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發布2016年度第三批失信被執行人名單,54名失信被執行人的個人照片、單位名稱、住址等信息被曝光,曝光對象包括兩家單位、52名個人,執行標的最多的達500多萬元,最少的僅600元,還有一起執行標的為行為的執行案件,受到微友的廣泛關注。

  他,不履行600元贍養費被曝光

  執行標的為600元的案件為一起贍養案件。今年81歲的曹老太可謂命運多舛,早年與前夫生育了一兒一女,前夫去世后改嫁,又生育了一兒一女,加上丈夫與前妻生的一個兒子,曹老太共養育了5個子女。等含辛茹苦把這五個子女拉扯大并成家立業后,曹老太年事已高,逐漸喪失了勞動能力,沒有了生活來源,而子女們卻為贍養費問題發生了爭執。無奈之下,曹老太老人于2011年一紙訴狀將五個子女告上法庭。法庭審理后,判決原告曹老太從2011年4月起今后所需的贍養生活費,由五個子女每月支付400元,其中被告季某每月應給付100元,所需的醫藥費由五個子女各負擔五分之一。

  判決生效后,被告季某總是不自覺支付贍養費,老人每年都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2016年1月,因季某未自覺履行2015年下半年的600元生活費,曹老太再次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季某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情況進行了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季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因被執行人季某外出打工長期在外,法院多次上門執行,均未能聯系到季某本人,法院遂依法將被執行人季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他,不配合前妻履行探視權被曝光

  申請執行人張某與被執行人陸某于2004年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2005年4月生育一子,取名小烽。張某與陸某婚后一度感情尚可,但婚后沒幾年時間,張某與陸某為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張某與公婆之間的關系也比較緊張。無奈之下,張某與陸某不得不走進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領取了離婚證。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兒子小烽隨父親陸某生活,母親張某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300元。

  雖然離婚時約定小烽隨父親陸某生活,但離婚后一段時間,小烽一直隨母親張某生活。2014年4月,陸某將小烽接回自己身邊撫養。張某時常去探望兒子,雙方又產生新的矛盾。張某于2014年5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婚生子小烽由原告張某撫養,并由被告陸某支付撫養費。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婚生子小烽仍隨被告陸某共同生活,被告陸某自愿負擔婚生子小烽今后至獨立生活時止的全部撫養費用;被告陸某支付原告張某2009年7月至2014年4月小烽的撫養費用人民幣20000元;原告張某有探視婚生子小烽的權利,被告陸某應給予必要協助。為避免雙方在探視方式上產生糾紛,法院民事調解書明確,小烽上學期間,原告張某可于每月的第二個周六、周日接小烽回去與其短暫居住;暑假期間,原告張某可將小烽接回與其短暫居住15天;寒假期間,原告張某可將小烽接回與其短暫居住4天。

  調解協議生效后,陸某支付了20000元撫養費,但卻不配合張某行使探視權。2015年2月,張某向法院申請執行,經法官做工作,陸某將兒子帶到法院執行局,張某方得見到兒子一面。2016年暑假,張某要求按調解書將兒子接回家短暫居住,又遭到陸某拒絕。張某無奈之下只得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立案執行后,因陸某與家人長年在外打工,承辦法官多次查找陸某未果,與陸某電話聯系,陸某竟不再接聽法官的電話。法院遂依法將被執行人陸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什么后果?

  總有那么一部分人欠了錢喜歡“拖”或“賴”,哪怕被告上法院仍還是惡習難改。對此,早在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頒布并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專門針對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符合相關條件的,人民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據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顧慧華介紹,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相當于向全社會宣布這個人是不誠信的“老賴”。作為失信被執行人,在申請銀行貸款、乘坐飛機軟臥、高消費等方方面面都受到限制。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院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還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除依法進行失信曝光外,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法院將繼續進行強制執行,并視情采取拘留、罰款等制裁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顧慧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