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生態文明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要內容,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石。環境資源審判是國家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環節,在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江蘇法院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相關會議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在江蘇省委領導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導下,充分認識江蘇經濟體量大、環境容量小、生態環境已成為江蘇全面小康建設突出短板的現實,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關切,樹立綠色司法理念,創新審判工作機制,切實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推進江蘇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審判職能作用日益彰顯。嚴厲懲治污染環境破壞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威懾作用。依法糾正、確認行政違法(不作為)行為,保障環境監管依法履職,充分發揮行政司法監督和支持作用。依法受理、審理環境民事案件,穩妥推進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充分發揮民事司法維護環境權益作用。2014年至2016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審案件3893件,審結3356件。

  審判機制體制逐步完善。江蘇環境資源專門化審判工作發軔于2008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第二家(全國中級法院首家)設立環境保護審判庭,開啟了江蘇環境資源專門化審判的實踐探索;2013年11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關于開展資源環境案件“三審合一”集中審判的若干意見》,推動了全省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專門化審判的全面深入開展。2014年12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全省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步入快速化、跨越式發展軌道。全省共7家中院和5家基層法院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6家中級法院和27家基層法院行政庭設立專門合議庭。通過審判機制創新,形成集聚優勢,整合司法手段、發揮協同作用,對同一污染環境行為“多管齊下”形成連環制裁效應,實現生態環境立體化保護。建立環境資源案件跨區域集中管轄體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全省32家基層法院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環境資源案件,通過審判體制創新,統一審判理念、規范審理規則、優化審判力量,有效提升環境資源案件審判質量。

  公眾參與途徑不斷拓展。強化環境公益訴訟,打造環境司法保護公眾參與平臺。2014年至2016年,江蘇法院受理環境公益訴訟一審案件57件,數量居全國法院之首。建立咨詢專家團隊,全面推行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對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旁聽庭審;大力開展巡回審判、現場審判,強化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庭審直播,及時公示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環境修復方案,切實維護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

  一、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

  近年來,江蘇各級法院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工作目標,狠抓執法辦案第一要務,著力服務經濟社會大局,為江蘇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ㄒ唬┉h境資源刑事審判工作

  全省各級法院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從嚴從快懲治違法排污、跨境傾倒垃圾、走私固體廢物、非法捕獵珍貴野生動植物、破壞耕地、非法捕撈等污染環境破壞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刑事司法懲治威懾作用。2014年至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環境資源一審刑事案件1880件,結案1708件,生效判決人數  2832人。

  嚴厲懲治污染環境違法犯罪。嚴厲打擊走私廢礦渣、廢粉末涂料、廢紙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犯罪行為。2015年至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各類走私固體廢物一審案件6件,涉案被告人57人,涉案被告單位19個。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的錢某某等走私固體廢物案,為建國以來涉案固體廢物數量最大、涉及被告人最多的走私固體廢物案,11個單位和33名個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的婁底市盛鴻貿易有限公司等走私固體廢物案,系國家海關總署2014年緝私十大案件,主犯何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嚴厲打擊違法排放傾倒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犯罪行為。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一審、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田某某等污染環境案,系公安部督辦的全國最大的非法處置廢舊鉛酸電池案,涉案危險廢物量達13500余噸,30余名被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姜堰市人民法院一審、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姜堰市人民檢察院訴陸某某等污染環境罪一案,22名被告(單位)被追究刑事責任;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姑蘇區人民檢察院訴王某某等污染環境罪一案,對傾倒填埋垃圾的王某某等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最高刑期達5年。

  充分發揮罰金刑對污染環境犯罪的懲罰、預防功能。讓恣意污染環境者付出高昂代價,以經濟手段遏制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犯罪行為。高郵市人民法院一審、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等污染環境罪一案,6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刑期5年,德司達公司被判處罰金二千萬元;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無錫雙象超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污染環境罪一案,對將工業廢渣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他人處理,導致大量危險廢物被傾倒的雙象公司判處罰金五百萬元。

  嚴厲懲治破壞生態資源違法犯罪。依法懲處非法占用基本農田、農用地、林地、草原等犯罪行為,嚴守生態紅線;依法懲處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等犯罪行為,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依法懲處盜伐、濫伐林木等犯罪行為,保障國家林業資源安全;依法懲處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非法捕獵、殺害珍稀、瀕危野生動物,非法狩獵,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行為,維護生物多樣性。無錫中院審理的沈某等非法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罪案,系建國以來中德海關首次深度聯手偵辦,兩國七地同時開展行動破獲的一起跨境走私大案,也是迄今為止全國海關查獲數量最大的走私瀕危植物案件,3名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張某某等15人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是迄今為止全國最大網絡販賣野生動物案,15名被告人全部當庭被判處刑罰,該案被評為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溧陽市人民法院對非法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12年;鄭某某、劉某某非法運輸、出售和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虎紋蛙等,被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劉某某等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在承包荒山地非法開采玄武巖礦石,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達238萬余元,被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鎮江市丹徒區某村民小組非法向企業轉讓耕地使用權并改變用途,村民小組組長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均被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判處承擔刑事責任。

  嚴厲懲治環境職務犯罪。堅決懲處環境污染背后的職務犯罪,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監管失職問題。2014年,全省共有2人因環境職務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15年,全省共有6人被追究刑事責任,3人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2016年,全省共有8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原江蘇句容市環境監察大隊許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在環評項目審批、環境監察執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被丹陽市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涉案贓款20余萬上繳國庫。

