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

  行政壟斷是中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的難點和重點,這不僅要求政府貫徹依法行政的原則,而且要求國家實現經濟民主,即經濟權力不是過度集中在政府的手中,而是應當在企業和政府間適當分配,實現政企分開。行政壟斷從根本上說不是法律問題,而是體制問題,只有深化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才能根除。也即行政壟斷問題的解決,從根本上說有賴于國家的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繼續深化,因此,對行政壟斷問題的徹底解決確實不是一部反壟斷法就能夠奏效的。

  關鍵詞:

  行政壟斷;反壟斷法;行政權力;規制

  以下正文:

  論行政壟斷的反壟斷法規制

  一、行政壟斷基本理論

  1、行政壟斷的概念

  行政壟斷的體制淵源在于我國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我國在建國之初,由于特定的歷史條件,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實現計劃經濟體制。在計劃經濟體制中,不僅產量的規定,價格的制定,甚至原材料的提供和市場準入,都是有政府直接壟斷。實行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確立,但是由于利益驅使,政績觀念等種種原因,政府仍常以維護市場秩序和經濟管理等名義,過度干預經濟,產生了政事不分、政資不分、政企不分的現象,從而形成行政壟斷。因此我國出現的大多數壟斷并非經濟性的壟斷,而是行政壟斷。依據《反壟斷法》第八條,行政壟斷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2、行政壟斷的表現形式

  國內學者一般從宏觀上將行政壟斷分為地區封鎖,行業、部門壟斷兩大類。

  地區封鎖即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因地方保護主義的狹隘思想,通過行政權力的濫用人為的制造障礙,割裂地區間的資源聯系,限制地區間經濟貿易往來,損害公平競爭與市場統一的行為。它人為地導致了外地企業與本地區企業間競爭條件的不相同和競爭機會的不平等,將外地企業置于劣勢地位,破壞了社會經濟的公平競爭原則。

  行業壟斷即指經濟生活中的某些部門、行業利用本行業、本部門的行政職權和特定優勢,控制市場,獨占經營,破壞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行為。它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致使競爭無序與不公。

  二、我國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規制現狀

  1、反壟斷法中行政壟斷規制的爭議

  2007年頒布由2008年正式生效的反壟斷法,單獨列出第五章對行政壟斷進行規制,這表現出立法者對行政壟斷的重視以及規制決心。但是,雙重違法性是行政壟斷的一個重要特征。因為行政壟斷是濫用行政權力的結果,因此同時違反了反壟斷法和行政法,產生了反壟斷法與行政法的競合。究竟反壟斷法能不能規制行政壟斷呢?學界對此爭論不休。

  筆者認為,行政壟斷的產生雖有政治和經濟體制的根源,但是在短時期內不可能會自然消亡,必須由我國政府以及司法部門采取一系列手段進行規制。筆者同意肯定說中行政壟斷與經濟壟斷存在本質上的一致性的觀點,認為行政壟斷應主要由反壟斷法進行規制。對于可能造成的成本增加或者效率低下等問題,應該通過完善法制、體制等一系列措施來克服,最終達到對行政壟斷進行規制的目的。

  2、我國反壟斷法規制行政壟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

  行政壟斷由于其與行政主體和行政權力的密切相關,相比于普通的經濟壟斷具有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行政壟斷不僅危害消費者與其他經營主體的合法權力,更嚴重影響政府行政行為的公信力,政府形象以及我國經濟發展的國際化進程。雖然說行政壟斷的根除,有賴于政治體制與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推進,但是由反壟斷法對其構成要件、表現形式、程度要求以及懲罰制度等方面進行細化規定,不僅可以表現我國規制行政壟斷的決心,也可以為反行政壟斷提供執法依據。

  法律最大的作用讓社會在一個和平和理性的環境下持續運行,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行為的規制,是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的,同時也是現階段國際通行的做法,可以對行政主體的行為發揮指引作用和約束作用,有效預防和有力懲處政壟斷行為。

  (2)可行性

  行政壟斷相對于經濟壟斷,其特殊性就在于行政權力的參與。行政權力的濫用是行政壟斷產生依據。規制行政壟斷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防止行政權力在市場經濟領域內的濫用。行政壟斷的規制關注的僅僅是對行政權力的規范,禁止其在市場經濟領域濫用,而不是行政權力的來源以及限制行政權力行使。

