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作為社會正義的維護者,法院應以“審判為中心,以法官為主體”,其內部運作的高效與人員素質的提升顯得尤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全面推廣實施“一審一助一書”的新型審判模式,作為實現法官職業化的重要措施,其終極目標是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以廣陵區人民法院李典法庭為調研對象,從其運行情況出發,以調研報告的形式探析在新型審判模式下法官助理這一重要角色的地位和作用。

  其中正文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筆者所調研法庭試點新型審判模式的概況。通過對李典法庭試點過程中法官助理的任職資格、工作職責、考核標準等方面比較,筆者發現在逐步推進法官助理制度的過程中,法官助理的來源趨于多元化,其工作職責有了清晰的劃分,而考核標準也有了質的提高。

  第二部分分析李典法庭在實行新型審判模式過程中取得的成效。通過調解率、上訴率、庭前調解、證據交換等方面,可以發現,李典法庭在實行“一審一助一書”的審判模式過程中提高了司法效率,維護了司法公正,優化了審判資源,并提高法官助理的素質。

  第三部分分析李典法庭在運行新型審判模式過程中,法官助理的角色定位和作用存在的誤區。法官助理作為法官職業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踐中是一個全新的角色,必定存在改革的沖擊力和阻力,故實踐中必然存在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間的職責不明的尷尬處境。導致法官不敢把事情交由法官助理去做,法官助理的輔助性功能得不到體現。這些困境中包括立法層面的,也包括思想觀念層面的,需要在實踐中加以改善。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點。主要是從前面所闡述的內容中,著重論述我國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如完善相關立法工作;法官員額制度的推行;明確法官助理的配置方式、比例;加強交流和調研工作等等。筆者認為各個法院實行法官助理制度,不能采取同一標準,應從各個法院的實際情況出發,構建自身特色的審判模式。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不單單是法院內部的事情,而且需要包括政府組織、人事、財政等相關部門的鼎力配合、社會各界對法官助理的了解等等。

  主要創新觀點

  本文著重論述我國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如完善相關立法工作;法官員額制度的推行;明確法官助理的配置方式、比例;加強交流和調研工作等等。筆者認為各個法院實行法官助理制度,不能采取同一標準,應從各個法院的實際情況出發,構建自身特色的審判模式。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不單單是法院內部的事情,而且需要包括政府組織、人事、財政等相關部門的鼎力配合、社會各界對法官助理的了解等等。

  以下正文:

  我們無處安放的法官助理

  --以李典法庭司法改革試點為視角看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

  摘要

  作為社會正義的維護者,法院應以“審判為中心,以法官為主體”,其內部運作的高效與人員素質的提升顯得尤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全面推廣實施“一審一助一書”的新型審判模式,作為實現法官職業化的重要措施,其終極目標是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以廣陵區人民法院李典法庭為調研對象,從其運行情況出發,以調研報告的形式探析在新型審判模式下法官助理這一重要角色的地位和作用。

  其中正文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筆者所調研法庭試點新型審判模式的概況。通過對李典法庭試點過程中法官助理的任職資格、工作職責、考核標準等方面比較,筆者發現在逐步推進法官助理制度的過程中,法官助理的來源趨于多元化,其工作職責有了清晰的劃分,而考核標準也有了質的提高。

  第二部分分析李典法庭在實行新型審判模式過程中取得的成效。通過調解率、上訴率、庭前調解、證據交換等方面,可以發現,李典法庭在實行“一審一助一書”的審判模式過程中提高了司法效率,維護了司法公正,優化了審判資源,并提高法官助理的素質。

  第三部分分析李典法庭在運行新型審判模式過程中,法官助理的角色定位和作用存在的誤區。法官助理作為法官職業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踐中是一個全新的角色,必定存在改革的沖擊力和阻力,故實踐中必然存在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間的職責不明的尷尬處境。導致法官不敢把事情交由法官助理去做,法官助理的輔助性功能得不到體現。這些困境中包括立法層面的,也包括思想觀念層面的,需要在實踐中加以改善。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點。主要是從前面所闡述的內容中,著重論述我國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如完善相關立法工作;法官員額制度的推行;明確法官助理的配置方式、比例;加強交流和調研工作等等。筆者認為各個法院實行法官助理制度,不能采取同一標準,應從各個法院的實際情況出發,構建自身特色的審判模式。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不單單是法院內部的事情,而且需要包括政府組織、人事、財政等相關部門的鼎力配合、社會各界對法官助理的了解等等。

  關鍵詞:法官助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一、李典法庭實行法官助理制度基本概況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試行

