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在基層法院開展民商事案件速裁工作的意見》。今后,江蘇各基層人民法院均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速裁組,審理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訴訟標的不大的勞動合同糾紛、物業糾紛、銀行卡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12類案件一律適用速裁程序。

  法院將最大限度地依法簡化民事訴訟程序,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盡量縮短審理期限,減輕當事人的訴累。據了解,當事人到法院起訴的民商事案件,適宜調解的,法院應當在立案登記前以書面或口頭方式主動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委員會派駐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或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當事人同意的,移送人民調解工作室或其他調解組織調解。當事人不同意的,屬于下列情形的,法院在立案時應當確定適用速裁程序:

  (1)小額訴訟案件;

  (2)選民資格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3)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案件;

  (4)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

  (5)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6)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

  (7)銀行卡糾紛;

  (8)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

  (9)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

  (10)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

  (11)其他在一定訴訟標的額以下的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合同糾紛;

  (12)立案登記法官認為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的其他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