 ?。ǘ┉h境資源民事審判工作

  全省法院在環境民事案件審理中,堅持損害擔責、全面賠償原則,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權、財產權及各項環境權益,追究污染環境者的民事責任。2014年至2016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環境民事一審案件388件,審結322件。

  依法維護環境權益。注重依據不同案情,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科學判斷因果關系。通過裁判充分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宣示民事審判價值導向和規制功能。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瞿某某等訴贛榆縣江行養鴨專業合作社水污染責任糾紛案,在魚苗死因已無法鑒定情況下,依據自然規律和基本常識,確認被告的排污行為是導致魚苗死亡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一審、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倪某某訴南京恒永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環境侵權糾紛一案,依法判處被告承擔因建筑施工引發噪聲、粉塵污染,導致原告旅社不能正常經營而產生的損失2萬元;東臺市人民法院在大豐區環境保護局與史某某等人水污染責任糾紛案中,依法判令史某某等6人對環保部門水污染治理費114436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體現了過錯與治理責任相適應的環境司法原則。

  注重化解矛盾糾紛。對于相鄰關系的環境污染民事糾紛,通過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徐某某與南京某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水污染責任糾紛一案中,通過現場勘查了解情況、明確責任,并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平等保護合法權益。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沈某某與江蘇省電力公司鹽城供電公司等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一案中,依據涉案110kv高壓電線未產生電離輻射,現有科學證明極低電磁場與患白血病之間無因果關系等事實,認定被告對沈某某患病不承擔侵權責任。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在無錫澳豐洗毛有限公司訴江蘇清水源環保設施運營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中,貫徹環保優先原則,對第三方治理中法律關系的性質、違約責任的認定、行政罰款的負擔、不同階段污水處理設施改造費用的承擔等問題詳細論證,準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依法判決被告賠償412萬余元,為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三)環境資源行政審判工作

  全省法院在環境行政案件審理中,依法糾正、確認行政違法(不作為)行為,保障環境監管依法履職,充分發揮行政司法監督和支持作用。2014年至2016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環境行政一審案件1625件,審結1326件。

  依法監督行政執法行為。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處罰依法予以變更或撤銷,對行政機關的消極不作為行為確認違法。東臺市人民法院在夏某某等訴東臺市環境保護局環評許可案中,因環保機關對涉及民生重大利益的事項未予聽證,判決撤銷相關環評許可并責令重作。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在肖某某訴蘇州市環境保護局環評審批一案中,確認因缺失聲環境質量現狀內容而做出的環評審批意見依據不足,審批行政行為違法;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在南京捷威干洗中心訴南京市棲霞區燕子磯街道辦事處環保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一案中,依法判決被告行政強制措施違法并賠償原告18800元;新沂市人民法院在臧某某訴徐州市賈汪區環境保護局等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中,依法判決確認被告未對原告魚塘污染事件及時調查、監測、處理的不作為行為違法。

  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履行環境資源監管職責。維護行政執法效力,排除行政執法障礙。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張某某等與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環評行政許可案,在判決中根據國家標準和權威解釋,準確闡述電磁輻射不存在危害的實際影響,消除公眾誤解,保障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為2015年全國十大環境保護行政案件;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在常州市常旺鐵業制造有限公司訴常州市武進區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案中,依法支持環保機關對企業超標排放污染大氣行為罰款45萬元;常熟市人民法院在環保機關申請執行天晟精密鑄造有限公司非訴行政執行案中,因天晟公司拒不履行責令停產的行政處罰,繼續違法生產污染大氣環境,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司法拘留15日;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在夢達馳汽車系統有限公司訴蘇州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案中,嚴厲處罰企業阻撓環保機關執法行為,支持環保機關依法履責,該案與前述東臺市人民法院撤銷環評許可案均入選2014年全國十大環境行政案例。

  (四)環境資源公益訴訟審判工作

  江蘇法院以公益訴訟作為強化環境司法保護的突破口,不斷加大環境公共利益司法保護力度,解決與人民群眾切身相關的環境問題,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被最高人民法院確立為全國推進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五家試點單位之一。

  依法受理各類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受理的中華環保聯合會訴江蘇江陰港集裝箱有限公司環境污染侵權案,在全國首次確認環保社團具有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該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民生案件、全國十大法治新聞事件。2012年8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4年6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確立、細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后,江蘇法院切實依法保護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的公益訴訟起訴權,暢通公益訴訟救濟途徑。2014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12件;2015年受理14件;2016年受理32件,數量均居全國法院前列。從案件分布看,涉及南京、蘇州、無錫、常州、鎮江、泰州、鹽城、連云港、徐州、淮安、揚州等十一個地區。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既有中華環保聯合會、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江蘇各地的地方環保聯合會等社會組織,也有檢察、環保等國家機關。

  依法審理環保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全省法院堅持以保護環境為目標,不斷創新案件判決方式,取得較好的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的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訴常隆化工有限公司等6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依法判令6被告承擔環境修復費用1.6億元,為全國法院有史以來最大賠償數額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包括中央電視臺在內的40余家中央、地方主流媒體進行了庭審現場報導和跟蹤采訪,該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全國十大民事案件;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中華環保聯合會與無錫蠡湖惠山景區管委會生態環境侵權公益訴訟案,運用異地補植受損植被的方式替代性修復環境損害,被譽為全國生態補償環境公益訴訟第一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民生指導案例、最高法院人民公報案例;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張某某、揚州市邗江騰達化工廠等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一案,判令直接傾倒廢酸的張某某與違法向其提供廢酸的6企業共同賠償環境修復費用8965萬余元。

