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南京528電 記者丁國鋒 昨日下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簽發了《關于妥善處理涉及地震災區案件的緊急通知》,強調涉災區的民事、行政案件審理要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因災害無法到庭參加訴訟的災區當事人,要依法中止訴訟,不得缺席審理或按撤訴處理。

  通知指出,對涉災區案件開辟“綠色通 道,做到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并積極給予司法救助。具體要求對來法院立案確有困難的災區當事人,要積極提供上門立案、電話預約等形式的立案服務;對家中受災、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要迅速啟動司法救助機制,給予訴訟費緩減免;對災區當事人提起訴訟的,要快立、快審、快執,切實維護災區當事人的 合法權益;對以災區當事人為被告的案件,在災區生活生產恢復穩定以前,盡可能動員起訴人以暫不訴訟等方式支援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在審理過程中,要加大調解、協調力度,同時要注意做好災區當事人的撫慰工作,對因支援抗震救災影響合同履行而引發的案件,要依法妥善處理。

對于借抗震救災之機散布謠言、制造事端、實施盜竊、拐賣兒童等違法犯罪的行為,對于以募集救災款物為名實施詐騙的行為,對于利用職務之便侵吞、挪用抗震救災物資的行為,對于制售假藥、劣藥、有毒、有害、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以及趁災實施的其他嚴重危 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行為,要依法從重從快懲處。

災區當事人或者擔負救災工作的當事人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在災區生產生活恢復穩定以前予以暫 緩執行,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其他執行(包括先予執行)措施;如災區當事人生產生活確有困難的,要加大執行和解工作力度,盡可能動員申請人以放棄或部分放棄執行請求等方式支援災區重建。同時積極采取先予執行、司法救助等措施。  

(2008-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