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涉少家事糾紛在司法過程中存在較大的特殊性。家事審判和少年審判趨同的理念和程序運作讓二者融合成為可能,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少年家事法庭,規范化、專業化審理涉少家事案件,貫徹落實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以使家事訴訟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得到最充分、最合理的保障。

  關鍵詞:家事案件;涉少民事審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家事案件因其高度人身屬性而不同于普通民事爭議,審理復雜而特殊。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尚處于發展階段,心智也尚不成熟,在家事訴訟過程中,作為特殊的訴訟主體,未成年當事人理應受到更多的關注和保護。家事審判和少年審判趨同的理念和程序運作讓二者融合成為可能,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少年家事法庭,規范化、專業化審理涉少家事案件,貫徹落實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以使家事訴訟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得到最充分、最合理的保障。

  一、家事案件審判的理論概述

  家事案件即我國人民法院所稱的婚姻案件、家庭案件、繼承案件及其他親屬關系糾紛, 主要包括親屬身份爭議和以親屬身份為依據所生的財產爭議兩大類。

  首先,家事案件具有高度人身屬性,其權利義務爭議不同于一般財產法上的利益爭議。一方面, 家事案件具有強烈的倫理性。婚姻家庭是傳統倫理道德的主要載體之一。特定的親屬身份是主體相互之間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依據。另一方面,家事案件當事人的心理較復雜,既希望解決紛爭,又不愿意親屬關系因此交惡;既要求分清是非,又存在輩份、親情等顧慮;既要求徹底查清事實真相公平處理糾紛,又不愿意過度公開個人、家庭、家族隱私,也不可能從此老死不相往來。為此,家庭案件的解決和司法審理,在時間、場合、方式、程序等方面有很高要求,又需要較大靈活性。

  其次,家事訴訟程序與普通民事程序有所不同,具有自身特點。家事案件的裁判,不單純以追求當事人孰是孰非為目的,而是重在調整人際關系,使當事人回復到生活常態。家事審判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保護當事人隱私;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受到嚴格限制;強調本人親自出庭參加訴訟;采取靈活庭審程序,弱化庭審對抗性,避免矛盾激化;訴訟中采取職權探知主義模式(法官詢問為主),辯論主義受限制(避免當事人間謾罵、指責,激化矛盾);舉證方面不嚴格采取“誰主張,誰舉證”,加強法院依職權調查;家事審判注重調解、和解等勸導性糾紛解決方式的運用。

  再次,設立少年家事法庭解決家事糾紛,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具有獨特優勢。第一,這一方案能夠極大緩解我國少年法庭因案源不足而導致的生存危機,并且由于在受案范圍上將其嚴格地控制在家事事件范圍,從而能夠有效避免我國現階段未成年人綜合庭收案尤其是未成年人民事案件過于泛化從而引發的“案多人少,未成年人審判特色難以保持”的問題 。第二,在我國現有司法資源緊張的情況下,將二者合并由一個法庭進行審理能夠優化司法資源組合,最大限度降低司法資源的浪費。所以,成立少年家事法庭一并處理未成年人事件和家事事件在我國現有國情下具有相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由于將家事問題與未成年人問題一并解決,能夠從根源上緩解少年犯罪問題,因為家庭關系不暢,會相應地導致未成年人生活環境的惡化。因此,將少年事件與家事事件合并在同一個法庭進行審理,能夠通過家事問題的妥當解決以保障未成年人生活環境的有序和健康,從而有效避免少年犯罪之誘因。

  二、域外獨立家事訴訟程序比較研究

  在法制健全的國家和地區,家事審判制度已相當成熟,家事法院或法庭,配備有興趣并有特殊素質的法官,輔之以社會工作者和其他適合于此的專業人士,適用家事訴訟專門程序,全面系統地處理所有婚姻家庭法律事務,取得了較理想的社會法律效果。

  (一)德國。家事訴訟屬于特殊類型的訴訟,由家事法院專屬管轄, 適用“家事事件程序”。家事法庭內設家事調解委員會,家事案件實行不公開審理,雙方當事人應親自參加聽審,辯論主義受到了強烈抑制, 雙方當事人的處分權限受到限制。

  (二)日本。家事法院系統最為發達,家事訴訟適用《人事訴訟程序法》和《家事審判法》。日本強調家事案件審理適用調解程序, 對具有訟爭性的家事事件, 調解是審判的前置程序。人事訴訟和一般家事案件,須先向家事法院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才能起訴。調解是化解家事爭議的重要手段。