  依法審理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2015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等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就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開展為期二年的公益訴訟試點工作。截止2016年底,江蘇法院共受理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9件,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8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批的全國首批2件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案件分別由我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二案于2016年4月中旬在全國法院率先一審開庭并當庭宣判。為確保該類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審理,我省法院在審判程序、庭審方式等方面作了積極探索,受到社會各界好評和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常州市檢察院訴許某某等案中,依法判令被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環境繼續污染危險、對被污染土壤實施修復、給付環境損失賠償金150萬。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的徐州市檢察院訴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案,探索應用懲罰性賠償,判令被告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等105.82萬元,為同類案件審理提供了可復制、可借鑒的經驗。泰州“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和徐州、常州市檢察院同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被評為江蘇省第三屆“十大法治事件”。

  二、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建設

  環境資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相互交織,私益性與公益性交叉,法律學科與環境學科交融的特點,決定環境資源案件必須走專門化審判道路。江蘇法院堅持以專門化建設為抓手,推動全省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向縱深發展。

  (一)構建三合一審判機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下發《關于開展資源環境案件“三審合一”集中審判的若干意見》,打破審判壁壘,將涉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部由同一個審判機構歸口管理,利用專門化審判的集聚優勢,整合司法手段、發揮協同效應,對同一污染環境行為“多管齊下”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提升司法保護效能。泰州如泰運河、古馬干河水體嚴重污染事件發生后,法院與環保、公安、檢察等機關各司其職,協調配合,戴某某等14名直接傾倒者分別以污染環境罪被判處1年6個月至5年9個月有期徒刑;泰興市海事處兩名行政執法人員以監管失職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向戴某某等提供副產酸的常隆公司等單位被判令賠償環境修復費1.6億元,通過依法追究嚴重污染環境行為人和行政監管失職者刑事責任、污染物源頭提供者民事賠償責任,形成連環制裁效應,實現生態環境立體化保護。江陰市法院在審理王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刑事案件中,建議檢察機關及時介入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通過刑事、民事責任的雙重追究,即依法懲治了犯罪行為,也保障被毀壞耕地得到良好修復。在環境保護部、中國法學會組織開展的“生態環境法治保障”制度創新事例活動中,江蘇法院構建環境資源案件“三合一”專業化審判機制、無錫法院環保審判制度體系分別榮獲最佳制度創新事例。

 ?。ǘ┙⒓泄茌牴ぷ黧w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南京、無錫、常州、徐州、宿遷、淮安、鹽城等7家中院以及5家基層法院相繼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6家中級法院和27家基層法院行政庭設立專門合議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全省32家基層法院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環境資源案件。其中,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徐州鐵路運輸人民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分別集中管轄宿遷市、徐州市、淮安市全部一審環境資源案件。通過審判機構的專門化和管轄法院的集中化,統籌環境資源審判、統一審判理念、規范審理規則、優化審判力量,有效提升環境資源案件審判質量。

 ?。ㄈ┐蛟旄咚綄徟嘘犖椤H「鞯胤ㄔ号鋫渚鴱妼ⅲ瑥娀{研培訓,打造專家型環境資源審判團隊和審判專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2016年兩次組織對全省法院150余名環境資源審判法官進行集中培訓。在首屆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優秀裁判文書評選中,江蘇法院共14篇文書獲獎,其中特等獎2個,獲獎總數、獲獎層次均排名第一。

 ?。ㄋ模┩晟聘黜椗涮坠ぷ髦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全國率先建立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專家庫,聘請26名知名專家學者以提供咨詢意見、作為專家輔助人參加庭審、擔任人民陪審員等方式,解決相關科學技術問題。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獨立列支、獨立管理的環保公益金專項資金賬戶,明確規定了環保公益金的來源、用途和使用程序,專款專用于受損環境的修復。

  三、創新環境資源司法理念和裁判方式

  江蘇法院堅持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新發展理念為指導,將環境修復為主、注重污染預防等現代環境資源司法理念作為環境司法的立足點,處理好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開發資源與節約資源的矛盾,促使經濟社會在資源得到高效循環利用、生態環境受到嚴格保護的基礎上實現可持續發展。

  (一) 落實環境修復責任。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創造性地引入“勞務代償”概念,判令造成環境污染但無賠償能力的被告承擔一定工時的環境公益勞動,該案判決書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市林業局等單位共同建立了400畝的連云港法院環境司法執法基地,目前,共在11起案件中判決違法責任人種植樹木5255棵,并委托林業部門負責后續維護,形成“一案一修復、一樹一養護”的生態環境修復模式;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在非法捕撈案件中,判令被告增殖放流中國對蝦苗1300余萬尾,并于2016年5月在連云港市海州灣海洋牧場順利執行,有效地促進了漁業資源的生態恢復;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判決直接傾倒污染物企業與向其提供出租場地、出借經營資質、提供危險廢物的各企業共同承擔環境侵權賠償責任,并引入第三方修復機制,由環保企業實施修復,法院負責審核修復方案,環保機關監督實施和驗收,該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15年度十大環境侵權典型案例;宿遷、淮安等地法院針對同一個污染環境行為往往造成不同損害后果的特征,在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依據損害擔責原則,判令被告承擔相應的環境修復民事責任,并將被告承擔環境修復的意愿、行動和環境修復實際效果作為量刑重要考慮因素;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在非法占用耕地刑事案件中,督促被告主動采取措施修復毀損耕地,有力地推進了當地耕地恢復和違法建筑拆除工作。

