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物權法解釋(一)》正式施行,其中對于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的制度進行了細化,較之《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更為詳實,為司法審判實務提供了操作規則,關于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法律適用問題,有待在司法實踐中探索與完善。

  一、基本案情

  現抽象出一案例,便于探討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制度在實踐中的一些困惑,如:甲、乙、丙三人系按份共有,對所共有的財產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額,現甲欲轉讓其份額,面臨以下幾種情形和法律問題:1、甲向乙轉讓份額,同等條件下丙是否具有優先購買權?2、甲向共有人之外的丁轉讓份額,同等條件下乙、丙是否具有優先購買權?3、甲向共有人之外的丁轉讓份額,乙、丙同時主張,轉讓給一人還是兩人,甲如何轉讓?

  二、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審理疑難

  《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在《解釋》出臺之前,審理中經常遇到的難點主要有:

  1、物權法規定的“轉讓”是否包括按份共有人之間的轉讓?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之外的第三人轉讓份額時,其他的共有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是沒有異議的,但實踐中,常常碰到的是按份共有人在共有關系的內部轉讓份額,那么在此情形下,另一共有人是受讓人時,除他之外的其他共有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物權法的條文對此并未區分,嚴格地按照法條來講,所謂“轉讓”,既包括對外,也應包括對內,實踐中做法不一。

  2、如何界定“同等條件”?

  就同等條件這一要素如何理解的問題,一直未形成共識,可理解為絕對的同等或相對的同等,法官的自由裁量得以體現,但這一裁量的尺度又受到其自身閱歷的限制。但至少應有這么幾個考慮點,比如需要考慮價格的因素,因為在交易中,最核心的條件無疑是價格,因為按份共有人轉讓份額,主要目的是獲取經濟利益,價格的高低應為最主要的考量點;再比如給付對價的條件,這里的給付條件應包括給付的期限和給付的方式。什么時間給?分期還是一次性,如何給?現金支付還是票據支付,這也是區分同等條件的重要考量因素,因為給付方式關系到轉讓的風險大小。

  3、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如何操作?

  即某一按份共有人對外轉讓份額時,另外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時想要購買怎么操作的問題。有觀點認為應先由欲購買的共有人之間相互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轉讓人自行在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按份共有人中自由選擇一位買受人;也有觀點認為應由這些按份共有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財產在共有財產中所占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思考

  《解釋》施行后,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新的標尺,之前部分分歧較大的問題有了初步的定論,在理解的同時應體會其背后的法理基礎和現實意義。

  1、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對外不對內

  《解釋》規定,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共有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優先購買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這樣規定的背后,顯示了優先購買權制度的基本目的,按份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是為了減少外人的介入,注重共有人內部的聯系,防止共有關系復雜化,故按份共有人對外轉讓份額時,其他共有人當然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如果是對內轉讓,優先購買權的設置就顯得沒有必要了,因為按份共有人之間內部轉讓份額的過程,就是一個減少共有人、使共有關系更加緊密的過程,此時如果再給予其他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就會與優先購買權制度的初衷相悖,不應得到支持。

  2、“同等條件”期待進一步細化

  《解釋》規定,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所稱的“同等條件”,應當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這一規定提到了兩點重要因素,一是價格因素,因為在交易中,最核心的條件無疑是價格,因為按份共有人轉讓份額,主要目的是獲取經濟利益,價格的高低應為最主要的考量點;二是給付對價的條件,這里的給付條件包括了給付的期限和給付的方式。什么時間給?分期還是一次性,如何給?現金支付還是票據支付,這也是區分同等條件的重要考量因素。此外,筆者認為還應考慮到擔保等因素,因為這也關系到轉讓的風險大小問題,是考量同等條件的重要因素,以期能在后續的《解釋》中完善。

  3、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競合時的處理

  《解釋》規定,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且協商不成時,請求按照轉讓時各自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予支持。不同于之前呼聲較大的由轉讓人自行選擇受讓人的觀點,該解釋采用了后一種方式,即協商不成時由受讓人之間按照各自的比例份額來購買。這一規定雖然在操作上不如前者簡便,但應當看到,前者打著意思自治的旗號,實則過于簡單粗暴,容易引起按份共有人之間的矛盾,故思量再三,沒有采納。從法理上來看,優先購買權的立法目的在于限制共有人數,簡化共有關系的同時也是強化了共有關系,從而使得共有人之間關系密切,促進共有財產取得經濟效益,更好地實現了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