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實踐中,因當事人惡意串通制造虛假訴訟騙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從而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有效遏制虛假訴訟,并從程序上增強對案外人合法權益的維護。2012年我國在最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中增加了第三款規定:“前兩款規定之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這是在我國立法層面中首次正式規定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然而,因為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在我國立法中是一項全新的制度設計,所以在現階段的司法實踐中難免會出現一些問題。本文旨在討論第三人撤銷之訴能否適用于已經生效的婚姻案件的裁判文書。

  一、離婚之訴中是否存在第三人

  所謂離婚之訴, 指夫妻雙方對是否同意離婚、離婚后子女撫養以及夫妻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后,調解或者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離婚之訴中人民法院主要審理三方面內容,包括夫妻雙方應否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分配,以及子女撫養問題。討論第三人撤銷之訴能否適用離婚之訴,首先就要明確離婚之訴中是否存在第三人。

  關于離婚糾紛案件中是否存在第三人,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離婚之訴是解決原、被告雙方身份關系的,與他人無關,離婚案件的結果有離和不離兩種可能,在審理結果為不離婚的情況下,離婚糾紛就不存在第三人一說。另根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0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糾紛時不能準許與原、被告之間婚姻關系無關的其他人參加訴訟,在出現分割財產等問題涉及其他人時,法院一般先判決或調解離婚,然后告知相關人員可就爭議的財產、債權債務等問題另案起訴,不能與婚姻關系一并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民事訴訟法中第五十六條關于第三人的規定是針對所有民事案件的,現有法律框架中并未說明不適用第三人制度的民事案件類型。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這一規定明確指出了婚姻糾紛案件中是可以準許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因此,離婚案件雖然主要是解決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這一身份關系的,但在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分配等爭議涉及其他人,且其他人加入訴訟并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時,應當準許或通知符合第三人條件的案外人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這樣相關的爭議就能一并得到處理,充分體現司法便民之原則,避免訟累。

  筆者認為,婚姻糾紛案件是存在第三人的,但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不盡相同。一方面,民訴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因此,在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有案外人對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財產提出享有獨立請求權的,法院可以在離婚案件中不處理這部分財產,并告知案外人可以另案起訴;或者暫時中止離婚訴訟,待涉及案外人有爭議的財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故離婚之訴中是存在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在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另行起訴,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根據民訴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婚姻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的一種類型,且婚姻案件包含處理夫妻雙方的財產及債權債務,因此,離婚之訴的處理結果很有可能同案外人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但是根據民訴法關于離婚案件的一些特殊規定,比如民訴法第120條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如涉及個人隱私,則應不公開審理”,因此對于離婚案件中,即使有案外人認為其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但如果法院決定對婚姻案件不公開審理,則案外人根本無法參加到離婚之訴之中來。民訴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也僅是規定了認為自己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僅僅是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但是最終其是否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應當由法院決定。在婚姻案件中,筆者認為只有滿足三個前提條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才能參加到離婚之訴中來。首先,案外人有證據證明離婚之訴的處理結果可能同其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并申請參加訴訟;其次,離婚案件當事人雙方均同意該案外人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最后,人民法院根據案情認為有必要讓該案外人參加到離婚之訴中來。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能否適用離婚之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因不能歸責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2、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3、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該款規定分別從程序及實體兩個層面限定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發生。筆者認為,現階段第三人撤銷之訴審理的關鍵在于實體救濟部分的審查。即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生效法律文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且該錯誤損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因此就離婚之訴而言,第三人想要撤銷生效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中關于夫妻財產、債權債務部分的內容,必須首先證明該部分內容存在錯誤且該錯誤損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具體而言,對于離婚之訴中所涉財產享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要經法院審理認為離婚案件中所涉部分財產應屬于第三人的,則就可以直接改變或撤銷原判決、調解書中涉及第三人財產的部分內容,并告知當事人可就該部分爭議另案起訴。然而對于離婚之訴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其要撤銷生效離婚裁判文書中涉及財產、債權債務的內容則相對比較困難。需要強調的是,這里的第三人,必須是夫妻一方對其負有個人債務的第三人,比如夫妻一方個人的擔保債務等。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對夫妻共同債務享有權利的第三人無需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只有對夫妻個人債務享有權利的第三人才有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必要。此外,改變或撤銷生效離婚裁判文書中關于財產、債權債務的內容還要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裁判文書的判決內容或調解內容明顯不公平,比如將全部或大部分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或夫妻一方承擔全部或大部分債務等等;2、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虛構債權債務,使生效法律文書中關于財產、債權債務的分配表面似乎公平,實際存在將合法的財產、債權大部分或全部轉移到夫妻一方名下的情況;3、第三人已經窮盡其他一切手段,仍然無法實現相應的債權,必須通過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