  (二)注重有效預防污染。針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所具有的隱蔽性、滯后性、不可逆性,強化預防原則,適度能動司法。依法及時采取行為保全、先予執行以及禁止令等措施,防止環境損害的發生和擴大。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中華環保聯合會與江陰市長涇梁平生豬專業合作社、江陰市長涇棟梁生豬養殖場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一案,經現場勘驗后即下發裁定,責令被告立即停止排放廢水、污染環境行為,并采取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告持有的生產設備、生產報表、生產日志、原輔材料臺賬等相關資料,并最終判決被告承擔被污染土壤修復責任;昆山市人民法院在環保機關申請執行昆山市鴻鈞工藝品有限公司非訴行政執行案中,發出我省法院系統第一張防治大氣污染執行令,責令擅自停用廢氣治理設施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恢復設施正常運行,促使該公司專門斥資600萬元全部更換了廢氣治理設施;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污染環境罪判決書中發出“禁止令”,判令被告人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不得從事與排污工作相關的活動;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非法采礦案中,判令3名被告人緩刑考驗期內不得從事與資源環境開發利用相關的活動;新沂市人民法院在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中,除對被告判處相應刑罰外,還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從事化學品銷售業務。

 ?。ㄈ┖侠砗馄礁鞣嚼?。充分運用審判智慧,依法妥善衡平各方利益沖突,處理好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長遠利益與短期利益的關系。通過寬嚴適度的司法裁量,在保證有效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實現多元利益的綜合平衡。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訴常隆化工有限公司等6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在確認6公司承擔1.6億賠償責任的前提下,判決可以依照被告申請和提供的有效擔保,對其中的40%予以緩交,并可以在一年內以技術改造費用予以抵扣,既合理衡平了環境保護與企業生存發展的利益沖突;又引導、促進了企業技術升級改造,消除、化解了潛在的環境污染風險,取得了較好的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鎮江市生態環境公益保護協會訴優立光學公司等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中,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基礎上作出明確固廢屬性、具有社會引導價值的判決,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的特殊作用,受到當地政府和眼鏡行業企業的高度贊譽。既有效推進了丹陽眼鏡行業環境監管治理工作,避免該行業污染事件的發生,切實維護了社會公共環境利益,又解決了長期困擾企業的樹脂鏡片粉末處置成本過高、處置能力有限等突出問題,推動了丹陽眼鏡行業的健康發展;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的薛某某等訴江蘇廣靖錫澄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噪聲污染責任糾紛一案中,依法確認案涉地區聲環境質量適用標準,判令被告采取安裝聲屏障等降噪措施并賠償相應的損失,既維護了公路沿線居民合法權益,也保障了高速公路的正常運營。

  四、努力形成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合力

 ?。ㄒ唬┩苿咏h境資源保護協調聯動機制。在準確把握司法權邊界的前提下,江蘇法院積極推動建立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環境資源行政職能部門之間的執法協調機制。2013年7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江蘇省檢察院、公安廳、環保廳聯合下發《關于建立實施環境執法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試行)》,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聯絡員制度;2015年12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江蘇省檢察院、公安廳、環保廳聯合下發《關于規范全省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檢測鑒定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規范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中有關檢測數據認可、涉案污染物檢測、污染廢物認定及環境污染損害評估等事項;2013年11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江蘇省檢察院共同下發《關于依法辦理環境保護案件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各自的職能分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與鹽城市檢察院、公安局聯合制定《關于資源環境類刑事案件集中管轄的實施意見》,明確環境資源類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轄法院,確定了偵查按地域分開、偵查與逮捕統一、審查與起訴集中、起訴與審判對應等原則;常州、無錫、揚州等地中級人民法院分別與當地檢察、公安、環保機關建立起環境執法與司法聯動工作機制。

 ?。ǘ┏浞诌\用司法建議等手段促進規范環境執法。對于環保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在行政執法及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的亟需改進的問題,全省法院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時、準確地發出富有針對性和建設性的司法建議,延伸審判影響力,發揮司法監督的作用,逐步推動相關行政機關建立規范化的工作程序和模式。針對江蘇地區海關較多,走私固體廢物案件高發等問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向江蘇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發出司法建議,提出加強固體廢物進口監管力度等意見,并就偵查范圍、證據固定等提出具體建議;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林業行政許可案件中,向東??h林牧業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進一步加強林木采伐許可的審查力度,規范林木權屬登記管理和備案工作,從根本上杜絕不實申報獲得許可情形的發生,促使該局加強了林木權屬登記管理和備案工作;宿遷法院針對當地鄉鎮回收加工醫療廢物案件多發,嚴重損害當地生態環境和群眾健康情況,向環保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推動了相關地區環境的明顯改善。

  (三)保障公眾有效參與。強化環境公益訴訟,打造環境司法保護公眾參與平臺。加大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力度,強化裁判文書說理,增強環境資源審判的公開性和公信力。對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旁聽庭審;全面推行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建立咨詢專家團隊,充分發揮專家陪審員在認定環境資源技術事實中的作用;及時公示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受損環境修復方案,聽取群眾意見,切實維護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和微信、微博等新媒體,發布環境資源司法重要新聞和典型案例,宣傳環境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宣傳環境司法保護工作措施和效果,引導和提高社會公眾環境保護參與意識。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在非法采礦案發地公開開庭審理當地首例非法采礦案,人大代表、行政執法人員、相關從業人員和當地群眾共800余人參加旁聽,通過以案釋法、以案普法,起到打擊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展  望

  江蘇環境資源審判應時而生、與時俱進,受到江蘇省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與好評。成績來之不易,經驗彌足珍貴。當前,江蘇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已經站在新的歷史起點,面臨著新的目標任務。