  李典法庭自2015年初“一審一助一書”的新型審判模式,審判團隊齊心協力,克服種種困難審判績效逐步上升,全年共收案895件,審結案件772件,結案率86%,無一發改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目的之一是逐步取消助理審判員制度,實行法官助理單獨序列。法官助理的任職條件包括:已擔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職務;掌握與學歷相當的法學理論知識;具有一定的審判工作經驗;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法官職業道德;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法官助理工作 。李典法庭根據工作需要從新進法院的審判業務人員、具有審判資格的代理審判員、審判員中選擇三人組成審判團隊,由具有審判資格的代理審判員任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不參加庭審,主要處理繁瑣的程序性事務,如排期開庭、文書送達、庭前調解、選擇鑒定機構、上訴材料準備等。審判團隊以審判員的裁判工作為中心,分工協作、各司其職、高效協調的運行審判機制。

  可見,試點中李典法庭的法官助理的工作涵蓋了書記員和法官的工作范疇,業務未能細化。而在庭前程序中,法官助理雖然以法官助理名義主持,但因其仍屬于《法官法》規定的法官序列,享有訴訟法上的裁判權,能獨立進行調解,而且只能調解一次。若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裁判文書中署名仍以“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在普通程序中,法官助理不能獨立進行調解,裁判權被收回,但同時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可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又享有一定的裁判權。法官助理參加合議庭的行為構成實質上的越權,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精神,但考慮到案件量增加和法官數量的大規模減少,若不賦予法官助理參加合議庭的資格,則能否組成合議庭成為問題。故此階段應容許被由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調整到法官助理崗位的干警享有裁判權。

  二、試行法官助理制度取得的成效

  實行法官助理制度是我國法官職業化建設的必然選擇。實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促進司法公正,為培養法官后備人才提供環境。李典法庭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促進了審判實務的分工提高了司法效率

  1.法官助理主持庭前證據交換,節省了庭審時間

  進入庭前程序,由法官助理主持庭前證據交換,排除無爭議事實并鞏固證據。特別是在工傷、交通事故等案件中,涉及到評估和鑒定等專業性較強的情況下,需要由評估機構、鑒定機構做出評定,由法官助理處理庭前證據交換以及選擇鑒定機構等程序繁瑣的事宜,使得法官在庭審前對案件的爭議焦點有清晰的認識,節省了庭審的時間。

  2.法官助理主持庭前調解,節省了司法資源

  法官助理代表法官進行庭前調解,有利于發揮法官助理的能動性和積極性,同時也將大大減少了當事人對簿公堂的機率,有助于節約司法資源,平息社會矛盾。

  3.法官助理承擔其他事務性工作,減輕了法官的工作量

  在訴訟程序中,若當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等訴訟措施時,由法官助理接待負責,可以減輕法官的負擔。

  法官助理處理審查當事人的申請和擔保標的、制作詢問筆錄、制作裁判文書到執行裁判文書,極大地縮減了法官的工作量。

  (二)有利于法官后備人才的培養

  目前,法官助理并不屬于單獨序列,在經過一至兩年的法官助理工作后,在員額許可情況下,法官助理可以升任法官。從一定程度上講,法律是一項專業性、理論性的工作,但是同時也是一項經驗性事務,需要在長期經驗的積累過程中,才能夠真正掌握法律及其運用的技巧和真諦。 法官助理作為法官的助手,并不意味著只能接觸程序性的事務,在與法官的交流中不斷獲取這些豐富的經驗,從而形成自己獨特的辦案風格。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這三個群體,在分工負責中磨合,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導下工作,書記員在法官和法官助理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在實現專業化的同時,增加競爭的意識,各群體努力去提高自身專業業務能力,同時也能互相促進,實現優勢互補。

  (三)優化審判資源配置為法官職業化創造條件

  實行法官助理制度,擺脫了“法官-書記員”的工作固定模式,形成“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新型審判模式,法官從事審判核心事務,法官助理從事程序性輔助工作,確定了法官的核心地位。該模式規定法官助理在法官員額出現空缺時,經過法定程序可以晉升法官序列,淘汰了書記員向法官過渡的職務晉升模式,保持了書記員隊伍的穩定,同時有利于提高法官的整體素質。法官助理制度的實施必然意味著在現存法院體制中將產生明顯的職業分層。經過這種分層后,法官的專業化進一步增強,法官的產生和篩選必然更加嚴格。確定法官員額后,對于那些不能繼續擔任法官職務但符合法官助理條件的人員,可以擔任法官助理,為法院人員的分流提供了渠道。這樣可以保證精通法律的人專司審判事務,而那些暫時不能從事審判事務的人員,在經過法官助理工作后,在適應法院的相關工作后,有機會晉升法官。從某種程度上,這拓寬了法官的來源,保持了法官隊伍的流動性,有利于法官隊伍質量的提高。

