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晚上下湖,凌晨收工,一晚上能夠捕撈百千斤!”

  太湖煙波浩渺,湖面平靜,但是漁政部門工作人員的眼中,湖區并不平靜。

  不少市民都知道,每年的2月至8月是太湖封湖禁漁期,其目的是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或繁殖,保證魚類資源得以不斷恢復和發展。所以規定禁漁期是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魚類資源保護制度。但每年的禁漁期也總有些人受利益驅使,將目光盯向湖里豐富的水產資源。

  3月15日凌晨,太湖漁政監督支隊三大隊巡邏至吳江區七都鎮附近水域,發現并現場抓獲正在該水域使用底拖網的方法非法捕撈螺螄的嫌疑人方某等人,當場查獲非法捕撈物螺螄1538.4公斤。同日,太湖漁政監督支隊蘇州灣大隊在虎丘區朱家村附近水域抓獲了用電捕魚捕撈青魚、鯉魚及其他雜魚的高某等人,漁獲物共計70.45公斤。經查,方某、高某等人在明知此時正處于太湖禁漁期的情況下,私自駕駛漁船太湖水域進行非法捕撈作業,以此來謀取非法盈利。

  近日,姑蘇區法院公開開庭一審宣判了這兩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方某等九人因非法捕撈水產品分別被判處二至三個月拘役的刑罰并處罰金八千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高某等二人因非法捕撈水產品分別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和兩個月的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該案由姑蘇法院環保合議庭承辦,據承辦法官告訴記者,以往碰到類似案件,往往只是以判處被告人刑罰結案了事,但被告人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損失則因立法滯后而難以補償。為此,審結這一案件時,法院確立了“懲罰犯罪是手段,保護生態才是目的”的水產品資源保護刑事審判理念,引入恢復性司法模式,對當事人進行法律釋明,講解非法捕撈行為的危害性,使其真正認罪悔罪;當事人紛紛表示愿意以實際行動表達悔罪意愿。同時,合議庭與蘇州漁政管理部門接洽,一同見證方某和高某等人主動購買了一萬余斤花鰱魚苗投放太湖水域,水產品受破壞的損失以投放魚苗的方式得到挽回。這一機制使當事人在接受法院的刑事處罰的同時,在能力所及的范圍內,要求其積極承擔責任,彌補已造成的損害,以修復被犯罪損害的社會公共利益。這樣做在一定程度可預防和控制破壞環境行為的發生。

  該案承辦法官李麗鮮法官也在此提醒,非法捕撈水產品數量較大的;或者多次進行非法捕撈屢教不改的;或者使用了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造成水產資源重大損失的;或者抗拒漁政管理,行兇毆打漁政管理人員等行為,都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尤其在禁漁期、禁漁區采取底拖網等禁用的工具或者電魚、毒魚等禁用的方法進行捕撈,將會損害水產資源正常繁殖、生長,所以無論捕撈數量大小,將觸犯刑法受到嚴懲。希望太湖一帶漁民能夠增強法律意識,不要為一時小利而破壞了太湖的水質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