  黨中央對綠色發展的新要求為環境資源審判確定了新目標。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強調,堅持綠色發展,必須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可持續發展,堅定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新格局,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為全球生態安全作出新貢獻。江蘇省委第十三次代表大會提出全面建成生態環境更加優美的高水平小康社會的工作新任務。面對江蘇人多地少、資源缺乏、環境脆弱,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與資源環境承載力不足矛盾突出的特殊省情,全省法院貫徹落實中央、省委決策部署,為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提供司法保障的工作任務非常繁重。

  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為環境資源審判帶來了新挑戰。我國經濟正從高速增長轉為中高速增長,既面臨發展模式轉型升級的迫切需求,也面臨生態保護與經濟增長雙重疊加壓力,經濟發展、勞動就業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張力日顯,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資源保護相協調的難度不斷加大。江蘇作為重化工工業大省,經濟發展面臨的環境保護和轉型升級壓力更大。把握好發展與保護之間的平衡,是新常態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面臨的新課題。

  人民群眾的新期待為環境資源審判提出了新要求。近年來,良好的生態環境已逐漸成為人民群眾的核心訴求,公眾環境權益意識和環保參與意識不斷提升,全省法院通過環境資源審判回應群眾訴求,保障合法權益,積極引導公眾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環境糾紛的工作任務非常艱巨。

  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功在當代、利在千秋。江蘇法院將“不忘初心、繼續前進”,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環境關切,秉持綠色發展理念,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強烈意識,不斷深化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機制、提高專業化審判水平,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從嚴從快打擊污染環境破壞資源違法犯罪,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環境資源監管職責,依法審理社會公益組織和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和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努力建設經濟強、百姓富、環境美、社會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蘇提供更高水平環境資源司法保障。

  附錄:    2016年江蘇十大環境資源審判案件

  一、王秋為等污染環境罪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間,被告人王秋為、李偉根違反國家處置固廢的規定,利用被告人王秋為向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車坊辦事處江灣村村委會承包現代農業物流園用地回填之機,將該物流園用地轉包給他人,在明知被告人劉紅海、韓洋沒有處置垃圾資質的情況下,任其傾倒、填埋生活垃圾,嚴重污染環境。經鑒定,被告人王秋為、李偉根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合計人民幣12067009.94元,被告人劉紅海、韓洋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合計人民幣9084680.27元。

  【裁判結果】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所填埋生活垃圾屬于“有害廢物”,可將其納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中“其他有害物質”的范疇,并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蘇0508刑初29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王秋為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劉紅海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李偉根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韓洋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件非法處置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環境罪案件。本案判決中對生活垃圾的定性、犯罪故意的認定、損害結果的確認等進行了有理有據的分析、判定。特別是將產生含有毒有害物質滲透液的生活垃圾依法準確定性為“其他有害物質”、通過專家論證清理方案和社會化招投標清理工程的方式確定損害金額,對處理類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本案的審理、判決有力懲戒了惡意傾倒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張愛民等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破壞環境資源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間,被告人張愛民、王學義等十五人利用張愛民設立的“蘇州鷹隼交流群”、設立的“西北鷹獵群”以及“西安鷹獵群”、“寵物石猴買賣交流群”等騰訊QQ、微信網絡交流平臺相互結識,并通過支付寶、微信、銀行轉賬等支付方式,采取長途客運車輛快遞運輸等手段將非法獵捕的野生動物予以出售或非法收購,其中包括國家一級、二級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金雕、獵隼、游隼、雀鷹、獼猴、網紋蟒等。

  【裁判結果】

  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具有較高的生態、經濟和科研價值。保護、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對于維護生態平衡、改善自然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由于過度狩獵、棲息地喪失、黑市交易等,野生動物的滅絕速率呈逐步上升趨勢。案涉金雕、獵隼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本身屬于生物鏈頂端的物種,且繁殖率低、數量稀少,極易受環境影響,如再亂捕濫獵、非法交易,更易使其瀕臨滅絕,導致生物鏈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樣性被破壞,進而破壞整個生態環境,因此更需刑事司法保護。行為人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后,即使未予以出售獲利而是自行飼養,或者在非法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過程中沒有獲利,但其行為均侵害了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應以犯罪論處。

  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蘇0302刑初18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愛民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李楠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被告人王杰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均處以相應刑罰。

  【典型意義】

  本案是迄今查獲的全國最大網絡販賣野生動物案,涉及10個省級行政區23個地市。當前,隨著人民群眾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不法分子愈發熱衷于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非法收藏、販賣與食用,同時,網絡平臺和物流業的發展無形中為犯罪分子打開了方便之門。野生動物走私已成為世界上僅次于毒品、軍火的非法貿易,嚴重威脅到自然生態平衡與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已刻不容緩。本案的審理被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今日說法》、《新華日報》、《法制日報》、《人民法院報》等全國30余家媒體報道,不僅有效提高了民眾的法治意識和環保意識,更彰顯了我國堅決打擊有關野生動物類犯罪、致力于維護生態平衡、保障國家生態穩定與安全的態度和決心。

  三、沈鷹、方磊、時雪峰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沈鷹使用自己的賬戶或與被告人方磊、被告人時雪峰合謀,在億貝網(Ebay)上競拍或通過電子郵件與國外賣家直接聯系,先后購買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中的龜甲牡丹等珍稀植物,數額合計人民幣598440.34元,并讓國外賣家將上述珍稀植物直接郵寄或轉運至中國境內。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方磊通過電子郵件與美國賣家直接聯系,購買仙人掌科珍稀植物數額共計折合人民幣28662.89元,并讓國外賣家將上述植物集中轉運至越南,后指使被告人時雪峰通過越南邊民,繞過中越河口口岸邊境設關地走私進境。案發后,無錫海關緝私分局在被告人沈鷹、方磊、時雪峰處查獲上述部分珍稀植物共計275株。

