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網上和媒體熱炒的一段視頻,“宿遷洋河小街路站臺,一位父親帶著三歲孩子乞討,無任何疾病,有路過車就讓孩子去攔下要錢,父親嗜煙酒成性,孩子抽煙也是平常……”這一信息引起很多人的關注。11月4日,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依法按照特別程序,公開審理了此案。該案也是宿遷首例居民委員會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作為申請人,宿遷市洋河新區洋河鎮東關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請求法院撤銷靳樂樂(化名)的父親靳某的監護人資格,將監護權移交給東關社區居委會。被申請人靳某由于被鑒定為患有酒毒性人格改變、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宿遷市洋河新區社會事業局作為法定代理人出庭應訴。

  法庭上,東關社區居民委員會對撤銷靳某監護人資格列舉了一系列證據,證明靳樂樂于2012年10月28日出生,系宿遷市洋河新區洋河鎮東關社區居委會一組村民。靳樂樂母親的姓名及身份信息不詳,系靳某于2012年從外地帶至本地生活的婦女,其在生下靳樂樂八個月時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除了靳某外沒有其他監護人;同時出具了宿遷市公安局洋河派出所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靳樂樂與靳某鑒定是父子關系和靳某患有酒毒性人格改變,具有限制行為能力,具有行政處罰能力鑒定意見。

  東關社區還出具了洋河派出所多次接到群眾報警,內容是靳某在街上以及徐淮路上教唆靳樂樂攔汽車要錢要物,經記錄在案一共有24起;靳樂樂討來的錢財則全部用于供應其抽煙、酗酒等揮霍。靳某酗酒成性,酒毒性人格改變,有人格障礙,對靳樂樂生命安全造成隱患,不適宜進行行使監護人監護資格。

  靳樂樂現被村鎮相關部門送至宿遷市兒童福利院看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申請人靳某因患有精神障礙類疾病導致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其作為靳樂樂的監護人不僅不能更好的履行法定監護職責,還存在利用靳樂樂乞討、教唆其施行違法行為等監護侵害行為,嚴重危害了被監護人靳樂樂的人身及其他合法權益。依據《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相關規定,應撤銷被申請人靳某對靳樂樂的監護權。因靳樂樂的母親身份信息不詳,且今下落不明,其自靳樂樂出生后不久便離家出走,未盡任何監護義務,故其不宜作為靳樂樂的監護人。除了父母之外,靳樂樂只有一近親屬即其叔叔靳某某。但靳某某與被申請人靳某素有矛盾,且靳某某長期在外務工,也不愿意承擔監護責任,故其亦不宜作為靳樂樂的監護人。

  綜上,申請人東關社區自愿承擔對靳樂樂的監護職責,符合法律規定,據此,一、撤銷靳某為靳樂樂的監護人的資格。二、指定宿遷市洋河新區洋河鎮東關社區居民委員會為靳樂樂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