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6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物價局原副局長蔡敦成受賄案,認定被告人蔡敦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蔡敦成利用其擔任中共江蘇省泗陽縣委副書記、泗陽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盱眙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江蘇省盱眙縣委書記、江蘇省物價局副局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3.1815萬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蔡敦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蔡敦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