  (三)英國。制定專門的家事訴訟法,還賦權法院制定不同于民事程序的“家事訴訟程序規則”和提供“家事訴訟指導”。

  (四)中國臺灣地區。處理家事案件與一般民事案件有較大差異。家事事件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地方法院設立有家事商談室,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在申請或起訴前以商談方式協助其解決家事問題。設置家事調解委員會,聘請專門的調解委員。

  三、我國少年家事法庭的構建

  (一)機構設置與人員配置

  機構設置上,我國大多數的婚姻家庭案件由民一庭審理,民一庭的法官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上經驗更為豐富,所以民一庭應該成為構建少年家事法庭的模板。可以將現有的民一庭和少年法庭的力量進行整合,成立少年家事法庭,專門審理婚姻家事糾紛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民一庭的法官具有審理家事案件豐富經驗,少年庭法官具有辦理涉少案件的優勢,強強聯合能夠很快適應涉少家事糾紛案件的審理。同時這種合并還可以在我國所有法院普遍推廣,讓少年家事法庭所體現的先進理念和制度成為所有未成年人都能共享、普及化的制度構建。

  在法官的選擇上家事法官不僅應精通法律,還要掌握一定的社會學、心理學、家庭倫理學方面的知識。由于條件所限,可以不配備專門的調查法官,通過聘任專業技術人員來擔任國外調查官的角色。其主要職責是依職權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并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人生閱歷對調查結果進行分析,提出案件處理意見。此外在我國現有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基礎上可以借鑒日本的家事法院的家事參審法官制度,讓社會中品行良好、關心社會公益的非法律專業人員參與進來,以更好的解決家事糾紛。

  (二)合理界定受理案件范圍

  合理的受案范圍是少年家事法庭得以有效運作的關鍵,一方面需要充足的案源來保障少年家事法庭足以與其他普通法庭“分庭抗禮”;另一方面又必須對其進行合理界分,防止少年法庭的特色因為受案范圍的無限擴張而被沖淡。少年刑事案件的管轄上原有的標準應該保留,少年家事法庭在刑事案件的管轄中仍只受理少年刑事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少年家事法庭在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當然包括所有的家事事件,但涉少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不能過于寬泛,“司法關注的著力點應該是未成年人最為急迫的、其他機構或個人難以提供保障的部分。因此,我國的少年家事法庭受理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應該限于涉及未成年人監護事項的家事事件,包括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事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監護確定、變更的適用特殊程序的案件。

  四、涉少家事審判中未成年人權益最大化原則

  (一)我國涉少家事訴訟案件中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的保護現狀

  1、缺乏對未成年人特殊性的考慮。

  以婚姻案件為例,在離婚案件中,圍繞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撫養費等問題,離婚夫妻往往會相互指責,相互攻擊、謾罵。 直面這種場面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響較大。普通的民事訴訟程序,在舉證、法庭辯論等環節必然有很多激烈的對抗。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審判,應盡量以非對抗的形式進行,在非對抗的程序中,查明案件事實,找出證據,適用法律。

  2、未成年人直接參與訴訟較少,其利益訴求難以聽到。

  普通民事審判程序中,多數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均有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未成年人作為案件當事人的具體情況,法官僅能通過法定代理人了解,對于案件情況的厘清和準確做出裁判都十分不利,其合法利益是否得到全方位的保護更多地是取決于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的責任態度,而不取決于未成年人本身的意志和要求,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行使。

  3、不能有效的監督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侵犯。

  在多數情況下,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能夠很好的履行法定代理人的職責,為未成年人爭取最大的訴訟權利。但也存在著很多監護人和未成年人利益不一致,甚至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情況。法定代理人全權代理未成年人的訴訟行為,未成年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有受到訴訟參與人侵害的危險。

  (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的內容

  在家事訴訟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指在人民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時,針對有關未成年人問題以未成年人權益為本位,從其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給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的保護。為了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在我國得到貫徹落實,需要做到從程序上和實體上對這一原則的內容進行探討和規范:

  從程序上來講,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應側重于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貫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這要求做到:第一,對于監護人因種種原因不提起訴訟,如未成年人與監護人發生利益沖突,監護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未成年人提起的訴訟,法院不得拒絕受理,法院應當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實施訴訟。第二,法院應當充分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法院在就未成年人利益作出裁判或對未成年人的有關事項作出安排時,應當充分聽取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第三,法院應當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在具備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條件時,法院可以依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以確保未成年人利益得以實現。第四,對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處分行為,法院應當進行監督。

  另一方面,法院對未成年人案件判決應當貫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法院對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進行裁判,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平衡各種利益時,應將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為判決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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