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泰州市原副市長賈春林受賄案,認定被告人賈春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賈春林利用其擔任泰州市建設局局長、黨委書記、興化市代市長、中共興化市委書記、泰州市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單位及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8.7027萬元。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賈春林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賈春林具有如實供述罪行、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等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