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針對“執行五大難”下“藥”,公丕祥:應對“變法”須“內外兼治”

本報記者 丁國鋒  今后,凡在江蘇省內,只要是申請執行人不同意委托執行的,執行法院一律不得擅自委托執行,法院必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這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剛剛公布的執行工作新規定之一。

江蘇高院有關負責人日前對記者介紹了江蘇省法院系統在對照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后,應對“變法”在執行工作方面將要進行的全新部署。

新法為解決“執行五大難”帶來機遇

  據有關統計顯示,2007年全國與執行有關的信訪案件約占所有涉訴信訪的80%以上。執行難問題一直是法院系統不容回避的問題,也是影響和困擾法院工作的難點和熱點。另外由于新修改的民訴法對一審級別管轄的調整,使得95%左右的執行案件將下移到基層法院進行,給管理和監督執行工作帶來了新的問題。

  “執行難問題尚未發生根本性變化,執行改革尚未取得更為理想的效果,執行工作尚未完全實現良性循環,執行工作效果尚未完全得到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同,執行隊伍違法違紀現象時有發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在427召開的全省法院執行工作會議上列舉了當前執行工作面臨的五大困難和挑戰。

  此前,由于涉及執行的法律法規的欠缺和限制,一線法官在執行實踐中的相關制度措施無法上升到立法層面加以保障,執行法院不得不采取“各自為政”、“各找出路”的方式應對。

  4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修改民事訴訟法在法律保障方面,不僅賦予了法院更多、更有力的強制執行措施和手段,另一方面又給當事人和案外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濟權利這為解決執行五大難提供了新的途徑。江蘇高院分管執行的胡道才副院長認為。

  據胡道才介紹,之前不少法院采取的“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在新法中得到明確規定后,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另外,對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罰款數額,也提高了十倍,而對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不依法履行協助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除予以罰款外,還可以予以拘留,擴大了拘留措施的適用范圍,加強了“協助執行”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而針對當事人和案外人的“救濟權利”也同樣出臺了不少新規定:即規定了執行異議和復議制度、案外人異議和案外人異議之訴、申請執行人可以對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以及賦予當事人選擇執行管轄法院的權利。而修改后的民訴法不再區分不同的當事人,一律適用兩年的申請執行期間標準,同時,申請執行時效還可以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上述新規,將給法院的執行體制帶來重大影響。”胡道才說。

公丕祥:防止“穿新鞋走老路”

“解決執行難,需要‘內外兼治’,要建立適應新局面的執行流程管理和權力監督機制,防止‘換湯不換藥’和‘穿新鞋走老路’。”公丕祥強調。

  據了解,江蘇法院系統為此將實行執行裁決與實施、執行裁決主體和實施主體分離分權的制約機制,對所有執行異議、復議案件規定了必須由裁決機構或裁決合議庭辦理,對應當聽證裁決的異議、復議案件要求必須進行“聽證”,以“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

另外,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還擴大了當事人和案外人申請執行異議、復議的權利范圍,同時也為人民法院執行分權制約機制的建立、執行權能的分配、執行內設機構的設置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在用好民訴法的同時,加強隊伍建設不可小覷。”公丕祥認為,“少數執行人員濫用權力,亂扣押、亂查封、亂凍結、亂處置財產;執行人員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采取拖延、推諉執行的消極執行問題;無正當理由延期或超期執行、接受打招呼故意拖延執行甚至停止執行;以及上級法院有明確監督指導意見卻拒不落實等嚴重的消極執行問題都要嚴格禁止。”

  “要根本上解決‘消極執行’、‘違法執行’現象。”公丕祥在會上強調,對執行干警的廉政教育“一刻不能放松”,江蘇省高院將進一步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查究力度,建立健全覆蓋執行工作全過程的監督制約體系和工作責任體系,尤其是要在強化案件合議制度、嚴格出差辦案制度、完善款物交接制度、規范執行干警與律師相互關系制度等方面落實有效措施。

  另據介紹,今后凡權利人向法院提出的提級執行、交叉執行、易人執行的申請權在這次會議上給予了充分的制度保障。

  而對消極執行現象,當事人今后也有權申請“易人”,更換執行人員。“只有內強素質,狠抓隊伍建設,另外通過制度上強化公正、規范的執行機制,不僅可以‘管人’,也可以‘管案’。”公丕祥說,“才有可能根本上糾正執法過程中各種不嚴格、不公正、不文明現象,進一步規范執行,達到執行工作的和諧化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