  【裁判結果】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珍稀植物是寶貴的生物資源,是全球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保持生物多樣性和維持生態系統平衡具有重要的生態價值?!稙l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將龜甲牡丹等珍稀植物列為如受到貿易影響具有或可能成為滅絕危險的物種,禁止國際間非法進出口貿易。被告人沈鷹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和野生植物保護法規,在明知龜甲牡丹等涉案珍稀植物是國家禁止貿易、攜帶、郵寄入境物品的情況下,單獨或指使他人,或與被告人方磊合謀,先后購買涉案龜甲牡丹等珍稀植物,再通過國際郵寄、或由方磊指使被告人時雪峰繞關走私等手段走私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罪。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蘇02刑初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沈鷹、方磊、時雪峰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中德海關首次深度聯手偵辦,兩國七地同時開展行動破獲的一起跨境走私大案,是建國以來全國海關查獲數量最大的走私瀕危多肉植物案件、海關總署一級掛牌督辦案件、2016年海關十大經典案件。該案的審理、判決不僅懲戒了破壞珍稀瀕危植物,肆意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也對社會公眾了解相關法律、自覺保護珍稀植物資源起到積極的宣傳、引導作用。

  四、方佳樂等非法采礦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31日至4月7日間,被告人方佳樂、楊剛、劉玉春明知新沂河水域禁止采砂,仍為牟取利益且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利用共同出資購買的采砂船在江蘇省沭陽縣顏集鎮新沂河丁圩段水域非法開采黃砂計7000余噸,并向張成州、方明亮等多人出售獲利15萬余元。

  【裁判結果】

  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方佳樂、楊剛、劉玉春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達15萬余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三被告人明知新沂河水域禁止開采黃砂,仍為謀取暴利共同出資非法采砂,其主觀惡性較深;客觀上已開采黃砂7000余噸,破壞國家礦產資源,同時影響水生態環境、威脅河勢穩定及防洪安全。宿城區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蘇1302刑初61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方佳樂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七萬元;被告人楊剛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被告人劉玉春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追繳三被告人違法所得計15萬元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河道非法采砂影響河勢穩定,破壞堤防安全及橋梁、管道等涉水工程安全,同時污染水體,破壞水生生物覓食、棲息、繁殖場所,干擾生態平衡,使河床底部荒漠化。長期以來,洪澤湖、駱馬湖、新沂河等水域河道非法采砂愈演愈烈,對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根據國家水利部和江蘇省人民政府要求,宿遷市人民政府與水利主管部門在洪澤湖、駱馬湖、新沂河水域全面開展黃砂禁采工作,但在暴利驅使下仍有人頂風作案。宿城區法院在該案審理中,到非法采沙區域現場公開開庭,人大代表、行政執法人員、相關從業人員和當地群眾共800余人參加旁聽,通過以案釋法、以案普法,使得旁聽者充分認識非法采沙對礦產資源的侵害、對生態環境的危害以及對堤壩防洪設施的損害,在依法打擊非法采礦犯罪行為的同時,提升了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增強了案件教育警示效果。

  五、鎮江市生態環境公益保護協會訴江蘇優立光學眼鏡公司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簡要案情】

  優立公司等系丹陽市生產樹脂眼鏡鏡片的企業,樹脂鏡片磨邊、修邊工段產生樹脂玻璃質粉末于2006年被環評機構認定為危險廢物,應將該類廢物交由危險廢物處置單位處置。2014年4月至7月期間,優立公司將5.5噸該類廢物傾倒于拆遷空地,造成環境污染。鎮江市生態環境公益保護協會向鎮江中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采取措施消除環境污染,賠償因其環境污染所需的相關費用合計人民幣234400元。案件審理期間,原告與被告達成調解,優立公司自愿將案涉廢物交由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并承擔相關費用。鑒于對該類廢物的屬性確定和管理,將影響丹陽眼鏡產業數百家企業的安全清潔生產模式、生產成本、產業競爭格局以及區域危險廢物處置產能的調整,為規范丹陽眼鏡產業的固體廢物管理,鎮江中院依法向丹陽市環境保護局、丹陽市眼鏡商會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依法重新評定該類固體廢物的屬性、準確定性并依科學制訂廢物防治及回收利用方案、強化企業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后經鑒定,案涉廢物不屬于危險廢物。

  【裁判結果】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違反法定的污染防控義務,應對由此造成的環境污染承擔治理責任;該類廢物不具有危險特性,可以作為一般固體廢物處理;丹陽市環境保護局可以依法設定統一的監管標準,要求相關企業依法處置。本案審理期間。當事人雖已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但因本案涉及丹陽市樹脂鏡片產業的安全清潔生產和環境監管模式,在該類廢物的屬性已經科學認定的情況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案應改采判決方式。判決被告優立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在丹陽市環境保護局監督下按照一般固體廢物依法處置暫存于該公司的約23噸廢物(樹脂鏡片磨邊、修邊粉末與土壤混合物)。

  【典型意義】

  本案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基礎上作出明確固廢屬性、具有社會引導價值的判決,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的特殊作用。既有效推進了丹陽眼鏡行業環境監管治理工作,避免該行業污染事件的發生,切實維護了社會公共環境利益,又解決了長期困擾企業的樹脂鏡片粉末處置成本過高、處置能力有限等突出問題,推動了丹陽眼鏡行業的健康發展。通過該案的審理,推動建立起丹陽眼鏡行業該類廢物集中收集處置體系,將全行業40余家大型樹脂眼鏡鏡片企業納入該系統進行全程監督。2016年全年已處置900余噸,超過2015年合法處置量的30倍,徹底扭轉了此前大量該類廢物去向不明問題,同時大幅降低處置成本,僅2016年即節省處置成本約270萬元,實現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雙贏。

