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缺失學生帶刀上學未被發現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公布2017年度防治校園暴力及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3起由校園欺凌、校園暴力引發的暴力案件。

  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湯某因瑣事與鄰班同學邱某(2000年12月28日生)發生口角、推搡,湯某拿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抵在邱某脖子處。邱某要求同學喊人收拾湯某,王某遂電話邀約被害人劉某(2000年9月9日生)放學后教訓湯某。

  當日下午4時許,劉某等人先后來到學校圍堵湯某,劉某向湯某下腹部踹了一腳,湯某遂用水果刀捅入劉某右腹部,劉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案發后,湯某主動投案自首。湯某的家人自愿賠償被害方50萬元并獲得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湯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湯某犯罪時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應當減輕處罰。湯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湯某的家人主動賠償被害方各項損失并獲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處湯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

  被告人程某(2000年7月2日出生)與被害人陳某(歿年17周歲)均為高二學生,因瑣事關系不和。2016年10月15日7時10分左右,被告人進入教室門時與被害人發生沖突,雙方扭打過程中,被告人手持隨身攜帶的匕首戳傷被害人右頸部、左肩處等部位,致其大量出血后死亡。

  案發后,被告人積極對被害人實施了搶救措施,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法院審理期間,被害人的父母出具諒解書,請求司法機關對其從寬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犯罪時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諒解,對被告人程某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處程某有期徒刑5年。

  2017年2月21日14時50分許,被告人陶某(2001年9月24日生)課間用粉筆頭砸中張某(被害人,男,16周歲),兩人發生爭執繼而扭打。其間,陶某用折疊刀捅刺張某左胸部、左側胸背部等部位。經鑒定,張某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陶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陶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應當減輕處罰。陶某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陶某持折疊刀傷害他人重要部位,應酌情從重處罰。依法判處陶某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

  記者了解到,3起案件均為中學生作案,均是典型的由校園欺凌、校園暴力引發的暴力案件,被告人既是犯罪的實施者,也是校園欺凌、校園暴力的加害者。

  辦案法官認為,3起案件的依法處理對于遏制校園暴力、維護校園安全具有深刻的警示意義。

  首先,青少年心智不成熟,逆反心理較為嚴重,不能理性控制情緒,合理解決沖突。幾名被告人逞一時之勇,斷送美好前程,給雙方家庭以沉重的打擊。

  其次,家長監管責任缺失。上述案例中,湯某常年隨爺爺生活,父母在外地工作,臨近中考才辭工回家;陶某父親正在監獄服刑,母親在外打工,其一直跟隨奶奶生活,家長監管責任缺失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再次,學校安全管理不到位。3名被告人平時均有隨身帶刀到學校的表現,學校如能及時發現并制止,或許可以避免慘案發生。

  最后,生命教育、法治教育重視不足。學校、家庭、社會應當將生命教育與法治教育相結合作為學生德育教育的重要內容,著力提高青少年尊重生命、敬畏法律的意識,切實防范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發生。

  本報南京5月31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