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執行難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院的公信力,使司法權威性受到蔑視和對抗,執行難是不僅是長期困擾著法院的一個難題,而且儼然已成為了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雖然法院在這方面提高了重視,加大了力度,但從這些年的司法實踐來看,效果并不顯著,究其原因,執行難是一個社會問題,需要多部門聯動,更需要社會建立誠信機制,加強誠信觀念,加大懲處力度,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主要創新觀點

  從民事執行難的現狀,結合原因分析,提出具體改進的建議。

  以下正文:

  執行難的成因與對策分析

  內容摘要:隨著中國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大量的民事法律法規陸續出臺,人們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日益增強,民事案件數量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民事案件執行難的問題也是益凸顯。本文意在研究民事執行難的成因,同時提出相關對策。

  關鍵詞:民事執行難 成因 對策

  引言

  執行難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法院的公信力,使司法權威性受到蔑視和對抗,執行難是不僅是長期困擾著法院的一個難題,而且儼然已成為了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雖然法院在這方面提高了重視,加大了力度,但從這些年的司法實踐來看,效果并不顯著,究其原因,執行難是一個社會問題,需要多部門聯動,更需要社會建立誠信機制,加強誠信觀念,加大懲處力度,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一、何謂民事強制執行及“執行難”

  所謂民事強制執行,就是國家執行機關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執行依據,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被執行人)履行執行依據已確定的義務,以事先已確定的民事權利(債權)的活動。強制執行有如下特點,必須由國家法定的執行機關實施;必須有執行依據;目的是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債權人的債權;應遵守國家規定的程序;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強制執行通過強制措施來實現債權人的債權,保障法律得到貫徹實施,維護了社會和經濟的正常秩序,是一項保護公民民事權利的重要法律制度。

  所謂“執行難”是指所有合法權益沒有被法院依法實現的情況。本文所指的“執行難”是指依法應當執行,被執行人有償付能力但因種種原因沒有執行的案件。

  二、當前法院執行難的成因探析

  執行難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與法院的執行機構運作有關,又與社會法律環境有關,還與人們的法律意識,相關立法滯后,懲處力度不大等有關。

  (一)法院運作機構的原因。

  有些案件審判質量不高,裁判文書存在歧義。在執行過程中,對于這類法律文書,被執行人不僅不主動配合,而且還會阻撓法院執行,有的甚至對抗法院執行,使執行工作難以順利進行。

  案多人少,執行人員人手不夠,執行經費短缺,執行干警政治、經濟待遇低,使得整個執行工作不堪重負。也有個別執行人員工作熱情不夠,執行意識淡薄,工作不深入、不扎實,沒有把精力真正用到實際執行工作中,不注意聽取當事人訴求,影響了執行效果。

  (二)社會法律環境的原因

  由于全社會的法制意識不夠,公民個人和有關單位都不能做到配合支持當事人調查取證,造成申請執行人舉證困難,從而也就導致法院執行不能。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為執行工作設置障礙。有些地方和部門從狹隘利益出發,只顧自己利益,不依法協助。有些部門領導的法治觀念差,無視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濫用權力,以權壓法,以言代法,違法干勁執行。

  2、申請執行人風險意識淡薄和部分申請執行人期望過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案件的正常執行。申請執行人自身缺乏風險意識,無法理解一個案件能否得到執行,執行到什么程度,主要決定于自身是否及時有效的舉證和被執行人的實際履行能力。反而認為執行工作就是法院的事,法院受理案件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就必須也必然能夠實現,案件只要到了法院就只等著拿錢。

  3、被執行人的特殊身份,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被執行人逃、廢、賴債等是造成案件難執行的主要原因。被執行人身份特殊,如人大代表、國家機關、“重點企業”等,他們不僅不主動履行義務,反而通過某些黨政領導給法院打招呼、定調子、批條子,施加壓力,阻礙法院執行進展。

  (三)相關立法滯后的原因

  我國現行沒有具體的“強制執行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一些程序涉及的執行條文遠遠不能適合現行執行工作的需要。現行的執行規定條文又比較籠統,執行人員執行起來有手足無措之感。這樣就束縛了執行人員的手腳,影響了執行工作難的開展。如被執行人不愿意向執行法院申報或不如實申報自己財產狀況,沒有強有力的制裁措施,迫使法院和債權人必須明查暗訪,調查摸清其財產狀況。對被執行人是單位的相關人員妨礙執行、抗拒執行的,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力度不夠,現有規定可操作性極差,對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缺乏應有的保障。法律的空白多、漏洞多,執行中出現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從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難以找到確切的處理依據,法律方面缺乏相應的明確對策。法律規定不夠具體,有關部門之間互不配合也是執行難的原因之一,民訴法中規定,對于人民法院的執行,有義務的單位應當協助執行,但目前涉及到一些房地產問題時,有關部門就從本部門的利益出發,以本部門有關規定來搪塞不予以協助執行。法院想對這些部門以不予協助進行處罰,但他們提出的問題也在理,法院執行人員無可奈何。產生這樣的尷尬,主要是立法上不夠具體不夠合理。