  六、徐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環境侵權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5年,被告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順造紙公司)連續三年被查獲以私設暗管方式向蘇北堤河偷排濃度嚴重超出排放標準的生產廢水2600噸。徐州市銅山區環境監測站對該公司外排廢水監測數據顯示: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污染物指標分別超過《紙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12.1倍、2.5倍、1倍。徐州市銅山區環保局曾經于2014年、2015年兩次對鴻順造紙公司罰款合計人民幣15萬元。2015年12月28日,徐州市人民檢察院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鴻順公司將遭受污染的環境恢復原狀或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其中修復費用以環境污染損害咨詢意見所確定的人民幣26.91萬元為基準的三至五倍確定。

  【裁判結果】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徐環公民初字第6號民事判決:鴻順造紙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服務功能損失共計105.82萬元。宣判后,被告鴻順造紙公司提出上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鴻順造紙公司排放廢水污染環境,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該公司多次以私設暗管的方式偷排,非法排放行為隱蔽,在環保機關查處后依然違法排放,過錯程度嚴重。該公司連續三年被發現私設暗管排放廢水,查獲的廢水排放量逐年增多,有理由相信該公司實際排放廢水量遠高于被查獲的排放量。徐州市人民檢察院要求以2600噸廢水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為基準,判決鴻順造紙公司在該基準的三至五倍承擔賠償責任,系主張鴻順造紙公司實際偷排廢水被查獲量的三至五倍。鴻順造紙公司有能力對該公司廢水實際排放量進行舉證卻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應當認定徐州市人民檢察院所提主張成立。一審法院認定鴻順造紙公司應當以實際查獲偷排量2600噸的四倍計算侵權賠償費用并無不當。據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蘇民終1357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以來全國法院首批受理、最先開庭審理并作出判決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為全國法院審理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提供了可借鑒經驗。本案在審理中高度重視司法公開和公眾參與,一審合議庭由三名審判員和兩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并當庭作出宣判;庭審向社會公開并且在新浪網等網絡進行了全程視頻直播,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電視臺、光明日報、法制日報等多家媒體進行了報道,社會反響良好。本案的審理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專業性特點,法庭邀請專家輔助人就環境保護專業技術問題提出專家咨詢意見,較好地解決了環境資源案件科學性和公正性銜接問題;科學分配舉證責任,確定在公益訴訟人提供證明被告排污量的初步證據后,由偷排污染物的污染者對排放量承擔舉證責任的證明規則,為解決環境侵權案件中原告取證難問題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路徑;初步探索了根據被告主觀惡性程度裁量具有一定懲罰因素的修復費用計算方法,對于從源頭上遏制企業違法排污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七、肖愷平訴蘇州市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許可案

  【基本案情】

  蘇州汽車客運集團有限公司因建設獅山加油站項目需要,于2015年7月7日委托新視野公司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同年7月30日,蘇州市環保局受理了客運公司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審批申請,次日在被告網站上公示了受理情況,并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蘇環建號[2015]215號《客運公司獅山加油站環評審批意見》,同意在蘇州高新區獅山街道鄧尉路南、規劃道路東建設獅山加油站項目。2015年12月,原告肖某購得位于西山景玉園預售商品房一套。山景玉園鄰近涉案建設項目南側,原告認為涉案建設項目影響到其環境權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環評審批。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于2016年10月9日自行撤銷被訴環評審批。

  【裁判結果】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客運公司提交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未提供具有噪聲監測資質的監測機構的資質證書及委托監測手續,而本案環評單位又不具備噪聲監測資質,故環評報告表中的聲環境質量現狀監測數據無效,進而導致環評報告表不完整及環評審批違法。被告作出的《客運公司獅山加油站環評審批意見》依據不足,應予以撤銷。因被告在法院審理中自行予以撤銷,但原告不撤訴,姑蘇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蘇0508行初281號判決,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

  【典型意義】

  社會公共生活中離不開變電站、加油站、垃圾站、污水處理設施等對環境有影響的重大公共設施建設,由于“鄰避效應”,毗鄰居住區的公共項目經常為居民所抵制。此類項目在環保審批過程中更需慎重,不僅要在審批程序方面規范合法,也要符合環保要求和技術規范。本案并未局限于對環評許可程序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是借助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對行政許可的內容進行實體審查,從而更為有效地監督了環保執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八、中華環保聯合會訴江陰市長涇梁平生豬專業合作社、江陰市長涇棟梁生豬養殖場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上世紀末成立的長涇棟梁生豬養殖場系生豬規模化養殖項目,與周邊村莊居民距離較近,項目建設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應配套的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項目擅自投入生產。2015年9月,環境公益組織中華環保聯合會接到群眾舉報后,經實地調查,發現該養殖場的污水治理設施形同虛設,糞便、沼液未依法利用和處理,隨意排放到周邊溝渠、河道,造成鄰近區域嚴重污染。經環保部門監測,該養殖場排放的污染物中COD、氨氮、總磷、總氮等濃度均已超過《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兩級環保部門多次要求該養殖場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整治環境污染,并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但該養殖場未履行到位。故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其為被告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該養殖場立即停止侵害、恢復被污染地區生態。

