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正高效、運行良好的審判機制是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以及立案登記制度的實施和法官員額制度的推進,司法改革中凸顯出一系列的問題,如民商事案件呈“井噴式”的增長速度,司法資源配置效率低下,“案多人少”矛盾不斷激化等,因此加快建立公正高效、運行良好的審判機制迫在眉睫。

  一、“要素式”庭審及文書的提出背景及含義

  為了解決司法改革中的不斷出現的新問題,提高司法“生產力”,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在該意見中最高院明確提出要遵循司法規律推進繁簡分流,科學調配和高效運用審判資源,依法快速審理簡單案件,嚴格規范審理復雜案件,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根據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社會影響等因素,選擇適用適當的審理程序,規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間的轉換銜接,做到該繁則繁,當簡則簡,繁簡得當,努力以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同時要推進民事庭審方式改革,對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圍繞訴訟請求進行庭審,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程序限制。對于案件要素與審理要點相對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相關要素并結合訴訟請求確定庭審順序,圍繞有爭議的要素同步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在裁判文書的制作中,最高院的意見中也提出我們要推行裁判文書繁簡分流。根據法院審級、案件類型、庭審情況等對裁判文書的體例結構及說理進行繁簡分流,復雜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圍繞爭議焦點進行有針對性地說理。新類型、具有指導意義的簡單案件,加強說理,其他簡單案件可以使用令狀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簡式裁判文書,簡化說理。當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書可以適當簡化。當庭即時履行的民事案件,經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筆錄中記錄相關情況后不再出具裁判文書。 從最高院的司法意見中我們可以看出為了解決司法改革中出現的“案多人少”、“司法資源配置效率低下”的問題,最高院從多元化、全方位的解決機制,積極穩妥的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從該意見中我們發現最高院在有關民事案件中的庭審方式以及裁判文書的制作這兩方面也給全國各地的法院提出了具有創新性、可操作性的指導意見,概括而言,就是對于一些爭議不大、案件要素可以歸納出來的簡單民商事案件可以突破原來的傳統庭審模式和文書制作模式,運用“要素式”庭審進行審理,在庭審后對于文書的制定也可以采用“要素式”歸納制作裁判文書。那么“要素式”庭審及文書具體的含義是什么呢?

  “要素式”庭審是指根據案件相關要素并結合訴訟請求確定庭審順序,圍繞爭議要素同步進行調查和辯論的庭審模式,推行“要素式”庭審,對于某些能夠概括出固定要素的類型化案件,開庭前,告知當事人應首先填寫要素表,在庭審中法官圍繞雙方當事人填寫的要素進行法庭調查,對雙方當事人均無爭議的要素,法庭當庭予以確認;對有異議的要素,當事人單獨舉證、質證并發表相關辯論意見。而“要素式”裁判文書則是指對于某些能夠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寫裁判文書時不再按照傳統的裁判文書格式分開陳述原告訴稱、被告訴稱、查明事實和判決理由部分,而是圍繞具體的案件要素,陳述原、被告意見及整合和法院認定的理由及依據的法律文書。

  二、“要素式”庭審及文書在金融案件中的運用

  早在2012年深圳市人民法院率先在其轄區內實行“要素式”審判,這一做法得到了其他省法院的效仿,江蘇、浙江、山東、內蒙、陜西等地的法院相繼發布有關改革成果和指導意見,均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在最高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后,使得這一做法更加具備了說服力和合理性,各地法院紛紛根據該意見的指導思想,同時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將“要素式”審判的類型具體化,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民商事案件裁判文書制作指引》明確了以下幾種案件可以適用“要素式”裁判文書:一是勞動爭議案件;二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三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四是涉及撫養費、贍養費、履行離婚協議等婚姻家庭案件;五是其他適宜“要素式”裁判文書裁決的民商事案件。而在第五條中的其他適宜的民商事案件給各個法院以裁量權,這表明對于一些具體條件的商事案件也可以采取“要素式”進行審理和制作文書。

  在具體的金融案件中,對于一些爭議焦點明確,法律關系清晰的案件運用“要素式”庭審及文書制作無疑是提高審判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的一項重要的舉措。在當今經濟下行的形勢下,金融案件也日益增長,對于一些金融案件,我們可以根據案件的特點制作訴訟要素表,將訴訟要素表在網站上進行公開公布,對于一些不會運用網絡工具的當事人,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領取要素表,并由法院指導當事人進行填寫。當原告向法院提供了相關的訴訟要素表時,我們可以在向被告、第三人送達起訴狀副本時一并送達訴訟要素表副本,要求被告、第三人針對原告提交的訴訟要素表內容填寫。被告、第三人在填寫訴訟要素表時需對原告填寫的訴訟要素表內容逐項作承認或否認的表示;對于否認的要素部分,應當寫明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當事人已于開庭審理前填寫訴訟要素表的,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對雙方無爭議的要素予以審查確認;對于雙方有爭議的要素應當重點審查,引導當事人舉證和質證。這樣既能簡短庭審的時間,使得庭審的效率有所提高,又能真正圍繞當事人的爭議焦點開展庭審活動,真正解決當事人的爭端和矛盾。當庭審結束后,我們可以根據訴訟要素表所羅列的當事人承認的事實和理由,以及爭議的事實和證據,進行文書的制作,而不是按照傳統的文書制作步驟進行制作。具體而言,就借貸合同糾紛類案件,我們需要羅列的訴訟要素表主要應當包括以下幾點:一、締結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效;二、債權人有無實際足額支付借款本金;三、借款合同簽訂的時間;四、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五、有無償還部分本金;六、有無償還借款期限內約定的利息或逾期還款的利息;七、借款利息(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利率、罰息、復利等);八、借款的計算期限;九、借款是否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十、擔保人承擔擔保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效;十一、擔保人承擔擔保的方式(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十二、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是屬于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這些訴訟要素表對于案件事實的查明具有重要的作用。當事人在庭前填寫了要素表,使得庭審要素前移,在庭審時,雙方當事人就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圍繞爭議的要素進行法庭舉證、質證及辯論,對于無爭議的事實則不需要再在庭審中重復舉證質證。圍繞著訴訟要素表,在庭審結束后法官進行文書制作時,就可以打破原來的四段論文書格式,將此類的判決書分為三個部分:一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二是案件的事實部分,這一部分直接將案件的訴訟要素表羅列下來;三是裁判的理由和結果。這樣裁判文書既簡潔明了,同時使得裁判文書更加條理化,當事人更能接受這樣的裁判文書。

  三、“要素式”庭審及文書的作用

  “要素式”庭審及文書作為司法改革中的一項舉措,不僅顯著提高了審判質效,也真正實現了案件的繁簡分流。“要素式”庭審及文書在金融案件中運用,不僅減少了法官庭審及文書制作上的工作量,實現了庭審和文書的“瘦身”,同時也能實現案件的快速審理,快速裁判,減少了當事人因案件的長時間未決而帶來的訟累。在一些簡單的、法律關系明確的金融案件中如借貸合同糾紛上,庭前向當事人提供訴訟要素表,可以讓當事人更加清晰的了解到自己的權利、義務及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責任,促進當事人息訴,有一些案件,通過向債務人發送要素表,提前告知相關的義務,還能在庭審前就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提前解決了糾紛。“要素式”在審判活動中的運用,還能對當事人及社會民眾日后的類似民事行為產生規范調整和指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