  三、法官助理制度推進面臨的困境

  通過對李典法庭新型審判模式運行機制的調研,筆者認為實行法官助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辦案效率,同時對有利于培養法官后備人才。但法官助理制度是舶來品,并不適合中國的國情,不成制度、名存實亡。

  從整體上來看李典法庭試行“一審一助一書”的審判模式并未達到預設的目的。究其原因,在其運行過程中存在以下困難:

  (一)任務分工不科學,法官助理責任不明

  雖然李典法庭的審判團隊的將待辦事務分為一般事務和特殊事務,但從本質上講,并未真正將審判流程事務進行準確劃分。同時,文字性事務和程序性事務的劃分也并不十分明確,書記員在案件較多、工作量較大時也從事程序性工作。如果書記員與法官助理的工作職責劃分明確,會造成書記員只從事文字秘書工作,程序意識淡薄;法官助理只忙于從事程序性輔助工作,無法通過制作裁判文書,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筆者認為,書記員與法官助理負責的工作范圍存在很大的重復覆蓋范圍,法官助理要想較好的完成起草法律文書的工作就必須事先參加庭審活動。實踐中,法官助理并不參加庭審活動。法官多將離婚(特別是判決駁回離婚訴訟請求)、民間借貸等較為簡單的案件交由法官助理起草。這類案件案情較為簡單,若強制要求法官助理參加庭審活動,勢必浪費司法資源。而對于工傷、醫療事故糾紛等法律關系復雜或者涉及的事實較難認定的案件,法官助理因并未參加庭前準備或是開庭審理,對案情不熟悉,往往需要重新閱卷,不僅浪費時間精力、影響工作效率,而且其能否很準確地在文書中體現法官的意圖,也是一個問題。也正因為審判工作中任務缺乏科學分工,法官占據核心地位,具有指揮法官助理的權利,法官助理的獨立性較差。

  (二)法官與法官助理配置失衡

  以試點的李典法庭所在的揚州市廣陵區法院來說,全院審判員平均年齡47歲,年輕法官偏少,沒有形成一個合理的梯隊,法官斷層問題不容忽視,人才培養任務繁重。基于案件的壓力,法官助理必然被定位法官后備的角色,具有當然的晉升機會。但具有研究生學歷的法官助理在從事一年的法官助理工作后,在經過高級法院的培訓后,成為助理審判員,而不是審判員。這樣助理審判員隊伍并沒有減少,“新人新政策”形同虛設。

  (三)對法官助理制度的價值認識不到位

  實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價值取向是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關于在中國的法官中設立法官助理的想法最早是一批了解美國司法實踐的學者提出的,其目的是通過這種措施強化法學院畢業生的司法知識和實踐經驗,而實踐中法官助理制度卻成為法院人事改革和重組的工具。 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勢必對現存的利益格局造成威脅,特別是落選的法官,喪失了裁判權,對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較為抵觸。而新錄用的法官助理把法官助理工作作為晉升法官序列的跳板,對法官助理制度的輔助性功能認識不足。法官助理流動性較大,留不住優秀人才。

  (四)法官和法官助理之間責任不明

  法官助理從事的是輔助性工作,一旦案件出現錯誤,特別是由于法官助理從事的輔助性工作出錯導致法官裁判錯誤時,承擔責任的大部分是法官而非法官助理。如果案件主要由法官承擔責任,法官助理承擔的責任微乎其微,這從某種程度上加深法官對法官助理的不信任,事必躬親,加重了工作量。

  四、完善我國法官助理制度的建議

  法官助理是指專門從事審判輔助工作的司法人員,是幫助法官處理案件中具有一定專業要求和業務含量工作事務的助手。法官助理制度就是關于法官助理的定位、職責、選任、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規定的總稱。 我國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出發點是正確的,實踐證明是確實可行的,但需解決實踐中存在的若干問題,才能保證該制度的順利實施。

