機制,發現妨礙清算等犯罪線索的,及時移送偵查機關,形成常態治理整體合力。推動設立破產費用保障基金,保障審計評估、管理人報酬等破產程序運行必要開支,解決欺詐破產者借無費用開展財產調查逃脫法律責任問題。
  25、穩妥開展關聯企業合并破產。關聯企業不當利用關聯關系,造成關聯企業成員之間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可以適用關聯企業合并破產制度。審查是否具備合并破產條件過程中,應當依法保障債權人、債務人等利害關系人知情權、參與權和表達權,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擬適用合并破產的,應當經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關聯企業破產分屬不同法院管轄的,作出合并破產裁定前應報請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26、強化清算義務人責任。債務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滅失,或者債務人拒不提交有關材料或者不提交全部材料,導致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的,應當在破產終結裁定中明確告知債權人可以另行起訴主張有責任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相應清償責任,切實解決欺詐破產逃廢債務問題。
  27、建立企業破產失信人員名單。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應當納入企業破產失信人員名單,并向工商行政等企業注冊登記管理機關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在資格認定上予以懲戒。決定將相關人員納入破產失信人員名單的,應當制作決定書。相關人員認為決定錯誤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糾正,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作出決定予以糾正。
  28、全面推進破產審判公開。督促指導管理人依法全面向債權人公開債務企業財務會計、審計評估、債權申報等資料,全流程公開破產審判基本信息,確保債權人能夠全面掌握信息開展有效博弈,推動實現企業破產價值最大化。適應“互聯網+”時代要求,積極探索運用12368服務熱線、手機短信、微博微信、專題網站等創新方式,更為及時有效地滿足債權人多元化信息需求,切實提升破產審判透明度和公信力。
  九、大力培育中介管理隊伍
  29、改革管理人市場準入與選任機制。以切實滿足破產管理需要,切實維護債權人利益為出發點,以實現管理人市場充分競爭、優勝劣汰,提升管理人選任透明度和公信力為著力點,按照先行試點,逐步推開原則,放開管理人市場準入,改革現有管理人選任機制。管理人市場準入及選任機制改革試點法院及具體方案,將由省法院另行確定。
  說明:管理人市場準入與選任機制改革涉及面廣、影響力大,具體方案正在加緊完善和征求意見中,意見僅就改革方向作原則性規定。
  30、推進管理人履職動態管理。建立管理人個案履職評價機制,由債權人及破產審判人員圍繞管理人依法履職、接受監督、管理成效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作為擇優選任管理人的重要依據。建立全省法院管理人資料庫,為相關中介機構和個人建立信息檔案,動態錄入團隊建設、考核評價等情況,切實提升管理人選任和動態管理效果。明確管理人管理內部分工,管理人司法行政管理,由司法鑒定部門負責,管理人個案履職監督管理,由破產審判部門負責。管理人履職動態管理具體方案,由省法院另行制定。
  31、強化管理人履職監督。創設全省法院管理人信息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管理人團隊組成、管理履歷、聯系方式等信息,便利債權人依法監督。建立管理人履職承諾制度,以契約形式約束管理人嚴格依法履職,管理人違反履職承諾的,應當依約承擔相應責任。依法保障債權人會議申請更換管理人權利,更換管理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應予準許,債權人會議就新任管理人或選任標準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及司法解釋限制性規定的,可予準許。建立全省法院破產管理人黑名單制度,管理人存在妨礙破產程序正常進行、利用職權或地位獲取不當利益等情形的,應當列入黑名單,暫停或取消管理人備選資格。依法理順中介機構管理人與清算組關系,切實加強清算組履職監督指導,有效解決清算組激勵、監管不足問題。
  十、加強破產審判隊伍建設
  32、強化破產審判專業化建設。將破產審判專門團隊建設作為積累審理經驗、攻堅疑難問題、強化監督指導、提升破產質效的重要抓手,結合實際,加快推進。具備組建清算和破產庭條件的,應當盡快協調地方編辦先行先試,集中審理強制清算、企業破產案件及相關衍生案件,注重積累可復制可推廣的探索經驗。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組建專業化破產審判合議庭或審判團隊。更多地將紀律意識強、業務素質好、綜合能力高的法官配備到破產審判崗位,強化實踐積累和業務培訓,切實提升破產審判隊伍整體素質。
  33、建立破產審判績效考評機制。兼顧破產審判辦案與辦事、裁判與談判、開庭與開會、審判與執行相結合特點,建立符合破產審判規律的績效考評標準,充分反映法官審理破產案件的實際付出以及承擔的各種壓力,切實調動工作熱情。設立清算和破產審判庭的,破產審判工作應當單獨考核。未設立清算和破產審判庭的,應區分案件情況分別處理,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無產可破終結破產程序等未進入實質破產程序的案件,可以徑行折算普通案件,進入實質破產程序的案件,分階段折算普通案件。
  34、確保破產審判隊伍廉潔。高度重視破產審判審執結合、涉及面廣、標的額大、廉政風險高特點,引導破產審判法官切實增強廉潔意識,堅持以“親”、“清”原則正確處理與債權人、債務企業、破產管理人之間的關系,嚴守司法底線,排除不當干擾,確保每一件破產案件經得起法律的考驗和歷史的檢驗。切實加強管理人指定、委托評估、財產拍賣等重點敏感節點監督管控,嚴防權力尋租,一經發現違法違紀犯罪線索的,堅決移送查處,決不姑息。
  十一、積極爭取外部支持
  35、建立健全企業破產處置聯席會議機制。積極爭取黨委領導、政府支持,搭建經信、國資、財政、人社、稅務、工商、公安、金融監管等多部門共同參與的企業破產處置聯席會議機制,協調解決職工安置、社會保險、穩定維護、稅收優惠、保全解除、查控辦理、招商引資、企業注銷、信用修復、破產費用保障、民生權益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努力推動個案協調向制度化對接轉變,盡力補足阻礙破產程序高效有序運行的各項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短板。針對企業破產審判中發現的不規范問題,積極向有關部門發送司法建議,更為有效的預防和化解企業破產隱患。
  36、加大破產審判宣傳力度。建立江蘇破產企業司法處置白皮書制度,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對于破產審判的認同和支持,營造承認失敗、寬容失敗的輿論氛圍,引導企業家學會運用破產制度依法有序退出市場、重新開展新的經營。通報企業破產成因,通報欺詐破產逃廢債務典型案例,以鮮活的事例引導警示企業家切實增強風險意識、規范意識,自覺依法誠信經營。發布破產重整、和解典型案例,引導社會充分認識破產挽救程序價值,為挽救企業提供參照和指引。
  (注:該意見已于2016年8月10日下發全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