  從反壟斷的角度來說,反壟斷法禁止的是經營主體濫用其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而支配地位取得的合法性與否并不是反壟斷法關心的對象。因此由濫用行政權力取得支配地位,或者是通過合法的市場競爭取得的支配地位,或者是為實現最大效益的自然壟斷,這些支配地位取得的過程不是反壟斷法關注的對象。從這個角度來講,反壟斷法規制行政壟斷與經濟壟斷是一致的,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同時,行政壟斷與經濟壟斷在表現形式、行為結果等方面是大同小異的,筆者認為在《反壟斷法》中將行政壟斷單列為一章,只是立法者對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政壟斷的一種特殊的重視以及治理的決心,并不是將行政壟斷與經濟壟斷割裂開來。

  三、我國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規制

  1、我國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規制現狀

  (1)《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規制

  《反壟斷法》將第五章單獨列為“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對行政壟斷的形式及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首先,《反壟斷法》第七條,對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保護其經營者合法經營活動,但經營者不得利用其對市場的支配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在總則中把上述兩種行業排除在行政壟斷之列;其次,第五章第三十二條至三十六條,詳細規定了行政壟斷的表現形式,包括限定或變相限定購買、妨礙商品自由流通、不公平招標投標、排除或限制外地投資以及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第三十七條為兜底條款,指出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最后,第五十一條對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包括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同時賦予反壟斷執法機構建議權,并規定《反壟斷法》認可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關于行政壟斷法律責任的規定。

  (2)配套規章對行政壟斷的規制

  為確保《反壟斷法》的順利實施,2010年12月31日,國家工商總局作為國務院反行政壟斷執法機關之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三個《反壟斷法》配套實體規章。三個規章對反壟斷法相關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大大增強了《反壟斷法》的可操作性。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細化規定了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的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列舉式規定了經營者以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行政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為由,實施壟斷行為的具體表現。明確規定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就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表現及其后果,向其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3)壟斷司法解釋對行政壟斷的規制

  201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壟斷司法解釋》)。《壟斷司法解釋》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結合侵權責任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了起訴、案件受理、管轄、舉證責任分配、訴訟證據、民事責任及訴訟時效等問題,建立了我國反壟斷民事訴訟的基本框架,進一步明晰了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的具體含義。它雖未直接提到行政壟斷規制方面的內容,但在具體內容上卻涵蓋了對行政壟斷規制的內容。如規定公民可以直接起訴,這意味著公民的起訴不再需要行政機關認定的前置程序。在該司法解釋出臺前,如果公民要起訴壟斷企業,先要得到行政執法認定。在行政壟斷中,壟斷企業被政府行政機關來執法認定其違法,存在著體制上的障礙,嚴重影響著原告的勝訴率。撤銷前置程序,對于提高原告勝訴率,規制行政壟斷有著積極的意義。

  2、我國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規制的不足

  (1)對行政壟斷的界定不周延

  我國《反壟斷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條到第三十七條,用了六個條文,采用列舉式的方法規定了行政壟斷的表現形式。內容涵蓋限定或變相限定購買、妨礙商品自由流通、不公平招標投標、排除或限制外地投資、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以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反壟斷法的規定,列舉雖然明確,使人一目了然,但卻沒明確行政壟斷的概念,且都偏重于地方封鎖方面的內容,缺乏對反壟斷法規制的原則上指導。隨著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行政壟斷的形式勢必也會多種多樣,法律無法窮盡其所有形式,唯有對其進行原則上的規定,以法律原則來規制才能真正實現反壟斷法的作用。

  (2)對行政壟斷責任規定的缺失

  《反壟斷法》第五十一條對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包括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同時賦予反壟斷執法機構建議權,并規定《反壟斷法》認可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關于行政壟斷法律責任的規定。反壟斷法僅僅用了一個條文來規定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而且其責任也僅限于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是給予處分,這在處罰的性質上也僅僅是行政機關內部處分。這很難對行政壟斷實施主體產生威懾,而且反壟斷法規定的對行政壟斷實施主體的制裁主體是其上級機關,反壟斷執法機構僅僅具有建議權。這種制裁一般不具有現實的操作性,而且在很多情況下,行政壟斷的實施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壟斷實施主體的上級機關往往就是受益機關。因此由上級機關進行制裁的方式并不能保證對行政壟斷的規制,甚至會使行政壟斷行為有恃無恐,變本加厲。

