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白皮書,通報近5年來全省破產企業司法處置情況,分析企業破產原因,同時制定專項意見,發揮破產審判職能作用促進僵尸企業出清,以推動過剩產能化解、推進產業結構轉型。
  企業破產呈現多發高發態勢
  白皮書顯示,近5年來,全省法院企業破產案件收案總體逐步增長,2015年更是出現巨幅增長,全年新收破產案件491件,同比增長84.95%。
  債權人通過破產程序保護自身權利意識逐步增強。近5年新收破產案件中,申請人66.14%為債權人。債務企業主要集中在制造、建筑、房地產等產能相對過剩或資金杠桿相對較高的行業,以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居多。值得關注的是,大型企業也逐步進入破產領域,A股上市公司*ST中達、*ST霞客、\*ST舜船(10.750, 0.00, 0.00%),全國首家退市央企長航油運,全球最大光伏企業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等一批大型企業先后進入破產程序。
  隨著收案數量的增加,加上案件審理周期較長,法院的結案壓力總體逐步增加,但結案方式呈現由單一破產清算逐步向多樣態轉變態勢,破產保護和挽救功能得到逐步彰顯。2015年全省法院審結破產案件227件,僅為同期新收案件的51.55%。審理周期2年以上的占比32.61%,審理周期1至2年占比47.34%。
  市場非市場因素交互疊加
  白皮書分析,企業破產呈多發高發趨勢,既是宏觀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經濟增速、結構、動力出現新變化所決定,也與市場主體逐步認識破產制度價值功能相關,還與人民法院采取系列舉措推動破產制度適用密切關聯。
  值得注意的是,白皮書從破產審判事后視角分析,導致破產高發的除了市場因素外,也包括不少非市場因素。
  比如,企業難以適應經濟新常態下市場新特點。經濟下行壓降企業利潤空間,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部分企業處于產業鏈底端,產品核心競爭力不強導致優勝劣汰;國際經濟復蘇疲弱態勢給外向型企業帶來較大沖擊,國外貿易保護政策導致出口企業盈利能力急劇下降等。此外,有的企業市場預判不足盲目融資擴張加劇信貸風險,有的甚至無法通過正規金融渠道獲得貸款,轉向民間融資“飲鴆止渴”,導致微薄利潤被高額利息“侵蝕”,民間融資成為相當部分破產企業“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
  經營管理不善引發風險。有的企業未能有效建立落實企業治理,監事機構、財務管理形同虛設,未能對經營管理層形成有效監督,有的企業主法律意識淡薄,將企業財產視為私產隨意支配,侵蝕公司利益,最終造成破產。
  少數地方政府盲目招商引資,缺乏必要警惕,只管投資意愿,不顧投資實力和項目好壞,甚至出現“先上車后買票”式的招商模式。少數投資者嚴重缺乏資金實力,圈地后不是投入生產,而是坐待拆遷或土地升值,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同時,也存在極大的債務隱患。部分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的遺留問題,如無力進行技術改造或再投資,仍然采取舊有管理模式,以及持股職工難以對經營管理層股東形成有效監督制衡等,都增加了破產風險。
  確保僵尸企業及時有效出清
  近5年,全省法院推動破產審判提質增效,依法服務企業有序退出、資源有效釋放。然而,面對破產案件數量巨幅增加、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緊迫形勢,以及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迫切要求,全省法院破產審判質效亟待大幅提升。
  為依法實施市場化破產程序創造條件,確保僵尸企業及時有效出清,推動過剩產能化解,推進產業結構轉型,省高院近日制定出臺了發揮破產審判職能作用服務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產能專項意見,推出依法受理破產申請、積極穩妥破產挽救、加快破產審理進度等。
  白皮書顯示,法院在做好破產申請受理審查同時,將加強企業破產風險預警,同時貫徹落實“多兼并重組”“少破產清算”政策引導,對于仍具有品牌、市場、資產價值,因資金鏈面臨壓力或經營不善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企業,積極引導適用破產挽救程序;對于產能違規違法、低端低效、救助無望的企業,盡快破產清算,避免應當淘汰的產能利用重整程序變相回流。此外,還將穩妥開展重整企業債務處置,在債務豁免、轉貸、降息、債轉股、引入第三方投資人等債務處置方式的選擇上,優先尊重債權人自主意愿,堅持通過協商方式盡力促成各方達成合意。
  針對破產案件審理周期較長的特點,法院將設立僵尸企業破產處置綠色通道,破產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優先立案受理,當事人申請減交破產案件申請費用,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準許,同時對資產數額不大、經營地域不廣的債務企業探索試行破產簡易審理。
  據了解,對于逃廢債務現象,法院將與公安、檢察建立聯動打擊欺詐破產逃廢債工作機制,引導運用破產無效、破產撤銷等制度,努力查找追收債務人財產。此外,還將建立企業破產失信人員名單,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納入該名單,向工商行政等企業注冊登記管理機關通報,在資格認定上予以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