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向當事人周女士制作發放了首份《離婚證明書》,該證明書跟離婚證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其在便于當事人證明婚姻狀況的同時,也有效保護了離婚當事人個人隱私。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有兩種方法,一是到民政局登記,領取離婚證;二是到法院打官司,由法院下發判決書或調解書。在法院下發的判決書或調解書中,大多記載了離婚的詳細情況,像個人情感經歷、財產分配情況等,“展示”給外人時帶來很多尷尬。

  據家事庭庭長余波介紹,在審判實務中,有許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向法院反映,經法院裁判離婚以后,辦理購房、貸款等手續需要證明離婚狀況時,只能出示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其缺點一是不方便攜帶,時間久了容易毀損,二是容易泄露個人隱私。”。

  該院的未成年人和家事審判庭作為全省首批、全市唯一的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單位,從審判實際和當事人需求出發,推出了為當事人出具《離婚證明書》的服務,《離婚證明書》上只記載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身份、生效法律文書案號、類型及生效時間,其他信息隱去,再加蓋院章以示權威。

  “憑這份離婚證明書,到銀行貸款、簽署文書等,可以免去隱私泄露的風險。”余波稱,申請的流程也十分簡便:經調解離婚的案件,當事人當場申請的,由承辦案件的庭室經手出具;經判決離婚的案件在判決生效后,以及調解離婚之后,當事人憑本人身份證及生效裁判文書提出申請,由法院核實后出具。

  “謝謝法官,這份離婚證明書既能證明我現在的婚姻狀況,又能保護我的隱私,真是太好了。” 周女士拿到法院家事審判庭開具的離婚證明書后,對法官表示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