  (一)明確法官助理與法官的責任劃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綱要,實行法官助理制度的目的之一是取消助理審判員。我國《法官法》規定,助理審判員是法官序列。但實踐中助理審判員單獨辦案,不存在輔助法官的功能。因此建議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取消助理審判員,并規定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而目前存在的助理審判員不取消職務,在其符合審判員條件時直接晉升。出色完成工作的法官助理在法官員額空缺時有晉升法官的機會,任命為審判員而非助理審判員。有人認為法官助理競爭不過現任法官,審判員多年積累的審判經驗、社會閱歷往往無法以考核衡量,通過競爭,達不到優勝劣汰的目的。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失偏駁,不能因為害怕競爭而剝奪法官助理晉升的機會。因引入競爭機制,審判員必然注重自身業務素質的提高,特別是在法律的法理理解上做更深層次的探究。考核的形式也并非局限于筆試,可以通過筆試、庭審比賽等形式開展。而法官助理參加庭審活動時,可以自己歸納案件的爭議焦點,觀摩法官的庭審,體會法官控制庭審的技能。輔助性工作更有利于法官助理的程序意識。況且法官助理是法官的人才儲備庫,通過法官助理的工作,熟知程序性和實體性事務,不應該限制法官助理晉升法官。法官助理有機會遴選法官,并不意味著必然能成為法官,需要取消法官終身制,完善法官遴選機制,特別錄用系統的開放性、競爭程序的公開性和標準的公正性。一旦遴選法官的程序和標準不公正,使業務骨干沒有被選為法官或者沒有開展充分的思想工作;或者選擇優秀法律人才充實法官隊伍的后續機制難以建立,都將會損傷改革的價值,并在客觀上影響法院整體的凝聚力、戰斗力和法官隊伍的穩定性。

  修改三大訴訟法,明確規定法官助理的回避、職責,并賦予法官助理一定的調解權。從李典法庭試點“一審一助一書”的新型審判模式的成效來看,法官助理在調解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若不賦予法官助理一定的調解權,法官仍需親自審理每個案件,浪費了司法資源,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只要調解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法官助理只是提供機會讓當事人和解,并沒有涉及到裁判權的問題。賦予法官助理調解權符合實行該制度的價值追求。

  可以肯定的是,必須準確劃分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工作職責,確保法官助理地位的相對獨立性,要求其在與當事人接觸時,有表明自己的身份,告知當事人主審法官等義務。法官助理輔助工作的這種相對獨立性,凸顯了其存在的獨特價值,有利于審判工作的環節化,從而保證裁判的公正化。

  法院的主要工作職責是處理案件,法官理應處于核心地位。 行政性事務和輔助性事務應由相應的輔助人員完成。雖然李典法庭在試點過程中對輔助性事務有了較為明確的分工,但相關責任未落實到位。有學者認為法官由于其助理在輔助工作中的過失,只有導致裁判發生重大差錯的,法官才承擔部分責任,助理應承擔全部責任;如果裁判未發生重大差錯,法官可以免責,但法官己經知道法官助理的工作存在差錯,仍視而不見,不予糾正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筆者認為上述的觀點很明確地指出了法官助理和法官助理在工作中的責任分配,可以避免法官責任過重而事必躬親,并且法官對法官助理的工作承擔指導作用,具有可行性。

  (二)合理設置法院員額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中確定了實行法官定額制度,即在綜合考慮中國國情,審判工作量,轄區面積和人口,經濟發展水平各種因素的基礎上,在現有編制內,合理確定各級人民法院法官員額。法官員額管理并不是一個單純的法官編制問題,它是以法律的形式對法官員額實施總量控制的一項制度。法官員額定編制度與法官助理制度的終極目的都是維護公正和提高效率,兩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試行法官助理制度,首先就需要在現有編制內確定法官員額人數,待法官員額定編后根據法官定額后的數量、質量等因素,才能確定如何為法官配備助理,配備多少助理。“可以說法官員額制度是法官職業化建設的最主要的矛盾,法官助理制度應建立在法官員額制度實施的基礎之上。人民法院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是”以審判為中心,以法官為主體“的管理制度。必須明確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各自單獨序列管理,按比例進行合理配置,建立合理的序列體系。筆者認為,以法官個人為單位配置法官助理,應在實現法官的”精英化“和”職業化“后方有可行性。

  (三)加強調研,合理借鑒其他法院的先進做法

  隨著司法改革的推行,江蘇省和上海市等地法院開始在各基層法院推行新型審判模式。從2005年年初李典法庭就開始試運行”一審+2助理+2書記員“的審判團隊模式,選任法官助理2名,雖然有一些其他法院的先行經驗,但是還是發現在新型審判模式運行過程還是中存在著法官助理工作分工不明、職責不清等困惑,也存在著實際運行職責錯位、職能尚未完全發揮、配套制度尚未健全等問題。每一法院都存在自身的運行模式,從大方向上把握法官助理制度的框架,不宜全盤加以詳細的規定。各個法院應及時發現問題并解決問題,在上級法院的牽頭下,加強各法院的交流,特別是與試點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的法院之間加強溝通,通過調研不斷完善自身機制。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自下而上的行動,其他試點法院取得經驗和教訓均具有借鑒意義。如廣東海事法院規定法官助理草擬的裁判文書初卷,應當入卷,以作為法官助理制作法律文書水平和能力的依據。這一作法不但能起到對助理工作的量化作用,還起到培養后備法官的指導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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