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9日,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李補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認定被告人李補還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補還利用其姐夫白培中擔任山西省焦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煤炭供應和購買等事項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6.197萬元。

  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補還的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鑒于李補還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系自首,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