  2015年10月27日,法院對被告進行現場勘驗,采取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告持有的生產報表、生產日志、原輔材料臺賬等相關資料,對其污水處理、排放及對周邊環境的污染狀況進行拍照、錄像,委托無錫市環境保護局分別在其三個生態凈化塘、最近較大河流水域采集水樣進行檢測鑒定;同時,裁定被告立即停止排放廢水、污染環境行為。11月2日,無錫市環境保護局向法院提交了《監測報告》,顯示周邊水體受到嚴重污染。

  本案審理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經當地農林等部門蓋章確認的修復方案,欲按照該方案進行環境污染修復。經庭審質證和專家論證,該方案無法達到環境修復目標。經雙方同意,法院委托第三方重新制定修復方案,并以重新制定的方案為依據進行環境修復。

  【裁判結果】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是畜禽規模養殖發展的應有之義?!吨腥A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防止污染環境?!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該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5)錫環公民初字第1號判決,判令被告必須嚴格按照修復方案的要求恢復生態環境,禁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法院報告環境修復落實情況;若未能達標,法院有權交由第三方治理,產生的費用由被告承擔。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進一步深入,農村畜禽養殖類污染防治也開始進入司法視野,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成為司法關注的重點。傳統農業生產的操作模式容易導致常人忽視其污染的嚴重性,簡單化處理畜禽類環境污染,不利于環境保護目標的真正實現。隨著近年來規?;B殖的逐步擴大,畜禽規?;B殖污染觸目驚心。畜禽養殖形成的污染物總量已經超過工業固體廢棄物的總量。本案被告未按照環保要求規范運營,治污設施閑置,污水橫流,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主動審查環境修復方式的實際效果,并委托第三方重新編制修復方案、監理方案,確保環境修復目標的根本實現。該案嚴格養殖場的環境準入,推進畜禽糞污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重申了環境保護的嚴肅性和專業性,為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經驗。

  九、無錫市化工助劑廠與無錫市濱湖區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1987年成立的無錫市化工助劑廠以制造、銷售羥基苯甲醚、吩噻嗪等為主業,近年來,無錫市濱湖區環保局多次接群眾以來電、信訪及“12345”熱線交辦等多種方式,反映該化工助劑廠排放的廢氣、惡臭嚴重影響周邊居民生活。環保局于2015年3月26日委托力維公司進行檢測,檢驗報告示該廠無組織排放硫化氫氣體廠界濃度超標。后環保局于同年4月3日到該進行實地勘察,分別作出《責令改正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責令限制生產決定書》,責令該助劑廠停止排污并處罰款9萬元,但該廠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補救以及賠償。2015年5月7日,濱湖區環保局再至該廠進行復查并委托力維公司進行檢測,檢驗報告顯示該廠排放硫化氫氣體仍然超標。濱湖區環保局又分別于15年5月18日和10月28日作出《責令改正決定書》以及《責令停產整治告知書》,責令該廠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并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同日,濱湖環保局作出《按日連續處罰決定書》,對該廠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7日違法排污行為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原處罰決定玖萬元,計九日,共計罰款人民幣捌拾壹萬元整。該廠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對該行政行為的程序進行了審查,駁回了助劑廠的訴請,助劑廠提起上訴。

  【裁判結果】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環境行政處罰?!董h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本案中,力維公司作為具有相應環境檢測資質的企業法人,擁有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資質認定證書,系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公布的首批通過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的數據和結果具有相應的證明作用。涉案大氣污染檢測日,力維公司根據當日東南風向、化工助劑廠西側臨河的實際情況,將監測采樣點設置于該廠西側河岸邊,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的要求,并無不當,故濱湖區環保局審查力維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并據此作出行政處罰亦無不當。在首次行政處罰后經復查,化工助劑廠仍繼續違法排放污染物,濱湖環保局依據其違法持續時間作出按日連續行政處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傳統環保行政處罰案件對于環保行政處罰涉及的具有專業性的特殊問題如處罰依據的采樣、化驗、評估等較少涉及。本案中,無錫市化工助劑廠對行政處罰依據的環境監測采樣的程序和實體均提出異議,認為采樣點的設置不符合環境采樣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故該監測數據不得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二審法院對這一問題對照已有的專業性規范從程序到實體均進行嚴格審查并依法作出確認,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的科學性和專業性。通過安檢審理、判決,依法支持了環境保護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借鑒作用。

  十、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檢察院訴尹寶山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初至7月30日,被告人尹寶山等違反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違規出海作業捕撈,非法捕撈水產品涉案價值合計80余萬元。經連云港市贛榆區海洋漁業技術指導站專家作出生態修復意見,6名被告人的行為影響海洋動物休養繁殖,破壞海洋生態環境。

  【裁判結果】

  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環刑初字第0000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除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尹寶山等6人承擔有期徒刑、罰金等刑事責任外,還判令被告人尹某等以增殖放流中國對蝦苗1365萬尾的方式修復被其破壞的海洋生態環境。尹寶山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蘇07刑終9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增殖放流工作于2016年5月在案涉海域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漁業資源是海洋生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國家以出臺漁業法律法規的方式,確定了海域的伏季休漁時間和區域。本案被告人在禁漁區非法捕撈水產品,對黃海海域海洋生物資源的生長及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法院根據專業機構出具的修復意見,判令被告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有效的修復。在審理過程中,該修復方案在連云港日報、連云區法院及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進行了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案件判決生效后,為保證增殖放流達到修復的效果,法院在執行中邀請漁業專家現場查驗,確定數量,指導被告人正確放流。該案的審理、執行,充分貫徹了環境修復的司法理念,為同類案件審理、執行提供了借鑒經驗。