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明示或者暗示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的,要堅決禁止!對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要嚴肅追責!”江蘇省淮安市市長惠建林近日在淮安市行政復議與行政審判工作聯席會議上如是說。

  《法制日報》記者從會議上獲悉,2015年淮安全市法院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達到了92%,高于江蘇全省88.86%的比例。

  縣長的請假條

  “貴院決定于6月23日9時30分開庭審理劉培俊、倪祖安訴我府履行法定職責案件,因我縣縣長梁三元需要組織開展政府換屆活動,不能到庭應訴,特委托我縣淮河鎮副鎮長蔣得準和江蘇宗澤律師事務所郭龍盛代理應訴。”2016年6月22日,盱眙縣人民政府在一起行政訴訟案件即將開庭的前一天,就縣長因故不能出庭應訴,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情況說明》。

  這個“縣長請假條”,是淮安市重視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一個縮影。

  就在今年5月,淮安區首起因不服區政府行政復議決定,將區政府作為共同被告告上法院的案件審理中,區政府分管區長和農委主任親自出庭應訴,媒體全程直播,并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各行政執法部門分管負責人、法制科長60多人參加庭審觀摩。

  原來視為“丟面子”的事,如今成為了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加強出庭應訴能力的“教材”。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機制,江蘇最早始于南通,一經推出就獲得江蘇省高院的高度重視,并獲得最高院充分肯定和推廣。隨著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正式將這一機制載入,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將成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常態化配套機制。

  淮安市中級法院副院長趙文在會議期間所做的通報顯示,2015年淮安全市法院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達到了92%,高于江蘇全省88.86%的比例。2016年截至7月的出庭應訴率呈現小幅下降,其中涉及鄉鎮、街道辦事處等縣(區)級機關的案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絕大多數都會出庭,但將縣(區)政府為被告的案件,負責人出庭應訴相對較少,基本上都是委托律師與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聯席會上,淮安市中院對8個區縣政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和8家基層法院中涉及市直機關、縣(區)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進行了通報。

  市長的嚴要求

  記者也了解到,由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對出庭應訴難免存在著一些顧慮、擔憂甚至抵觸情緒,在應訴工作中還存在消極應訴,包括不愿出庭應訴、怠于舉證、不善于舉證、拒絕配合法院協調工作等,這些因素都會造成審判效率低、訴訟成本高和化解難度大等不良后果。

  針對“出庭不出聲、坐庭走過場”現象,趙文副院長的分析直截了當:出現應訴率整體偏低及地區數據不平衡,還是由于少數行政機關負責人官本位思想仍然嚴重,不愿意、不情愿與老百姓對簿公堂,放不下官架子,覺得出庭應訴有損顏面,當被告還有可能面臨紅臉出汗、亮丑揭短的尷尬,特別是對于行政機關執法有瑕疵或違法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必然對應訴心生畏懼。

  “依法履行職責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自覺接受司法監督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舉措。”惠建林市長就一些思想上阻礙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現象,一針見血地指出,那些借口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名義,通過明示或者暗示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或者對依法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不判決敗訴,都要堅決禁止。

  惠建林還強調,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是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關鍵少數”,要轉變怕當被告的觀念,帶頭履行出庭應訴職責,凡是對社會高度關注、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都要出庭應訴,并親自負責處理。對于消極出庭應訴,無故拒絕出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情形,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類型的多樣化

  淮安市中級法院院長錢斌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立案登記制改革解決了群眾“求告無門”現象,與此相對應的是大量行政爭議進入了訴訟程序,行政審判工作面臨新挑戰。

  在淮安市中院相關通報中,對當前行政案件的特點作了詳細梳理。

  首先是新類型案件不斷呈現,其中除了傳統的房屋征收、土地征收、行政處罰、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案件外,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行政協議、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行民爭議一并解決等新類型案件都有涉及。

  其次是群體性訴訟、抱團訴訟案件大幅增加。一個人起訴多個行政行為、多人共同起訴同一行政行為、多人分別起訴同一行政行為的案件數量明顯增多。

  三是當事人濫用訴權情形增多,部分當事人打行政官司,不求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而是通過訴訟向政府施加壓力或發泄不滿,無理纏訴、惡意訴訟等現象嚴重。如為了一個拆遷事項,淮安區的當事人張某喜在全市法院涉案的行政訴訟就有44件。

  增長的敗訴率

  據了解,行政機關敗訴案件比例在增大。2016年1至7月,淮安法院審結的一審案件中,判決96件。其中判決重新作出行政行為、行政行為被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被確認違法或無效、判決履行法定職責的29件,占一審結案總數的8.84%(占判決案件總數的30.20%),比去年同期增加3.87個百分點。

  趙文副院長分析,行政機關敗訴的原因除了應主動履行法定職責而不履行,還存在著程序意識較差,對法定期限履職認識不足,履職過程中實體認定證據錯誤等因素。

  “隨著城市化進程進一步推進,涉及土地資源、城建拆遷、治安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案件增多,其中一些行政案件矛盾成因復雜、政策法律規定不明確、糾紛無法一次性解決,法院辦案難度加大。”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錢斌認為,要著力推動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現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形成化解行政爭議的社會合力,并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合法自愿的前提下,依法開展協調和解工作,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