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吳江區法院裁定終結麗宏噴織(蘇州)有限公司破產程序。該案從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到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僅花62天時間,成為該院審理最快的破產案件。

  9月18日,吳江區法院裁定受理麗宏噴織(蘇州)有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因債務人主要財產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執行程序拍賣變價,故破產合議庭在案件受理之初便明確了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簡化審理程序、盡力縮短案件審理期限的原則。“我們主要從縮短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彈性期間和簡化審理方式兩方面著手。縮短彈性期間方面包括縮短通知已知債權人的期限、縮短債權申報期限等。以債權申報期限為例,企業破產法規定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九十日,我們在該案將上述期限明確為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四十日。簡化審理方式方面主要是指導管理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將債權申報截止日前申報并經管理人審查的債權表送達全體債權人,并告知其異議權利。在全體債權人沒有異議的情況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法院依次裁定確認債權、宣告債務人破產,管理人將擬定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該案承辦法官郝振介紹說,上述高效的舉措得到全體債權人的認同和支持,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通過率為100%。除盡力縮短案件審理期限外,該院還依簡化審理程序原則省略了債權人委員會的設立、調整了管理人報酬方案,同時針對債務人人員下落不明、未提交賬冊等資料致無法進行完整清算的情況,告知債權人可另行提起訴訟要求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承擔清償責任,做好破產程序與清算義務人責任的銜接。

  “2014年以來,我院共受理破產案件31件,審結10件,平均審理天數為416.8天,破產案件審理周期長的問題突出。在日益強調通過司法途徑依法處置僵尸企業的背景下,破產案件數量必將增加。麗宏噴織(蘇州)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的審結,為我院今后適用簡化程序審理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破產案件積累了經驗。”該案審判長張有順如是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