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盛夏七月,記者在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一起執行案件的卷宗中,發現除常規的執行程序表格外,還有告知執行立案表、申請執行財物舉證書、執行指令書執行日志等十余份執行程序記錄表。據悉,該院在大學習、大討論中,專項治理執行頑疾中出現可喜變化:今年以來,執結各類執行案件573件,同比增長19%,每案執結天數平均為16.7天,較同期縮短了7天。

一段時間以來,除案件執行的外部原因外,個別執行人員工作呈現懈怠執行的現象。在大學習、大討論中,該院立足破解司法難題,組織學習討論,分析研究了懈怠執行的外在表現:一是對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故意拖延不執行;二是對申請人提供的執行線索,借故不動,貽誤執行的時機;三是對需查證的執行線索,不盡查證義務;四是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等。懈怠執行的后果使當事人的應得權利得不到法律的救濟,損害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為治理這些妨害執行工作的弊端,邗江法院決定將事后的批評懲罰前移到事前的要求和事中的跟蹤監督,并選擇采用了執行日志形式作為強化執行工作監督管理的手段之一。該院在執行裁決權與實施權分離的基礎上,推行公式化辦案,即執行過程中的重要步驟采用固定格式記錄在案,要求執行人員按章辦事。在辦案中,首辦執行員只有一個月的辦案期限,并且必須按流程管理的規定,完成應履行職責。首辦執行員在一個月期限內未完成應履行職責和接受經繁簡分流后的案件的執行員在兩個月期限內未完成應履行職責的,一律更換承辦人。

為防止執行人員隨意執行和自由裁量,該院實施了執行指令加執行日志,也稱日志化執行工作方式。即執行案件首先由首辦執行員閱卷審查和督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如一個月內被執行人未履行的,首辦執行員將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提出執行方案建議,由執行局長向下階段承辦執行員簽發執行指令,接受執行指令的執行員將指令中每一項內容的具體落實情況填入執行日志。首辦執行員對提出的指令建議負責,接受執行指令的執行員對完成指令負責,局長對自身所提出的新意見負責,形成了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此舉措實施以后,執行目標更加明確,并由此全面建立起健全預防懈怠執行的機制。

 

(2008-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