  (四)社會誠信機制缺失的原因

  經濟和社會發展處于轉型期,對一些市場主體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逃避、規避執行的現象時有發生。市場經濟是一種信用經濟,人們之間的經濟交往靠信用維持是完備市場體系的必備條件。當前國家經濟快速發展,社會處于轉型階段,人們的法律意識淡薄甚至缺失,規則意識、責任意識普遍低下,由于歷史原因,國家法治化程度較低,法治理念淡薄,缺乏司法裁判的敬畏、認同感,缺乏主動履行義務的意識。

  三、解決對策

  (一)創新執行機制,確保執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開度

  執行工作的根本出發點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創新執行機制的方式必須立足于確保執行活動的公開公正。一是強制審計,讓申請執行人了解債務人的財務狀況。這項措施主要針對被執行主體是行政、事業、企業性質的單位。二是公開舉行執行聽證,有理講在法庭上。對當事人持執行異議的,要組織執行聽證會,由當事人舉證辯論使之心服口服。三是舉證有責,強化申請執行人舉證意識。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時必須舉出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或線索的證據,方可進入執行立案程序,對沒有舉證的申請立案執行,只進行執行備案,什么時候有證據,什么時候立案進入執行程序。通過這些措施把解決執行難問題由法院一家單干轉化成與權利人共同承擔。

  (二)樹立正確的執行工作理念

  基層法院要嚴明執行紀律,執行干警在執行中要正確行使國家、法律賦予的執行權力,樹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贏得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信任。首先要把執行案件立案審查、宣傳 關。凡是申請人似是而非舉證,或舉證屬實但依法不宜執行財產的案件,一般不急于立案,可以先行幫助查證,確定后再立案。在執行立案時,還要書面或口頭告知申請人,如果舉證不實、舉證不能或舉證標的額小于執行標的額,案件超過申請執行期限不能執行的風險應由申請人承擔。接著要落實好執行值班制度。縣一級法院分管執行工作的副院長、執行局長及執行干警的聯系方式要一律向人民群眾公開,每天24小時接收有關執行線索舉報,防止貽誤執行時機。對沒有立案備案的執行案件,只要權利人舉報,可先執行,后立案,不可借口沒有立案而不執行,坐失良機。其次要完善執行聯動機制。全縣執行力量要統一協調,垂直管理,尤其是一些鄉鎮法庭法官在涉及執行公務時必須服從縣執行局調度。對少數阻力大、影響大的案件,要組織全縣法院執行力量或各庭力量,以及借助當地黨政機關、部門力量集中攻堅,遇有暴力抗法,隨時抽調警力支援,確保執行到位,擴大執行權威。然后要加大執行案件督辦力度。對當事人信訪案件、領導批辦等案件,全部由院長、分管院長、執行局長直接督辦。縣法院執行局要每月通報一次鄉鎮法庭列入督辦范圍內執行案件辦理情況,給執行工作造成一定壓力,使案件能夠及時執結。最后要加大執行工作考核力度。

  (三)營造社會化執行大格局

  基層法院,由于任務重,人員少,要最大限度地發揮執行力度,顯然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必須借助于社會方方面面的力量開展工作,力求事半功倍的效果。首先在開展一些重大執行活動時,要爭取當地黨委、人大重視,都應事先當面地向黨委、人大領導匯報,爭取支持。這樣對法院在對被執行人涉及到黨員干部或調動各方面力量參與法院執行工作、指揮部署重大執行行動時能正常運轉,調度有力,擴大執行聲勢、達到執行目的, 同時,也使法院減輕外圍的壓力。其次是爭取政府各有關部門大力支持協助。尤其是與執行案件當事人有關的部門。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他們協助執行的效果可能比法院直接執行的效果好。最后是調動鄉鎮、村級干部的積極性。法院必須爭取直接同被執行者打交道的鄉鎮、村干部的支持,使他們能夠融入法院執行隊伍中來,對法院執行工作的意義有更深的了解,發揮村干部的作用并通近他們在村民中宣傳法院執行工作的性質和目的,讓老百姓多一點有關執行工作常識。而且這樣也有利于變村干部為被執行者暗地通風報信者為主動提供線索者,變消極協助執行為積極配合執行,使執行法官牢牢地掌握執行工作的主動權。

  (四)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從目前社會發展水平狀態來看,不知法者很多而懂法的較少,尤其在占全國法盲比例絕大多數的農村。大多數群眾只知道法院是搞審判工作的,而不知道訴訟的最后還有執行程序。他們有的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根本不理解,看到法院到被執行人家時執行還覺得莫名其妙,同情被執行者,有時還幫被執行者說話,給法院執行工作增添了不少麻煩。針對這一情況,基層法院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板報、標語等形式宣傳執行工作的作用和意義,宣傳法院在執行工作時有權采取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以及對妨礙法院執行工作的人可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擴大影響,使之家喻戶曉,取得全社會理解與支持,為執行工作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五)加強法律法規的立法進程

  目前,我國執行立法工作滯后,執行工作無法可依,應把執行程序從民事訴訟法中分離出來單獨制定強制執行法,在制定強制執行法時應注意解決如下幾個問題:一是以被執行人的主體是個人不愿意向執行法院申報或不如實申報自己財產狀況,或者故意制造障礙逃避執行,規避法律的應視為違背法律,屬于違法行為,應論罪定刑進行處罰。二是對被執行人的主體是行政、事業、企業單位性質的單位,也不申報或不如實申報財產狀況或者故意制造障礙逃避執行的,對其相關人員也視為違背法律,屬于違法行為,同樣應論罪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