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民事審判中確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和賠償比例的重要依據,但因為民事侵權責任的認定原則與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存在沖突,一些事故責任的認定結果在被當事人提出異議時,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事故責任認定書進行正確認定。

  【關鍵詞】民事審判    交通事故   責任認定

  隨著我國機動車數量呈爆發式增長,在國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與守法意識沒有隨之明顯增強的情況下,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數量劇增,這直接導致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高居不下,這類案件中各方責任的劃分直接決定各方所需賠償的數額,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劃分當事人各方責任的重要依據。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就顯得尤為重要。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國家公權力機關出具的文書,是證明力較高的書證,在各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或者沒有相反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結論是錯誤的情況下,法院會直接采納認定書的結論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但是在民事審判實務中,經常發現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不盡合法或者合理的情況,具體應當如何認定就是民事審判法官比較棘手的問題,本文將具體分析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民事審判實務中如何對事故責任認定書進行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事故責任認定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在民事審判實踐中,針對不同情形法院對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認定應作不同處理。

  一、一些事故責任認定往往把與交通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作為認定事故責任的依據。比如:白天開車不需要車燈,卻將車輛不符合安全標準,車燈有故障作為認定事故責任的依據;車禍發生過程中沒有采取制動措施,卻將制動系統有故障作為認定事故責任的依據;肇事者在違反其他交通管理法規的同時又無證駕駛,故將其無證駕駛也一同作為認定事故責任的依據。

  以上類似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經常會被當事人一方提出異議,針對這些情形,法院審理時應當審查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違章不一定有肇事的后果,但肇事必須有違章的前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部門認定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的違章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當事人的一些行為雖然違反交通法律法規,但對事故的發生并無直接因果關系,就不應當列入事故成因分析之中。根據這一原則,我們可以用違法行為代替法來確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否是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如果將合法行為替代當事人的違法過錯行為后并不影響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的發生,那么當事人的該違法過錯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就不存在因果關系。例如:李某無證駕駛車輛正常行駛過程中與王某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經查,李某除了無證駕駛外無其他違法行為,王某醉酒駕駛,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在該案例中,將李某換成有證駕駛的任何人,都是王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那么李某的無證駕駛行為就不是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故不能以李某的無證駕駛違章行為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責任。那么遇到交通事故處理部門將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違章行為作為事故成因分析的依據時,法院應當依法變更事故責任認定,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交通事故責任部門在找不到與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時,直接引用“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這一規定作為認定事故責任的依據。在民事審判實踐中我們驚訝得發現有的事故責任認定單憑逃逸而認定一方全部責任。

  以上引用的規定是《交通安全法》中原則性規定,直接將原則性規定用于具體事故的責任認定解釋不了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在審判實踐中遇到這類情況的應當交通事故發生的成因,具體各方的過錯后根據過錯對交通事故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等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針對單憑逃逸而認定一方全部責任的認定書,我們認為,雖然法律規定逃逸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事故認定部門卻忽略了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的規定。逃逸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并沒有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但是其導致事故損害結果的加重,如果肇事者構成刑事犯罪,那么他的逃逸行為會在刑事審判中加重他的刑罰,因此在民事審判中不能因為逃逸行為加重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在民事審判實踐中,筆者認為正確的做法是:如果逃逸行為在交通事故的發生中有重大過錯,他方沒有過錯,那么可以認定逃逸者為全部責任,如果事故雙方都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不能一刀切,即只要一方有逃逸行為,那么該方就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三、少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隨意性大,定責失衡。一些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家屬情緒極為激烈,在被害人明顯也有過錯時事故責任認定部門隨意對被害人免除事故責任,比如,劉某駕駛明顯超載的貨車,前方張某駕駛的轎車突然掉頭時,因為劉某的超載行為不能及時制止車輛行駛,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造成劉某死亡,該起事故中劉某有一定事故責任,但因為劉某死亡,為了穩定其家屬情緒,讓當事人獲得最大賠償,事故處理部門最終未認定劉某責任。

  面對該類交通事故,我們認為,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應當公正公平,不能因為一方死亡而加大另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部門對上述認定往往是追求社會效果,但是我們對待此類情況是,追究的應當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部門的做法完全規避了法律效果,僅僅追求社會效果,事故受害人如果僅僅因為是受害人就可以減輕甚至免除其本應當在該起事故中必須承擔的責任,這樣的責任認定將放縱交通違法行為,從長遠來看,不利于改善與提升廣大民眾交通安全意識與守法意識。

  四、“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被過多運用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遇到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矛盾激烈、不可調和時,一方責任的大小影響其是否受到刑事處罰時、一方或多方對事故責任認定部門意見較大時,直接出具“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事故證明書。

  民事審判實踐中這類情況也較為常見,但我們要區別不同的情形不同對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刑事職能與專業技術向結合的評價性行為。責任認定過程中所涉及的路況安全工程鑒定、車況技術鑒定、痕跡鑒定、車速鑒定等一些列專業技術鑒定,都無不表明責任認定工作的技術性、復雜性。有的交通事故確實無法查清成因,在民事審判中雙方也都舉不出證據證明對方的責任或者自己沒有責任,如果專業從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人員都無法對交通事故作出認定,那么當事人寄希望于無專業、無技術的法院工作人員對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是否不太現實呢?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當按照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習慣做法對事故雙方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進行判決。但有的交通事故盡管存在案發當時沒有報警,案發現場沒有攝像頭、目擊證人較少的情況存在,在對事故成因進行調查后能夠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認定的,不能因為雙方當事人矛盾激烈、責任的大小影響刑事處罰或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部門意見較大時,而過多運用“事故責任無法認定”,進入民事審判時還應當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劃分以彰顯法院民事審判的公平公正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