  (3)對反壟斷執行機關執行力較低

  我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實行“反壟斷委員會”與“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雙層框架模式。在反壟斷法正式實施后,商務部公布了經國務院批準的新“三定方案”,成立了由商務部(反壟斷局)、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國家工商總局(反壟斷與不正當競爭執法局)組成的國家反壟斷局。首先,三個部門本身職權劃分不清,會導致相互之間的推諉扯皮,再加上執法機構的專業性差,增加執法的成本,影響執行效率。其次,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與工商總局本身就難以擺脫其行政機關的性質,以行政機關來制約行政機關,有“即作運動員又是裁判員”之疑,而且其效率也是問題。而且這三個機關也有各自的職責,在其他職責的履行過程中也難免產生行政壟斷。最后,作為行政機關,他們并沒有被賦予類似于司法權的獨立工作權,要接受反壟斷委員會的指導,也沒有高于其他行政機關的權力,使得其沒有對其他同級行政機關進行處罰的權力。

  雖然我國已經頒布實施了反壟斷法,并出臺了配套規章以及司法解釋,但是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規制仍然顯得力不從心,要真正實現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規制作用,必須借鑒國外經驗,不斷完善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規制。

  四、對我國行政壟斷的反壟斷法規制的完善建議

  1、明確界定行政壟斷

  (1)增加概括式的行政壟斷定義

  我國《反壟斷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條到第三十七條,用了六個條文,采用列舉式的方法規定了行政壟斷的表現形式。內容涵蓋限定或變相限定購買、妨礙商品自由流通、不公平招標投標、排除或限制外地投資、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以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反壟斷法的規定,列舉雖然明確,使人一目了然,但卻沒明確行政壟斷的概念,且都偏重于地方封鎖方面的內容,缺乏對反壟斷法規制的原則上指導。隨著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行政壟斷的形式勢必也會多種多樣,法律無法窮盡其所有形式,唯有對其進行原則上的規定,以法律原則來規制才能真正實現反壟斷法的作用。因此,筆者認為應盡快加入在反壟斷法中加入概括式的行政壟斷定義,以概括式和列舉式相結合的方法明確界定行政壟斷。對行政壟斷下定義不僅可以使反壟斷執法機構能迅速應對復雜多變的市場經濟形勢,提高辦案效率,也可以對政府等其他行為主體產生指引作用,增加其對自己行為的后果預見性。

  (2)明確界定“濫用行政權力”

  《反壟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對“濫用行政權力”,反壟斷法并沒有給出明確的界定。而對行政權力濫用的界定,關系到到行政壟斷的認定。因此,我們需要明確界定“濫用行政權力”。 濫用行政權力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對公共事務有管理職能的組織,發布和制定行政法規時違反法律規定,或超出法律授權的范圍管理公共事務及解決行政問題或者直接不執行應該履行的行政管理職能的做法或行為,貫穿于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對公共事務有管理職能的組織所進行的組織、協調、控制、監督等全過程。

  2、嚴格規定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

  反壟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了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責任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承擔的責任分別是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和依法給予處分。但這種制裁一般不具有現實的操作性,而且在很多情況下,行政壟斷的實施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壟斷實施主體的上級機關往往就是受益機關。因此由上級機關進行制裁的方式并不能保證對行政壟斷的規制,甚至會使行政壟斷行為有恃無恐,變本加厲。因此,反壟斷法必須嚴格規定完備的行政壟斷法律責任,促進公權力的合法運行,防止公權力對經濟運行的過度干預。

  (1)行政責任

  行政權力的濫用是行政壟斷的實現方式,因此,完善而科學的行政責任對打擊行政壟斷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完善的行政責任制度,應包括事前預防和事后處罰。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責令改正和依法處分,僅限于事后的處罰,而事前預防應比事后處罰更為重要。比如在發現行政壟斷初期,可對其進行勸導,也可以發出禁令,當然這還要求反壟斷法對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一定的授權,另外,行政壟斷的行政責任還應包括行政賠償。因為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壟斷妨礙企業競爭所造成的損失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這也是行政壟斷受害人法律上的一種救濟手段。但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責任僅限于直接損失,而行政壟斷所造成的大多數是間接損失,所以筆者認為應考慮將間接損失也納入行政壟斷國家賠償的范圍。

  (2)民事責任

  行政壟斷中民事責任的承擔廣受爭議。有的學者認為行政壟斷的責任主體是行政機關或者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其對其他市場主體或者是消費者造成的損失不是以平等主體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造成的,因此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不應包括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此條,行政壟斷應承擔民事責任。具體而言,在行政壟斷中,民事責任的承擔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禮道歉、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其實這與行政壟斷責任主體所承擔的行政責任產生了競合。但在民事責任中還存在著一直責任形式就是民事損害賠償。在美國等發達國家都在反壟斷法中規定了這種責任。賠償的原則包括實際賠償原則和懲罰性賠償原則。其中政府賠償訴訟應適用實際賠償原則,即賠償受害方的實際損失。

