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9日,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胡建偉受賄、行賄案。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建偉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建偉利用擔任山西焦煤集團國際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系國家出資企業)副總經理、董事長、總經理,兼任山西焦煤集團金土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系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煤炭貨款結算、維持合作關系、干部職務晉升、工作崗位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2009年至2012年,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94.716萬元。被告人胡建偉為謀取職位晉升,請托時任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白培中為其提供幫助,2011年至2012年,給予白培中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4.81萬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胡建偉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胡建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胡建偉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被告人胡建偉的近親屬、人大代表、媒體記者以及各界群眾四十余人旁聽了庭審。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