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0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山西省呂梁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鄭明珠行賄、受賄一案。江蘇省連云港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明珠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連云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0年,被告人鄭明珠為了在職務提拔、煤礦事故從輕追責、紀檢部門專項整治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中共呂梁市委原書記聶春玉、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紀委書記金道銘、中共呂梁市委原副書記白云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23.663萬元。2003年至2013年,鄭明珠利用其擔任山西省交口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交口縣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交口縣天馬能源實業有限公司、陳勇等單位和個人,在企業項目申報、生產經營、煤礦資源整合、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14.015萬元。依法應以行賄罪、受賄罪追究鄭明珠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鄭明珠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鄭明珠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70余人旁聽了庭審。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