  (3)刑事責任

  行政壟斷具有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單純的行政責任無法真正震懾和根治行政壟斷行為,在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中添加刑事責任是非常必要的。對行政壟斷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思想在國際上廣受認可,最早規定行政壟斷刑事責任的國家是美國。美國法律規定對行政壟斷當事人,不僅要監禁,而且還要處以罰金。這就對行政主體產生了強大的威懾力,能有效預防行政壟斷的發生。我國對行政壟斷的刑事責任僅僅在國務院2001年發布的《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現地區封鎖的規定》有所涉及 。筆者認為行政壟斷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相結合,同時不能忽視行政機關的刑事責任,追究行政壟斷的刑事責任事可以適用“雙罰制”原則。

  3、完善反行政壟斷執行機構

  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反壟斷執行目前實行的是“反壟斷執法機構”和“反壟斷委員會”雙層架構模式。“反壟斷委員會”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反壟斷工作;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則負責具體執法工作。不可否認,我國在進行反壟斷法規制行政壟斷初期,采用這種模式,有其一定的內部合理性,但是建立一個獨立的、有權威的準司法機關來執行反壟斷似乎已經在學界成為一個共識。因此我國應盡快建立一個權威獨立的執法機構,來保障反壟斷法的功能。

  我國目前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是由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組成的國家反壟斷局。國家反壟斷局同時還要接受反壟斷委員會的指導。但是行政壟斷執法機構獨立性幾乎就是行政壟斷執法的生命。因為行政壟斷本來就是行政權力濫用的結果,我們要用一種行政權力去制約另一種行政權力的濫用,必須首先保證這種行政權力具有高度的獨立性,不依附與其他需要其去規制的行政權力。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反壟斷的執法機構能夠規制被濫用的行政權力。執法機關獨立性的來源應當體現于執法人員的職務的穩定性、充足、穩定的經費來源以及獨立自主執行執法決定等方面 。

  行政壟斷的規制,歸根到底是規制被濫用的行政權力,因此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規制就必須依靠一項更高級別或者說是具有更強權威性的權力。否則無法應對被規制行政權力所作出的抵抗。不僅如此,還在執法機構地位等級的方面加以提升。因此,我國也應該提升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等級,賦予其強大的執行力,以高度權威去對抗權力,使其能夠在行政壟斷中規制行政權力的濫用。

  反壟斷的執法不是普通的市場管理,它涉及到管理、法律、經濟等多個方面,無論從反壟斷法自身特點、調整對象和任務來說,還是從反壟斷法規制對象的專業性和復雜性來說,反壟斷執法都要求設立專業的執法機構。尤其是對行政壟斷而言,對其規制更是一項復雜的工程,只有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才能理解并執行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相關規定。

  此外,在反壟斷機構的設置方面,一方面如果像其他行政機關一樣層層設立,會導致低級別反壟斷執行機關無法正常執法,甚至在反壟斷執法機關產生地區保護的現象;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如果只設中央一級執法機構,會造成管理幅度過大的問題,也給當事人帶來麻煩,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日本的經驗,將全國劃分為若干區域,然后垂直領導,地方不得干涉。這樣可以更好的保證反壟斷執法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更好地實現對行政壟斷的規制。

  4、反壟斷執行機構的職權

  賦予反壟斷執行機構相應的職權是保證反壟斷執行機構高度權威性的要求。如果反壟斷機構沒有相應的職權,僅僅擁有較高的職位等級,也是無法對抗行政壟斷中被濫用的行政權力。對于行政壟斷而言,反壟斷執行機構需要有如下權限:

  (1)準立法權

  規制抽象行政壟斷行為需要違憲審查機制,對于違憲審查機制的啟動,我國憲法并沒有相關的規定,所以實際操作上的違憲審查啟動相當困難。行政壟斷行為大多數都是通過抽象行政行為來實現的,從事前預防的角度來講,抽象行政行為的事前預防主要就靠對他們的違憲審查。所以筆者建議對反壟斷執行機構賦予準立法權性質的相應權利,包括對規范文件的審查權、修改或廢除的建議權以及非規范性文件的無效宣告權。其中對規范文件的審查權主要是指通過反壟斷執行機構的初步審查,就其提出的異議來啟動違憲審查程序進入實際的違憲審查階段。與此同時,也可以審查該規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對不具有行政規章制定權的部門、政府和不享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各種自律性行業協會、公司企業所作出的涉及市場競爭的非規范性文件,反壟斷執法機構經審查認為違反反壟斷法的,可以直接宣告該文件無效。

