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欣欣旅游公司根據與被告好美旅行社簽訂的雙飛游協議書,接待了被告好美旅行社發來的地接業務。接待結束后,被告將團費7100元匯款至原告QQ 所提供的賬號為李某楠的帳戶中。但原告卻稱未收到該款,其 QQ被盜,要求將款項支付至李某楠賬戶的信息不是其發出的,李某楠與其無任何關系;且雙方在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了付款方式和賬號,并注明“認準我社帳戶信息付款,或直接電話確認賬號付款,本公司無其他帳戶,以防上當授騙”。被告是被第三人所騙,與原告無關,原告不存在過錯,要求被告支付團費7100元。

  【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團費7100元,法院應否支持?,對此存在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認為,應當支持。一方面,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在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了付款方式,且注明公司無其他帳戶,以防上當受騙。被告按照約定方式向原告支付團費,才算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面,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案外人李某楠實際上侵犯的是被告的權益,被告應當向第三人主張損害賠償。且原告將企業QQ設定了復雜的密碼,盡到了安全保障的義務,不存在過錯。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應當支持。原、被告一直通過QQ進行業務溝通,其在QQ上要求被告按照其更改的帳戶支付團費,應視為其真實意思表示,被告按照其要求將錢支付到該賬號視為完全履行。貨幣作為種類物,不屬于特定物,交付之后,其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由原告承擔。案外人侵權造成原告財產的滅失,應當由原告向案外人主張,而不是被告。

  第三種觀點認為,雙方都負有一定責任。在原告提供變更后的賬號后,被告未及時按照協議約定打電話進行核實;且被告應當知曉QQ作為社交軟件,存在安全隱患,金錢往來應當慎重。故被告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80%的責任;而原告將QQ作為企業業務往來的手段,應當盡力保障QQ賬號的安全,并且在QQ賬號被盜后,及時發現并進行處理,履行告知他人的義務。而原告在QQ被盜后的兩天內未發現其賬號被盜,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20%的責任。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也規定,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再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從法律規定可知,第三人侵權導致他人損害的,是由受害人向第三人主張,安全保障義務者僅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第三人李某楠盜竊QQ號并指示被告將錢打入其賬號的行為侵犯了原、被告哪方的合法權益。

  從主觀上講,案外人盜取原告QQ號,就是想假借原告的身份,意在誤導被告,使被告將本應支付給原告的錢打到其賬號上,案外人主觀上具有侵犯被告合法權益的故意。

  從客觀上講,被告未按照雙方協議約定的方式將團費支付給原告,且實際上貨幣也未到達原告處,被告并未完成交付,貨幣的所有權未轉移至原告處,被告依然是貨幣的所有權人。案外人通過欺騙的方式使被告將錢支付至其賬號,侵犯了被告對團費的所有權,造成被告損害的結果。

  因此,筆者認為案外人侵犯的是被告的合法權益,被告應向案外人主張權利,其仍然需要向原告支付團費。

  另外,原告作為QQ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筆者認為原告是存在管理失當的。雖然原告對QQ設置了復雜的密碼來保障賬號的安全,也對網絡黑客等侵入風險無專業的防范技術,無法預知和防范網絡風險。但是,原告將企業QQ作為對外業務溝通的途徑,對方有理由相信其發出的QQ對話是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原告應當盡到嚴格管理的義務,及時發現并通知對方QQ被盜的事實,讓對方能夠知曉。而原告在QQ被盜的幾天內都未發現QQ被盜,也未告知被告該事實,有可能使被告錯過最佳的維權時間,無法挽回損失。因此,原告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筆者提醒大家,社交軟件作為網絡媒介,存在未知的網絡風險,盡量不要通過社交軟件與他人進行金錢往來。且在他人發出金錢往來的請求時,務必電話聯系本人,以防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