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規金融供給不足,促使民間金融不斷創新,企業聯保、“理財產品”、新型擔保等各種新型融資方式層出,使得金融審判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復雜性。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走訪民營經濟發達的江蘇省常熟市時發現,基層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已經改變以往對民間金融簡單“打”、“壓”的態度,而是放在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下能動應對。但在如何平衡法律評價與市場風險上,法院仍有一系列問題需要面對。

  高利貸職業化 法院:不予保護

  2008年以來,常熟法院共審結民間借貸案件3019件、金融借款合同案件427件。

  “審理這類案件,最大的難題就是證據不足。”常熟市人民法院原民二庭庭長張志強介紹,大多民間借貸在幾萬元到一二十萬元之間,資金量并不大,且多為現金往來。

  很多時候,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形成多個借條并存的局面,往往連當事人自己都說不清來龍去脈。另外,“本金”與“利息”是當事人膠著的一大爭議點,頗令法官頭疼。打個比方,被告借了10萬元,先還了5萬元,但這5萬元到底包不包括利息呢?

  對于這樣的案件,張志強說,法院通常會采取“職權探究主義”。“我們會不囿于形式要件的審查,而是深入分析、調查借條背后的證據鏈,盡可能還原案件客觀真實。”

  一個突出的現象是:很多民間借貸案當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為格式合同,形式上如同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這樣的民間借貸已經完全不是傳統意義上因婚喪嫁娶暫時向親友借資,而是職業化行為了。”張志強說,這類案件多是高利貸,利息超過銀行同期存款利息4倍以上。

  一位本地知情人士透露,一些民間借貸公司甚至聘有專門法務人員,職責就是起草各類合同,防范法律風險。

  “對高利貸,我們明確不予保護。”張志強說。

  創新商鋪融資 法院:承認效力

  坐落在常熟市區的常熟服裝城是全國最大的服裝服飾批發市場,2.7平方公里的土地上聚集了3萬家商鋪,10萬余名從業人員。

  服裝城商鋪的產權全部歸國家所有,商戶只是通過租賃享有40年使用權。這種經營模式為服裝城初期跨越式發展提供了基礎,但也成為后期商戶融資的瓶頸。由于沒有產權,商戶無法用商鋪作為抵押向銀行借款。

  為了突破這一瓶頸,從2004年開始,在服裝城管委會的主導下,服裝城與銀行合作,試點商鋪使用權質押貸款。商戶如需向銀行借款,只需帶著營業執照和租賃合同到管委會做一個備案登記,再憑這些證件向銀行提出申請即可。

  商鋪使用權能否作為抵押,物權法等相關民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常熟法院曾遇到這樣一起案件:商戶盧某以店面提供質押擔保向常熟農商行申請了一筆貸款,但未能如約歸還,被銀行起訴。

  常熟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門市部經營權質押擔保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予以支持。

  “我們仔細研究了物權法,認為這種抵押解決了商鋪經營者的融資難,拓寬了融資渠道,不違反法律精神和法律禁止性規定。”該案承辦法官江彩英說。

  企業聯保復雜 法院:努力維護

  相比越來越盛行的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企業之間借貸關系似乎“清淡”了很多。2008年以來,常熟法院審結的這類案件僅為62件。

  長期以來,企業之間拆借資金,被認為干擾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然而目前,這種看法有所變化。

  今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文件,規定企業以自有資金向其他企業出借,如確系解決暫時資金困難,且約定利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以內的,可予以承認。

  張志強告訴記者,在立法否定對企業拆借行為合法性的情況下,很多企業的借債活動便以個人名義出現。

  “以個人名義出借還有銀行4倍利率的保障,而以企業名義反而面臨被沒收、罰款的風險,出借方當然選擇前者。”張志強說。

  另外,出借給企業沒有保障,而出借給個人反倒有資產抵押,這也是造成上述現象的一個原因。張志強解釋道,很多企業的土地不是自己的,只有一些價值不高的廠房和機器,很難變現。相反,出借方如出借給企業主,反倒有房產等抵押保障。

  據介紹,企業之間以相互擔保方式獲得銀行融資從而獲取資金,逐漸成為小企業融資的通行方式。但是這種模式蘊含著一定的系統風險:一旦其中一家企業陷入困境,就會波及為其擔保的企業。如同漣漪,一圈一圈擴散開去,從而對當地經濟產生災難性打擊。

  常熟法院審理的新盛高強滌綸制品銀行借貸案中,銀行向5家聯保單位提出300萬元貸款的受償要求。考慮到這個數字對5家公司來說是一個沉重打擊,在法院多方溝通和努力下,銀行同意由5家聯保公司繼續作為擔保人,并由政府引入第三方注入資金,聯合5家聯保公司重組。目前,新公司經營正常。

  “在處理企業聯保案件中,我們會盡力著眼于企業與地方經濟的發展,利用多種形式,努力維護這一新型融資方式。”常熟法院院長張崢嶸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