  (2)行政權

  為規制行政壟斷,反壟斷執法機構應具備的行政權主要包括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行政處罰權以及行政處分建議權。監督檢查權主要包括查詢復制權、詢問權和調查權。具體是指反壟斷執行機構擁有對涉嫌行政壟斷的行政主體的行為進行相應的合法性調查監督的權力。行政強制權是為保護證據的或者是保證行政裁決或法院判決的可執行行而采取的強制措施,包括扣押、查封與行政壟斷行為有關的證據或財等。但應注意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仍應由公安機關執行。行政處罰權是指對行政壟斷實施主體以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的行政處罰,但同時也應賦予當事人復議和訴訟的權利。行政處罰建議權就是根據行政壟斷主要負責人的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發出有一定約束力的處分建議的權力。

  (3)準司法權

  準司法權是指反壟斷執行機關按照準司法程序以行政或者民事爭議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身份,裁決特定爭議,審理特定案件的活動。如美國反壟斷法授予反壟斷機關以及民間組織起訴權,歐盟的委員會也有反壟斷調查、確定和執行救濟措施、違法裁決等職權。我國的反壟斷執行機關也應具有相應的準司法權,包括行政公訴權和行政裁決權。行政公訴權是指反壟斷執行機關有權將某些涉及犯罪的案件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權力。行政裁決權是指通過類似法院審理程序確認行政壟斷性質之后,依法作出的禁止行政壟斷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向受害人賠償以及罰款等處罰裁決或者決定。這種裁決具有準司法行性,但不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可復議可訴訟。

  5、完善反行政壟斷的司法救濟途徑

  完善的反行政壟斷司法救濟途徑是有效遏止行政壟斷弊端與危害的必經之路。

  (1)建立抽象行政壟斷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

  我國行政壟斷多是以抽象行政行為的形式作出的,而我國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規范較少。《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抽象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也就是說,司法審查對象之中不包括抽象行政行為。這違背了我國在加入WTO時作出的履行世貿組織有關司法審查義務的承諾,另外這也不符合我國的憲法精神。把受案范圍限定在“具體行政行為”層面上,是觀念狹隘的表現,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家行政權力“特權化”思想。我國目前已經把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反壟斷法調整范圍,但這還遠遠不能夠滿足規制抽象行政行為的目的。

  建立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一方面是由反壟斷執行機夠或者是因行政壟斷而遭受損失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及其相關機構,啟動法規審查制度,審議地方政府制定的造成行政壟斷的法規、行政批文等。另一方面,上述主體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修改或者是撤銷這些法規或者行政批文等,行政相對人也可以提出相應的賠償請求。

  (2)設置民事公訴制度

  行政壟斷的受害者具有不確定性,既包括消費者,也包括經營者。在行政壟斷執法機構依法下達停止行政壟斷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壟斷行為命令后,如果行政壟斷實施主體置之不理,行政壟斷執法機構在這種情況下,除了依靠自己的強制執行力之外,還可以為有效阻止行政壟斷行為代表受害者提起民事公訴。所謂民事公訴制度,是指反壟斷主管機構依法享有的對包括行政壟斷行為和經濟壟斷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力 。反壟斷法之所以要設定民事公訴制度,“一是因為地方政府及國家經濟管理部門不是市場經營者,反壟斷監督機關對其直接的處罰難以有效執行;二是因為行政性壟斷行為往往針對市場不特定的主體而為,損害不特定的市場主體利益,當單個市場主體考慮訴訟成本或其他因素不愿直接行使訴權時,監督機關可依據反壟斷法的規定或者相對人的投訴,以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直接提起訴訟,從而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 。

  (3)增設行政公益訴訟

  所謂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當行政主體的不作為或者是違法行為對社會整體利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時,法律允許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制度,相當于日本的民眾訴訟、美國的納稅人訴訟等。

  對于我國而言,行政公益訴訟能夠增強人們對抗行政壟斷的法律理念,提高公民監督執法的積極性,有助于權利意識的培養。其次可以對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工作相配合并起到補充作用,有助于行政壟斷的規制。再次可以節約政府資源,使得反壟斷執法得到更加全面的貫徹實施。最后,由于我國行政壟斷大多以抽象行政行為的方式作出,受害人涉及面負責、廣泛,甚至沒有具體受害人,行政公益訴訟可以大大的提高行政壟斷司法救濟有效性。因此,我國引入行政公益訴訟對于規制行政壟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