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陳某等四人因組織人員在邳州市人民法院門口聚眾滋事,擾亂了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被處以行政拘留。

在邳州市新河鎮新河街道一照相館門口,陳某與湯某因宅基地糾紛發生廝打,陳某鼻部被打傷,經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后邳州市檢察院向邳州法院提起公訴,認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湯某刑事責任。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12月11日下午,陳某糾集部分老人、殘疾人等十余人圍堵邳州法院大門,拉扯橫幅,舉牌,使用高音喇叭侮辱法官枉法判決,向不明真相群眾歪曲案件事實,嚴重影響了法院辦公秩序。邳州法院相關領導、法警大隊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對在場人員進行耐心勸說。陳某等人非但不聽勸說,反而愈發放縱,阻撓法警執法。事發后,邳州市公安局迅速出警,認真查證后,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時處置了陳某等四人的違法行為,分別作出七到十三日不等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中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維護庭審秩序。對于實施違反法庭規則行為,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采取警告制止、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罰款、拘留等措施;對于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維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益,應該通過正當途徑,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進行。超越法律無理取鬧,是對司法權威的公然挑釁,其行為造成的后果要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陳某等人在法院門口拉橫幅、用喇叭喊話、哭鬧,嚴重影響了法院的工作秩序和公共交通秩序。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其采取拘留措施,對不當維權的當事人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