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時身份是學生,可出事地點卻在實習單位;因工作受傷,卻又不是單位的員工。案件雖最近審結,但實習生模糊的身份形成的損害賠償法律盲區卻令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頭痛。

  20057月,常州高級技工學校焊接鈑金專業一名學生由學校安排到常州化工設備公司從事焊接工作實習。2006616,該生在焊接化工容器結束后,獨自從容器里出來時受了傷。2007330,經司法鑒定為六級殘疾。

  為了協商賠償的事,該生及其家人多次奔走于學校和企業之間,但由于學校和企業相互推諉,一直沒有結果。于是,他一紙訴狀將常州高級技工學校和常州化工設備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其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合計179923元。

  實習學生的身份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引發了爭論。常州技工學校辯稱,受傷致殘的雖然是該校學生,但發生事故是在企業正常的實習期間,學校在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告化工設備公司則辯稱,原告的人身損害雖然發生在本單位,但單位與原告之間沒有直接的賠償關系。原告到單位來實習是基于單位與學校的約定,原告是受學校的安排來單位實習的,單位與學校應按照雙方約定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審理法官告訴記者,雙方爭議的焦點,恰恰是此案審理最大的難點。因為目前我國法律對在校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并沒有作出相關規定。省高院民庭審判長楊曉蓉分析說,根據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能適用勞動法處理,無法通過工傷賠償制度來獲得賠償。企業與學生之間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雇傭關系,因為學生是受學校安排到實習企業工作,也不能按照雇傭關系來獲得人身損害賠償。

  此案最后雖然以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結案,原告的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50000元,分別由化工設備公司承擔90000元賠償責任、技工學校承擔60000元賠償責任。但有關法律界人士認為,目前我國法律對在校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還沒有相應的規定,對這種身份模糊者的維權確實存在法律的盲區。國家應該盡快出臺相應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來解決這個問題。(記者蔣德)

 

(200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